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第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專車”司機勝訴(判決書全文)||福州律師推薦
來源/新華社、AI大師(iNoHaze)
備受關注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并處2萬元罰款。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由于案情復雜,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審理。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在現有證據下,其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全部歸責于陳超,并對其個人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判決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后,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稱,行政處罰決定并不存在處罰畸重的情形,原審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明顯不當,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超越案件事實,基于網約車系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做出判決,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超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以及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予以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下是二審判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