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對于佛山房屋首期款的資金來源,林美美主張母親將從銀行取現及存放家中的現金50000元交由林美美存入銀行賬號,用于支付首期款及購房電商費用。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親農商銀行賬號0269尾號的交易明細、5639尾號交易明細及林美美工商銀行賬號9591尾號的交易明細,顯示:2015年5月2日,母親農商銀行0269賬號取現10000元、20000元以及在5639賬號取現60000元、80000元,林美美工商銀行賬號存入現金200000元;2015年5月6日,母親農商銀行0269賬號取現45000元,林美美工商銀行分別存入9700元、10000元、18900元、1200元,并POS交易支出20000元及217171元。
關于佛山房屋按揭貸款的月供款,林美美主張由母親通過銀行取現交給林美美存入銀行賬號或直接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方式交給林美美還款。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親工商銀行賬號交易明細、林美美工商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招商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民生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微信賬單詳情。上述交易明細及記錄顯示: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母親賬號取現的同日,林美美的賬號即存入等額現金,或母親直接轉賬給林美美,交易共計59筆,總額278200元;按揭貸款每月供款為4254.36元。
同時林美美提交了其與母親簽訂《贈與協議》,約定登記在林美美名下的訟爭房屋是母親實際出資購買,母親將上述房屋及車位贈與給林美美個人所有,與李大勇無關。簽訂日期為2020年6月1日。母親于2021年1月6日到庭表示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是其出資購買并贈與給林美美一人。
雙方確認佛山房屋由林美美母親母親使用,用于出租收益。李大勇、林美美離婚后由林美美承擔佛山房屋的月供款。李大勇陳述佛山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是林美美母親支付,李大勇、林美美雙方亦出資小部分。
一審法院觀點:
其次,母親自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間,母親銀行賬號取現的同日,林美美的賬號即存入等額現金,或母親直接轉賬給林美美,母親取現及轉賬交易共計59筆,總額278200元。上述期間按揭貸款還款共計261454.79元(根據銀行賬號交易明細計算:5640.7元/期+4386.7元/期×4期+4445.22元/期+4254.36元/期×54期+4086.63元/期)。從存取時間金額及交易持續5年時間,足以認定母親取現后再將款項存入林美美的銀行賬號,形成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林美美已成年且自身有工作及收入,母親作為母親不負有向林美美支付生活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母親的轉款雖未注明還貸之用,但從交易習慣及交易時間、金額等方面考慮,母親支付的款項用于償還佛山房屋的按揭貸款具有高度蓋然性。李大勇抗辯其向林美美銀行賬號轉賬支付的款項是用于償還按揭貸款,但從林美美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可知李大勇轉款后林美美并未用于償還房屋按揭貸款,而是用于消費及償還個人消費貸款。鑒于此,一審法院對林美美主張佛山房屋的貸款由母親償還的意見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無證據證明陳某某在出資購買佛山房屋時明確贈與給林美美一人,但佛山房屋均登記在林美美一人名下,陳某某與林美美系母女關系且陳某某在本案中明確表示將佛山房屋及車位贈與給林美美。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在李大勇、林美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由林美美母親陳某某出資購買,登記在林美美一人名下,可以認定陳某某只對林美美一人的贈與。故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為林美美的個人財產,李大勇要求分割該房屋及車位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形,如僅存在父母部分出資的,則部分出資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林美美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母親存在全額出資購買后將產權登記于林美美名下以贈與林美美個人的事實,林美美的主張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該房屋雖登記在林美美名下,但依據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或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明確約定為個人所有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割。故一審判決認定該房屋是林美美個人財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