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如果說是贈與,但是款項如此巨大,雙方通常也沒有贈與協(xié)議,就因為是父母子女關系便認為是贈與,對父母好像也不太公平。而如若說是借貸,雙方之間又往往沒有相關借款協(xié)議或借條等。類似的爭議長期存在,采用前述兩種觀點的案例都有。今天,筆者便分享一篇,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判定父親給女兒購房的出資構成借款,女兒應當返還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小范以250萬將上述房產(chǎn)出售。
現(xiàn)老范起訴小范,要求小范返還此前出資的80萬元。
一審法院依據(jù)雙方轉賬記錄及經(jīng)濟能力等,判決小范返還老范80萬元。
小范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佛山中院觀點:
經(jīng)查,老范與小范是父女關系,老范為小范購房支出了80萬元,老范主張雙方是借貸合同關系,小范則辯稱雙方是贈與合同關系。訴訟中,老范未能提交借條、借據(jù)、欠條、借款合同等證據(jù),小范也未能提交贈與合同方面的證據(jù),雙方均無法證明其主張。
現(xiàn)實生活中,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既存在父母為子女購房而無償資助的情形,也存在子女向父母借款購房而無需出具借條的情形,上述兩種情形均普遍存在,故無法依照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根據(jù)雙方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推定本案的法律關系。
在此情況下,本案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適用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則,基于該原則,本案認定雙方是借貸合同關系更為公平合理,理由在于:老范是向他人籌款為剛大學畢業(yè)的女兒小范出資購房,而小范于2012年以95萬元的價格購房后于2019年以250萬余元的價格出售,況且老范并未請求小范支付利息,可見小范通過無償使用老范向他人籌集的資金已經(jīng)獲得了100余萬元的巨額收益,從雙方的上述損益情況分析,認定本案雙方是借貸合同關系并支持老范關于小范還款的請求顯然更為公平合理,否則將造成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對老范有失公允。
另說明,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傳統(tǒng)美德,人民司法應予大力提倡;父母與子女之間,是血濃于水的親情,所謂“為人父母天下至善;為人子女天下大孝”,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固然是“愛幼”和“至善”的體現(xiàn),但子女對父母多加體恤、回報也是“尊老”和“大孝”的應有之義。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