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拆遷過程中,常會針對具體房屋出具不同的拆遷優惠政策,比如允許房屋產權人針對征收面積較大的房屋或者地塊作分戶拆遷安置處理,允許被征收人將自身的征收物及安置權益讓渡給子女,以讓被征收人權益最大化。但如若子女與其配偶離婚,則該征收安置權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在2017年一宗離婚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認定應綜合各種因素考慮,不宜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予以直接分割。
《北京新機場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規定:關于區位補償款,被拆遷人宅基地面積小于等于0.4畝的,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100%進行補償,0.4至0.6畝部分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50%進行補償,0.6畝以上部分不予補償;定向安置房選房原則有兩種,其一按人均50平方米選房,其二按宅基地內確權面積選房,被拆遷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則確定選房指標;安置對象為被拆遷院落內戶口在冊的產權人及直系血親;分院原則是被拆遷人年滿十八周歲的直系血親可以參與分院;……。
拆遷時,13號院的在冊人口為辛金樂、常寶華、辛某。辛金樂作為13號院拆遷的產權人。“產權劃分承諾書及分院確認”單記載,辛金樂的宅院為本人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常寶華、辛某、辛樹翠,本人同意將現宅基地面積878.45平方米其中的316.24平方米及現狀房屋中161.44平方米房屋劃分到辛金樂名下;現宅基地面積878.45平方米其中的281.10平方米及現狀房屋中142.80平方米房屋劃分到辛某名下;現宅基地面積878.45平方米其中的281.10平方米及現狀房屋中139.84平方米房屋劃分到辛樹翠名下,根據原產權人辛金樂家庭人口結構及實施方案有關分院規定,準予該被拆遷宅院按3個院落予以補償。根據購安置房通知書記載,該戶4口人,該戶可享受選擇定向安置房指標為600平方米,選房指標確定方式為按確權面積選房。
基于“分院”,13號院被分為三個院落進行拆遷,被拆遷人分別為辛金樂、辛某、辛樹翠。
高某認為辛某獲得的拆遷補償款1346860元及200平方米的選房指標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北京大興法院觀點:
根據實施方案,安置對象被拆遷院落內戶口在冊的產權人及直系血親,即辛金樂、常寶華及其直系血親辛某、辛樹翠,不包括高某;從拆遷檔案記載來看,辛金樂的宅基地面積較大,為了使拆遷利益最大化,避免超過0.4畝的宅基地面積不能100%得到補償,按照實施方案與直系血親辛某及辛樹翠辦理了分院。辛某為被拆遷人補償協議中的區位補償價就是基于分院而來,但基礎仍是產權人辛金樂的宅基地;辛某名下的安置房指標200平方米,其確定方式為按確權面積選房;房屋重置成新補償款亦源于被拆遷房屋。僅從前述的補償項目(其他補償項目在本案中不再做具體分析)就可以明顯看出,這些項目補償款的來源基礎、補償方式及計算標準均來源于被拆遷的房屋及宅基地。“分戶”的方式是拆遷實施方案明確規定的,系保障被拆遷人利益最大化的惠民政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分戶”行為不應直接推定拆遷利益的全部歸屬基于“分戶”而加入的被拆遷人,應綜合各種因素予以確定。
因此,高某主張辛某簽訂的拆遷協議項下全部安置房面積及拆遷補償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成立,根據前述理由,辛某簽訂的拆遷協議項下的拆遷補償明顯涉及案外人辛金樂及常寶華的重大利益,且拆遷款已存入辛金樂的銀行賬戶,故高某要求分割拆遷利益,在本案離婚訴訟中不能直接予以處理,高某應另行解決。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