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福州房產律師、福州合同律師普法專題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并不復雜,但亦有值得學習之處。作為不動產性質的贈與,即便簽署拆遷安置協議,后續亦辦理了相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但仍視為贈與標的沒有轉移,贈與人仍有權行使撤銷。
案件基本情況:
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上海王老先生老宅拆遷,當時安置人口是王老先生夫婦及父親、兒子,后為家業傳承及節約稅費需要,王老先生作主加上了孫子王某的名字。不想,后面兒子離婚,在分給女方一套房屋之后,女方仍代理孫子進行分家析產訴訟等,這下老爺子惱了,遂認為前兒媳不義,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孫子王某贈與等。
前兒媳周某當然不同意,她作為孫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抗辯:第一并沒有贈與協議,贈與是雙方的合意。原、被告和第三人葛引芳曾經因為分家析產案件在本院審理中,尚未結案,屬于家庭內部分配,并非贈與;第二即便是贈與,也非原告一人的贈與。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沒有認可周某的意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來源、《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申請書、第三人的陳述以及被告王某的出生時間,可以認定王某并非安置對象,不享有動遷利益。
故以拆遷上海市青浦區XX村XX組XX號而獲得的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系動遷利益,原告王老先生及第三人王老先生妻子、父親、兒子在配套房屋商品房供應單上增加王某的名字,應認定為贈與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現系爭房屋產權尚未轉移登記至被告王某名下,拆遷安置對象四人均表示撤銷對系爭房屋的贈與,原告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贈與撤銷后,原配套商品房供應單上王某的姓名應當予以去除,原告明確要求撤銷《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撤銷網簽備案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滬0118民初11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