妻子辭職在家成為全職主婦,后丈夫起訴離婚,妻子主張應獲得經濟補償。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離婚糾紛案,依法判決男方向全職在家照顧女兒的女方支付經濟補償15萬元。
林某與妻子楊某系初中同學,雙方于2008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為了照顧女兒等家人,楊某遂辭職在家成為全職主婦。后來,雙方因子女撫養教育、婆媳關系等問題發生矛盾,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并分居。林某認為,雙方處于分居狀態超過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離婚,女兒由其撫養,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楊某不同意解除與林某的婚姻關系,楊某認為,林某一直對女兒的生活學習缺乏關心照顧,家中日常的家務勞動均由自己承擔,自己結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結婚后為了相夫教子放棄了工作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如果離婚,女兒由自己繼續撫養,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注重傾斜保護,并給予自己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2020年4月,林某與楊某又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并報警,后林某離家并租房居住,女兒繼續由楊某撫養照顧。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感情為基礎,林某與楊某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又發生糾紛,且分居超過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現林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準予離婚。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綜合考慮二人女兒的讀書情況、林某的居住情況以及女兒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確認女兒由楊某撫養,林某支付撫養費。關于共同財產分割部分,林某與楊某的房屋、個人賬戶資金、投資、車輛均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平等分割。
關于楊某主張的經濟補償款,法院認為,楊某自女兒出生后便辭職在家撫育女兒,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因此在離婚時林某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家庭義務的精力,以及楊某的信賴利益等因素,認定林某應給予楊某離婚家務經濟補償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林某與楊某離婚;女兒由楊某撫養,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至18周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車輛分別歸林某、楊某所有,個人賬戶資金及資產方面由雙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楊某經濟補償款15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