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中,常有借款人在借條中未寫明借條,但實際有付息行為。法院一般會認可雙方口頭約定利息存在,而不支持借款人所謂定期還本或其他付款名義的說法。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29日,朱梅向蔡曉明匯款294000元。同日,蔡曉明向朱梅出具了一張借款金額為300000元的借條,借條中未寫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發生后,朱梅自認收到的還款情況如下:1.蔡曉明賬戶于2011年9月1日、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各匯入6000元,合計18000元;2.案外人陳某賬戶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4日、2012年1月31日、2012年3月2日、2012年4月8日、2012年5月2日、2012年6月2日、2012年7月5日、2012年8月4日、2012年9月8日各匯入6000元,于2013年2月6日匯入18000元,合計78000元;3.案外人蔡某賬戶于2015年8月22日匯入40000元;4.證人陳某賬戶于2019年3月2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分別匯入40000元、10000元、20000元。
出借人朱梅認為:
蔡曉明已通過其每月償還6,000元利息的行為,確認了雙方已約定月利率為2%。朱梅向蔡曉明支付的借款本金為294,000元,蔡曉明出具的借條為30萬元,是明顯的砍頭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只是按月償還本金,那么蔡曉明根本沒有必要出具借條金額與借款本金相差6,000元的借條,直接出具294,000元的借條即可,蔡曉明主張明顯缺乏邏輯。
借款人蔡曉明認為:
蔡曉明與朱梅的民間借貸既未書面約定利息也未口頭約定利息。民間借貸利息的約定,要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時,并未對利息進行約定,如若是有約定利息朱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悉立書為據。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時,勢必在出借時雙方內心真實意思是沒有約定利息,如若有約定利息按照通常的做法出借人將借款利息直接約定在借款協議中,而非事后口頭約定。蔡曉明借款金額為294,000元,已還借款金額188,000元,尚欠借款金額106,000元。一審認定欠款金額293,444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福清法院觀點
關于雙方在借款發生時是否口頭約定借款月利率2%。綜合在案證據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依法可以認定雙方在借款發生時口頭約定了借款月利率2%。
具體理由如下:第一、關于實際僅收到匯款294,000元,蔡曉明卻出具借款金額未300,000元的借條一事,朱梅陳述系在借款時以3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預先扣除一個月利息6,000元,所以實際交付的是294,000元,且借款后蔡曉明通過其本人以及案外人陳輝賬戶償還利息時也多是在月初預付該月利息,付款金額也是按6,000元/月標準支付。蔡曉明向法院提交的答復函中陳述系朱梅扣除6,000元利潤,其在后續所付款項也是“參照朱梅主動扣下的金額及出資金額、收益等情況,向朱梅支付了幾個月的分紅”。一審法院認為,朱梅向蔡曉明匯款294,000元和蔡曉明向朱梅出具借款金額為300,000元的借條發生在同一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蔡曉明對其明知實際僅交付294,000元卻出具300,000元借條及為何后續每次向朱梅按照6,000元/月標準匯款未能做出合理解釋,其解釋也不符合當時福清民間進行煤礦投資或分紅的交易習慣,同時亦未對其主張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考慮到實踐中確實出現從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的情形,且朱梅的陳述有借條、銀行流水、個人電子轉賬憑證、賬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證據為證,因此,對雙方的證據證明力和陳述合理性進行比較后,對朱梅的觀點予以采信,即借款發生時朱梅與蔡曉明口頭約定了借款月利率2%。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利息認定問題。雖然蔡曉明出具給朱梅的案涉借條中未約定借款利息,但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關于借款過程、還款情況的陳述,朱梅在出借300,000元款項時扣除6,000元砍頭息,蔡曉明在借款后通過本人及案外人陳輝自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長達1年半的時間內按月向朱梅還款6,000元的事實及福清市當地民間借貸交易習慣,認定雙方在借款發生時口頭約定借款月利息2%,并將蔡曉明已經償還的206,000元按先息后本方式予以抵扣,判決蔡曉明償還朱梅借款本金293,444元及相應利息(從2011年11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從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計算,已償還的188,000元用于抵扣上述借款利息)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這是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事實并不復雜,一審法院合情合理合法。借款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是徒勞的,浪費了上訴訴訟費10454元還有從上海請律師的費用。蔡律師是不大能理解的,或者當事人有其他特殊考慮。其實蔡律師一直很推崇一個理念,打官司博一把心態完全可以理解,但博無可博時就干脆認輸,不做其他無謂的掙扎,有時止損也是在賺錢吶。畢竟持續訴訟不僅虧了錢,精神上也是很大的負擔。當事人可不是律師天天與官司打交道的,心理承受能力完全是兩碼事。
本案判決書中還有一個小技巧值得學習。出借人有收取砍頭息,這導致每一期歸還利息都是超標的,嚴格按法律處理是應該扣減相應本金,如此每期本金實質都在變化,持續減少。按法律嚴格計算實際欠付本金及實際支付利息工作量是相當大的。一審法院非常聰明地不接這個鍋,直接確定本金及相應的支持利率,直接判決已償還的款項用于抵扣借款利息,刪繁就簡,大家都減少工作量。這個思路不錯,律師在撰寫民間借貸案件起訴狀時可以借鑒適用。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9454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