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至法院起訴夫妻,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借款93000元及相應利息,相關由丈夫出具的借條、借款實際履行、借款結算等證據都非常齊備,對于丈夫借款事實各方無異議。
案件爭議點主要在于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參與還款已認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提供了2018年3月7日,債權人發微信給妻子:“丈夫天天騙……都是固定日期結息的。還每次都這樣。”妻子回復:“2700,過幾天我收一些手續費再給你。”2018年3月9日,妻子向債權人支付2700元。債權人陳述該2700元系利息。之后,妻子分別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支付20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
一審法院觀點:
后妻子不服上訴,并提供了雙方部份短信記錄作為新證據提供:2019年11月5日,債權人發短信給妻子:“你好!上個月的到現在都還沒轉給我。今年到目前為止共還3次,共計4000元。”妻子回復:“10月不是有轉給你嗎?錢不是我借的……他一分錢沒有給我,我還這樣節省給你錢已經很不容易了!要不你直接找他要”“你不要搞錯了,我不是債主,我也沒承諾每個月都能給你……你自己也應該清楚這個還錢的對象是誰”“我是要你認清事實,我不是借債人,你該要的人是他不是我,白紙黑字也是借債人簽的,我能還一點是一點”。
二審廈門中院觀點:
雖然妻子曾向債權人償還訟爭借款,但是妻子并未在案涉《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上簽字,且在債權人要求妻子還款的聊天記錄中,妻子多次表明“我不是借債人”“錢不是我借的”“他(丈夫)一分錢沒有給我”“他一分錢沒有給我,我還這樣節省給你錢已經很不容易了”,故,一審判決僅通過妻子的轉賬行為,即認定妻子有對丈夫所借訟爭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
本案一、二審中債權人均未能舉證證明訟爭債務用于丈夫與妻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亦無法證明負債期間丈夫家庭存在購置大宗資產、歸還家庭大額負債等家庭大額支出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訟爭債務應認定為丈夫的個人債務,一審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更正。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這是個比較大的轉變,也更有利于衡平債權人與借款夫妻方的利益。借錢需謹慎,要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最保險的方法就是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其他都存在風險,望謹慎采用。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