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相對老套的故事。八十年代初期,上海一竇姓未成年女子與李姓男友未婚懷孕后生子。兒子李某某出生后,同居男友因犯罪入獄,該女子仍然有留在男方撫養照顧二三年。后可能因男方父母因素,該女子離開男方家庭,未再撫養孩子,其后另行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李某某后是由爺爺奶奶及叔叔及政府低保照顧長大的。李某某成年后不幸在公眾場合猝死,身后留下一套房屋,價值百萬以上。該女子認為其有權繼承遺產,而男方親屬認為其構成遺棄無權繼承,為此該女子將男方親屬訴至法院。
一審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觀點:
李某某生前未留遺囑,其涉案房產的產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李某某父親服刑期間,竇某作為李某某身邊唯一合法監護人,卻留下年幼的李某某獨自離開,在李某某此后成長過程中也未盡撫養義務,其行為實質上構成對李某某的遺棄,依法應認定喪失繼承權,其在李某某去世后要求繼承李某某遺產,也與公序良俗不符,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上海一中院觀點:
法律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竇某是被繼承人李某某的母親,根據法律規定,竇某是李某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李某某未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竇某若無法律規定的情形,其理應有權繼承李某某的遺產。但綜觀本案中李某某的生活軌跡,其在1982年12月28日出生后,雖然前期系與竇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自從1986年5月7日,李某某的戶口遷至李某5處后,竇某即與李某某分開生活直至李某某去世。即便如竇某所述,系爺爺奶奶阻止竇某探視李某某,但若作為一位有良知的母親,理應盡一切辦法去照顧李某某,哪怕有阻力,也可以前往李某某的學校或者他處去盡一絲母親之義務,但遺憾的是,本案中未有證據證明竇某有該些行為。
更令人遺憾的是,李某某在公共場所發生猝死,公安部門前往竇某處告知該事實,竇某竟然在得知此事后無任何后續的行為,實不是一位母親所做之正常行為。故雖然存在竇某曾經有撫養過出生后的李某某幾年的行為,但不能推翻之后竇某未盡母親之責撫養李某某直至成人的事實,不能推翻之后竇某的遺棄行為。所以一審以此為據判令其喪失繼承權,是完全正確的。
蔡思斌律師評析:
一審法院判決中規中鉅,二審法院法官在判決過程中顯然傾注了自己的情感,不僅是單從法律出發,而從良知入手,從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著眼,認為一位合格的母親應該做些什么,而不是稍遇阻力即可不管不顧。筆者個人認為,人生一世,無非生養死葬四字。雙方家庭無論存在多大怨恨,作為母親在兒子猝死且被公安部門告知后,卻無任何后續行為,實是涼薄之致,非母親之正常行為。既無母子之義,那后續情份兩斷,亦斷無再來分割兒子遺產之理了。
改判要點
案例索引:(2020)滬01民終11749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10日
]]>法院的判決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質疑:子女對未曾撫養過自己,甚至對自己有過遺棄、虐待等犯罪行為的父母,是否依然要履行贍養義務?不分具體情況,把贍養當作必須無條件履行的“絕對義務”,這樣的規定公平嗎?
在小杰出生不到兩個月時,父親胡建國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父親出獄后兩年多,與小杰的母親離婚。雙方約定,小杰由其母親撫養,若父親胡建國有錢則要給撫養費。父親出獄后一直沒有工作,未撫養過小杰也未支付過撫養費。
如今,小杰已過而立之年,在某公司上班,而父親也已年逾花甲。面對父親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小杰說:“他與我母親離婚后,我隨母親生活,他沒有支付過撫養費,他坐牢及后來的勞教經歷對我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給我造成了陰影,我不同意支付贍養費。”小杰還表示,自己的月平均收入約為2000元,收入只夠支撐家庭開支,信用卡還欠款約5萬元,無法支付贍養費。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胡建國已年滿六十周歲,無生活來源,蔣小杰作為胡建國之子應該承擔贍養扶助義務。胡建國未履行對兒子蔣小杰的撫養教育義務,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亦應予以批評教育,但不能成為蔣小杰不履行對胡建國贍養扶助義務的理由。綜合蔣小杰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法院最終酌情判決其每月支付胡建國贍養費200元。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不能成為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重慶市江北區法院的判決重申了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屬性。
而從法律規定來看,也明確了子女對父母應該承擔的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在和子女的贍養糾紛案件中,范女士和胡建國的部分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在法院判決的贍養糾紛案中,也大多以子女應該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支付父母贍養費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李瑤瑤告訴記者,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時,如果查明父母確實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而子女又有負擔能力的,一般都會支持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房山區的小李在2016年7月收到父親的起訴書時,毫不掩飾地流露了自己的情感。小李說,看到父親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支付贍養費800元及逢年過節加以探望的訴求時,一開始,他覺得可笑,后來十分氣憤。“為什么?你三十多年來,沒任何聯系,即使有聯系,也沒聯系過我,你告我?你憑什么告我?你說有血緣關系,你對我根本沒盡義務,你現在反過來要我盡義務?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覺得不合適吧?”面對父親的訴求,小李提出自己的質疑,他還向法院表示,錢債能還,但情債卻沒法還。父親當初不顧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拋下自己和母親,希望法院不要為這種自私自利的人說話。
不僅案件當事人,一些網友,也和當事人產生了情感上的共鳴。就在慈溪市法院對范女士贍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熱議。
有網友表示,撫養子女也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你不養我,我當時年幼無知,沒有起訴你的思想,如今你老了,我卻因為法律不得不養你。”言語中透露出自己對法律的無奈。還有網友表示,權利和義務是并存的,沒有盡過義務,就不應該享有權利。一些網友還詰問,對于那些自幼就遺棄孩子、虐待甚至性侵孩子的父母,難道也應該贍養嗎?
對法院判決,也有網友持贊賞態度,“從情感上而言,對于這種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我是極不愿意贍養的,但本著生下來就是大恩惠,而現實也不允許不聞不問,折中以后,可以接受法院判決的每月低額給予。”
記者也就這一問題進行了隨機采訪。
“憑什么啊?”這是小月聽到這個問題后的第一反應。小月來自一個單親家庭,她比一些來自普通家庭的孩子更為渴望家庭的溫暖,對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她也更加確信付出與收獲應該成正比。
豆豆曾是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有著六年的法律學習經歷,在回答這一問題時,她顯得很慎重,她告訴記者,“從情感出發,我認為沒有贍養義務。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贍養父母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盡撫養義務不能與應盡贍養義務相互抵銷。”
董宇從事IT工作,在被問及這一問題時,他的答案并沒那么肯定,他說:“看啥原因吧,不太過分的話應該會贍養。畢竟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啊!”
何俊萍進一步指出,不能簡單地判斷父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而應結合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主客觀原因加以分析,如父母客觀上是否沒有撫養能力和經濟來源,是否故意不撫養等。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存在遺棄、虐待、殺害、性侵或其他犯罪行為,一般來說,仍傾向于子女應該贍養父母。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陳葦也就撫養和贍養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解釋,她指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是一種等價有償關系。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當子女出生后,基于父母的身份,就應當對子女承擔經濟上供養、精神上關愛和生活上照料的義務,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但如果父母經濟上特別困難,確實無力供養子女,在此情況下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子女不能以年幼時父母未撫養為由,在父母年老時不盡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也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也指出,父母撫養子女以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都是法定的,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親權關系而產生,沒有條件,而且必須履行,“無論是現行的婚姻家庭法還是即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都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而對于網友“你不養我,我也不養你”這種觀念,楊立新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
而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若軍則結合范女士贍養糾紛一案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民間有父母不撫養子女,則子女不贍養父母的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習俗在一定程度上對規范父母積極履行撫養義務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民間的做法不能超出道德底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除極特殊情形外,凡子女不贍養將造成父母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均會依法支持父母的訴訟請求。“慈溪市法院判決子女贍養范女士,并不是對范女士不撫養子女行為的鼓勵,而是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否則,范女士的生活將推給社會,由納稅人承擔。”
身為一名多年審理家事類案件的法官,李瑤瑤告訴記者,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都是法定的。憲法從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進行了綱領性規定,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細化了這一規定。她指出,在大的法律框架下,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一種權利義務對等的狀態。她還結合自己的審判經驗告訴記者,具體到個案,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而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既然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為由,對父母享有的受贍養權進行抗辯,那么,就父母對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子女有沒有辦法加以救濟?
“關于子女受撫養權的救濟,我國現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當事人可以首先選擇自力救濟,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對未成年人而言,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給付。如果對方不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依然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怠于行使權利的,日后并不影響該子女成年后其應當對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陳葦告訴記者。
孫若軍也認為,在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或者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向親友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尋求幫助是較為適宜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律是最后的救濟途徑,也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救濟措施。
楊立新指出,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他表示,即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過犯罪行為,也不贊成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可以減輕。
李瑤瑤說,從她審理的案件類型來看,贍養糾紛案件只占民事法律糾紛案件的極小部分,而關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曾有過犯罪行為仍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案件目前沒有遇到過,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這種情形應該減輕或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她認為,這類案件數量極少,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的研究也比較少,是否有必要在某些情況下減輕或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還需要立法部門進一步研究。
陳葦告訴記者,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關于減輕、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有關規定,但我國目前的立法并未涉及父母受贍養權的剝奪。“對于遺棄、虐待、性侵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無論是從情感上還是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而言,其確實都不應該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我國立法對此尚無規定,這是法律的一個漏洞。對此,法律應回應社會關切,從立法上加以明確。”
而孫若軍則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闡述。她說,中國傳統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反哺式的: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而西方社會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接力式的,因此,法律不要求子女贍養父母,當老年人的生活不能自己時,由國家承擔養老責任。我國目前也在逐步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未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必將會逐漸減少,最終由社會保障制度完全取代。(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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