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僅有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拒絕配合導致無法過戶的賠償責任如何分配?分類: 合同債務2022年10月17日標簽: 夫妻房屋買賣擅自出售簽字確認過錯責任 案情簡介: 1994年9月4日,林斌與張志簽訂《房屋賣斷根契》,張志自愿將其名下一套安置房(所有權人:張志;無共有人;產權來源:94年拆遷安置產業)以63000元的價格出賣給林斌。林斌將該購房款以現金形式面交張志,嗣后張志將該房屋及房屋產權證交付林斌,林斌居住使用至今。張志與趙愛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75年登記結婚,于2001年協議離婚。林斌于2019年找到趙愛,要求趙愛協助履行案涉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趙愛表示其不同意出售該夫妻共有房產。經評估,案涉房產在2019年8月1日的市場價值為483900元(土地性質為劃撥地)。 一審寧德蕉城法院觀點: 林斌于1994年9月4日向張志購買案涉房屋,其作為買受人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應當審查買賣契約中張志的配偶趙愛簽章的真實性,但林斌未盡到注意義務,未要求共有人趙愛親筆簽名,在買賣契約簽訂二十多年后,才于2019年要求趙愛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林斌作為理性買受人,應當對合同無法履行的訴訟結果具有合理預期,若林斌盡到注意義務并及時要求趙愛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在趙愛不同意出售的情況下,林斌可以及時通過解除合同、主張定金罰則、要求違約賠償并進行替代房屋購買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林斌未在合理期限內購買替代性房屋,放任房屋未轉移登記的狀態長達二十多年,其對于此后房價上升的風險與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張志作為案涉房屋產權登記人,其向趙愛隱瞞房屋出售的事實,并在買賣契約上加印了趙愛的私章,造成有權處分的假象,致使林斌產生合理信賴,其對林斌的可得利益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趙愛作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其并未在房屋買賣契約中簽名,其對房屋出售事實并不知情,其對此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二審寧德中院觀點: 案涉房產增值損失產生原因是合同被解除,故此損失的責任承擔應根據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來確定,而非根據未過戶即未履行完畢的原因來確定。一審法院以未過戶原因來認定,該理由錯誤。案涉合同被解除系因張志未經趙愛同意出賣房屋,應由張志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房子增值部分70%的預期利益損失。林斌系審查疏忽,僅需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房子增值部分30%的預期利益損失。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系因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導致的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合同解除后應由誰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買方放任房屋未轉移登記的狀態長達二十多年,因此應由買方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但該理由并非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系賣方的配偶拒絕過戶房屋,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因此,損失的承擔應當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來確定。 本案賣方作為案涉房屋產權登記人,向其配偶偶隱瞞房屋出售的事實,致使林斌產生合理信賴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方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于買方,其理應承擔更高的賠償責任。本案亦提醒購房者,無論房屋是否登記在一方名下,在購買房屋時均應當盡可能讓賣方夫妻雙方都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案例索引:(2022)閩09民終15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9月30日 分享此文文章導航上一個上一篇文章兒子將已逝父親拆遷安置房出售,十余年后仍無法過戶應如何賠償?下一個下一篇文章離婚協議約定,男方給付女方100萬元補償款,這100萬女方可以分兩次起訴嗎?相關文章福州律師評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消費者今后維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內容?一文看懂!2025年3月19日福州律師評析:離婚后前夫向銀行循環貸款的錢,為啥還要還?2025年3月17日福州律師評析:十萬英鎊換下百萬債務,英國影星邁克爾辛是怎樣利用金融規則做慈善的?國內有沒有這種操作?2025年3月14日福州律師評析:借款后,微信聊天中他人承諾“保證資金安全”,沒有簽署書面協議,該承諾具有擔保責任的法律效力嗎?法院判決不符合保證合同的構成要件!2025年2月10日福州律師解答:配偶在另一方不知情下大額負債,且拒不告知欠債情況,另一方該如何自保才能不“背鍋”?2025年2月5日福州律師分享:“賺了大家分,賠了算我的”,是合伙還是借貸?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