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實
林強系貨車司機,事發當天,按照客戶曼爾公司的指示,將其貨物運到曼爾公司的廠區。林強到達目的地后,在幫忙拉拽箱子過程中,因空箱破裂,導致林強從車上摔下來骨折。事后,林強住院治療且還需進行二次手術,林強曾多次要求曼爾公司賠償,但曼爾公司堅持道:“我們公司有叉車可以正常進入廂體內部作業,并未要求林強幫忙卸貨。且不存在過錯,應由林強自己承擔損失。于是林強將曼爾公司起訴至法院。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貨車司機是否有卸貨義務?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確認曼爾公司負擔涉案貨物的卸貨義務。因貨物裝卸具有較高的危險度,對于危險貨物或規格較大、重量大的貨物,需要選任具備相應操作資格的卸貨人員、使用特殊設備,并且卸貨時需要遵守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如果要求由貨運司機負責卸貨顯然與實際不符,并且顯失公平。
既然貨車司機沒有卸貨義務,其幫忙卸貨行為不屬于履行運輸義務的必要組成部分或附隨義務,那么司機的卸貨行為就可以定性為幫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該規定是提倡和鼓勵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曼爾公司在卸貨過程時對林強的幫工行為一方面未明確表示拒絕,另一方面未提供安全卸貨環境,對卸貨過程中的安全防范未予充分提醒,故其對林強受傷的損害結果有較大責任。
一審法院?
……現一方面未有證據表明,林強的行為系應曼爾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另一方面林強作為運輸貨物人員,整理貨物并為卸貨提供一定的便利系其履行運輸義務的必要組成部分,且與運輸方的利益有關聯,故對于林強主張存在無償幫工行為的表述,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于林強要求曼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上海第二中院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曼爾公司負擔涉案貨物的卸貨義務,林強作為貨車司機,在其不承擔卸貨義務的前提下,進入車廂內幫忙卸貨,現無證據證明曼爾公司有明確拒絕該幫工行為,且就林強摔倒后有另一人進入車廂幫忙卸貨的事實,可證明曼爾公司系林強幫工行為的受益者。
故就林強在無償幫工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曼爾公司與林強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曼爾公司在林強幫忙卸貨的過程中未對其進行指引,在林強摔倒后未及時進行救治,對林強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林強在拉拽貨物時中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應自負次要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曼爾公司對林強的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2022)滬02民終5883號,以上涉及人名、公司名稱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