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因病不適提前請假回家休息,在家辦公猝死,是否認定為工傷?
黃某系某單位職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與領導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繼續完成,遂于16時20分左右請假回家。20時40分,黃某在家感覺喘不上氣,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病發時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著一份工作材料,監控顯示黃某請假后離開單位手上拿著紙質材料。人社局認為黃某病發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發病后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不應視同工傷,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黃某家屬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繼續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黃某在家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審維持原判。
情況二:王某違反公司制度,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責任,是否認定為工傷?
王某系某公司員工,2022年2月16日15時58分許,王某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2022年4月8日,王某家屬向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6月10日,該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王某家屬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院認為,本案焦點是王某的早退下班行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首先,人社局與王某所在的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能準確反映王某應當遵循作息時間表的規定來上下班,也即王某沒有有固定的的上下班時間,因此王某在15時58分許下班回家,屬于上下班途中;其次,即便王某存在早退情況,該早退行為僅屬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該早退行為僅屬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企業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該職工作出相應的處理,但與其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簡而單之地認為職工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當然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情況三:劉某與楊某私下換班,劉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其主要責任,是否為工傷?
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某路段衛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輪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路上與一轎車發生碰撞,導致本人受傷、兩車損壞,轎車司機負全責。當地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公司認為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工傷,遂將社保局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劉某系公司聘用職工,劉某和楊某均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清掃公司指定路段衛生,且均以完成當天工作任務作為考核指標,二人雖未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協商輪流上班的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在實際工作運行中,公司也未明確分配二人工作時間,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生,但公司也未予以阻止,應視為默認了換班行為。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的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也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第二,“工作崗位”不是指單位指定的辦公地點,而是依據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因此職工在家辦公,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是對法律條文適用合法合理的理解。
第三,“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能認定為工傷,不一定受遲到、早退、換班、調班等情況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因此,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上下班的途中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并且非職工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至于遲到、早退、換班、調班等情況,首先,關于遲到、早退等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企業有權按照公司規定對該職工作出相應的處理,并不代表職工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其次,關于換班、調班等情況,法院認為私下協商輪流上班的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因此屬于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即屬于“上下班途中”。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