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兩種方式均可行。原告不同只是會導致法律關系與案由不同,但法院審理時的認定原則并無差別。
一、以原配偶為原告,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
雖然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非產權方并非獲益對象,但是,非產權方作為離婚協議書的主體,享有基于離婚協議書等而產生的請求權。
相關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民終2627號
法院觀點: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蔡某甲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內容合法,雙方都要嚴格、全面履行該協議。該離婚協議約定上訴人將其項下的房產所有權過戶到婚生子蔡某乙名下,并約定上訴人協助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上訴人應當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協助被上訴人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本案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雖然包涵上訴人將其離婚分割的財產贈與婚生子的內容,但是被上訴人訴請的是上訴人履行離婚協議相關程序內容,并未涉及贈與的實體內容,故被上訴人系本案適格主體。
二、以子女為原告,提起贈與合同糾紛:
雖然子女不是離婚協議書的主體,但卻是離婚協議書的受贈對象與實際受益人,因此,作為受贈對象,子女亦有權提起訴訟。
相關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閩01民終10285號
法院觀點:離婚協議的主要目的是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其中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育的條款均是為了解除雙方的身份關系而設,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其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可認定是一種有目的的贈與行為,在夫妻雙方登記離婚后,應視為贈與目的已經實現,即使房產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基于誠信原則,也不允許任意撤銷贈與。因此,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認定為贈與合同,并在此基礎上認定張會林不具有隨時行使撤銷權利并無不當。張某某主張本案應認定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并由劉某某提起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甲作為受贈人,有權提起訴訟。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這主要是因為離婚協議通常是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內容的一攬子協議,屬于一個整體,具有人身屬性,不能將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內容單獨割裂看待。因此,無論是原配偶還是子女,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均有權提起訴訟。
蔡思斌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