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觀點:
女方家庭關于80萬元款項大部分已用于訂婚時花費以及女方與男方同居期間開支,但未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男方與女方訂婚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同時考慮到女方與男方舉行訂婚儀式及同居期間必然支出一定的費用,故女方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綜合考慮本地的風俗習慣、經濟水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涉案彩禮的使用及消耗情況等因素,兼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彩禮按給付數額的60%返還,即女方家庭應向男方家庭返還彩禮48萬元。
通常情況下,彩禮的給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約男女及雙方父母參與下完成的,涉及婚約男女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故作為女方的父母,應與女方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在訂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間育有一子,彩禮的給付目的已然實現,故原則上不應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返還60%彩禮不當。
鑒于女方訂婚后仍與案外第三人數次進行不正當交往,對雙方最終關系破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全案,本院酌定返還彩禮10萬元,該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
關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應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的上訴意見,經查,本案的彩禮雖然轉入女方名下賬戶,但男方家庭給付彩禮的對象并非限于女方個人,而是整個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再者,在該類案件中,對于雙方過錯問題搜集相關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響法官的感知及具體彩禮返還數額。當然,筆者比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據何種證據認定女方與案外第三人有數次不正當交往的?公開裁判文書中并未有證據目錄體現,個人猜測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或其他視頻資料被男方查獲收集的。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
案情簡介:
原、被告互為對方微信好友。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圖文朋友圈消息。圖片為其與原告9張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截圖顯示雙方對原告是否已全部結清相關款項給被告存在爭論,圖片可見原告使用其肖像作為微信頭像、微信昵稱為原告姓名。該朋友圈文字內容為“善良被小人綁架就變成是幫兇,為避免出現第三個受害者(此人已用同樣的伎倆騙了一個同行,我是第二個被騙)……以此公示朋友圈,讓認識的人都來認識一下沒誠信之人的嘴臉。社會需要正氣,正氣不能被綁架,我們人人都有責任舉發無賴之徒,讓無賴之徒在社會中無法生存!所以我選擇發朋友圈”。被告對此發表評論稱“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支持!我實在是忍無可忍,無須再忍的情形下發聲的。欠債的還大聲過被欠債的,大家都來認識一下無賴之人,大家都來圍觀無賴之徒,讓所有的無賴之徒在社會上無處盾生。”“從去年催結算到昨天,昨天說好付錢,就是拖著不付,我催急了就說下班前一定付,還截了個假圖給我,最后還是不付款,昨晚說今天早上十點左右就付款,我還是選擇相信他,等到今天上午十二點。最后一直拖到今天中午十二點都沒打款,所以我才發的朋友圈,太挑戰我們的底線了。”
2020年6月4日上午7:17,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圖文朋友圈消息,稱“一個人從無賴變成老賴,從量變到質變,不值得可憐。老賴是社會的毒瘤,揭發老賴人人有責,我們的社會需要正能量,不需要老賴”,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對此評論內容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該條朋友圈消息有二人共同微信好友進行評論。
2020年6月4日上午11:58,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歡迎大家圍觀,老賴是社會的毒瘤,不能再讓老賴禍害第三者,讓大家幫忙監督”,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2020年6月5日上午8:25,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如此無賴,禍害社會,人人誅之”,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評論內容與其在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發布的朋友圈留言內容大體一致。
2020年6月10日上午10:38,被告使用其微信發布朋友圈消息,稱“如果你想看清一個朋友,那就借錢給他!如果你想失去一個朋友,也是借錢給他”,配圖與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另查明,2018年11月10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原告被診斷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三支病變心功能Ⅰ級)。被告發布被訴侵權朋友圈消息后,被告在與原告微信聊天時表示“知道你現(在)為什么在分秒必爭在搶時間,因為你只剩下2900天”“都架兩條鐵線測人了,還想架多幾條”。
原告為此大為生氣并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號:×××)內發布的辱罵、侮辱性及其他不當言論,刪除其所附上的與原告的全部聊天記錄;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號:×××)內發布道歉聲明(發布天數不低于三天),在廣東地區報刊發布道歉聲明(發布天數不低于一天);3.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2800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庭審時,因被告已刪除朋友圈涉案內容,原告遂撤回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廣州互聯網法院觀點
本案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根據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發布案涉朋友圈消息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以“曝光”原告不誠信為目的,未經原告同意,將其與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公開發表于微信朋友圈中,意圖令公眾對原告的信用、品德產生負面評價。盡管被告內心確信原告存在部分款項未清償的行為,但在相關事實尚存爭議的情況下,被告應通過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救濟,而非通過朋友圈謾罵的方式“維權”。被告公開其與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配圖可見原告肖像、姓名等,具有明顯的指向性,且被告使用“無賴”“老賴”“毒瘤”等貶損性用語指責原告,客觀上確會造成公眾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產生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被告對此具有過錯。
盡管被告公布的聊天記錄僅發生在原被告二人之間,考慮到被告系與原告存在經濟糾紛的當事人,被告發表朋友圈的目的并非披露他人隱私,且本院已認定案涉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對原告有關被告侵害隱私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最后,雖然被告發表的朋友圈配圖中可見原告肖像,但該肖像系原告自行設置為其微信頭像,被告予以披露并非以使用原告肖像為目的,而是為了“佐證”其朋友圈文字內容的真實性,無證據顯示被告實施了丑化、污損原告肖像等違法行為,且本院已就被告發布案涉朋友圈消息的行為進行了評價,并認定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對原告有關被告侵害其肖像權的主張,本院亦不予采納。此外,肖像、姓名雖屬于個人信息范疇,但本院已對被告發表朋友圈的行為進行了評價,無必要對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問題再行單獨評價。
關于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第一,關于賠禮道歉。由于被告發表于微信朋友圈的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故原告要求被告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號:×××)發布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該方式與本案侵權影響范圍相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道歉聲明須事先經本院審查,字數不少于200字并保留三天。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廣東地區報刊發布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超出侵權行為影響范圍,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原告雖患有心臟病,但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發表侵權言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本院已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足以彌補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的精神痛苦,故對原告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合理開支。因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產生公證費支出2800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其律師費損失10000元,但未提交律師費發票證明該費用由原告實際支付,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被告敗訴是大概率事件,普通人應該都會有此認知。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在某種意義上實質是個人自媒體,通過自身微信朋友的閱讀、傳播、議論,其內容往往會在特定的社會交際圈持續發酵,對被針對人極易產生持續的不利影響。法院判決其在朋友圈持續發布道歉聲明三天亦是應有之義。
不過,對于維權成本單純只支持公證費等2800元,蔡律師認為過于苛求了。可能原告在律師費發票舉證上有暇疵,但原告聘請律師必定支出相應費用及付出時間成本及精力等,法院如能酌定支持部份損失可能會更公平。畢竟原告忙活幾個月,其直接收益僅是朋友圈的道歉聲明,遠不能彌補原告的損失,也無法達到讓被告甚至后續行為者警醒意義,甚至一定程度上會讓侵權者感覺法律后果不過而而,做了就做了,后續最多道歉刪除賠上一份公證費而已。如此,恐難達到教育及導向社會風氣作用。
案例索引:(2021)粵0192民初2123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5月6日
]]>后妻子主張系因公證處過錯導致其損失,要求公證處、男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未果,遂成本訴。
一二審法院對于男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均無異議,但對公證處應否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認定不一。
?一審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此認定并判決如下:
本案系因劉某男指使她人冒充張某女向兩公證處申請辦理委托公證,致使兩公證處出具了錯誤的公證書,但兩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書時,審查了相應的資料并為公證申請人作了談話筆錄,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發現公證書并非張某女本人申請時,遂即撤銷了錯誤的公證文書,故根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難以認定兩公證處與劉某男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亦不足以認定張某女損失系兩公證處與劉某男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所致,現張某女要求兩公證處與劉某男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某女主張兩公證處未核實申請辦理公證資料原件,一審法院的意見是,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及《辦理房屋委托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應審查的資料為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和資格證明、房屋委托書文本、房屋委托書所涉及的房屋權屬(權利)憑證的原件或者復印件等。在本案中,根據兩公證處的存檔資料顯示,兩公證處已留存了上述材料的復印件,據此可以認定,劉某男指使她人冒充張某女辦理涉案房屋委托公證時,已提交了法律規定的完整材料。第二,劉某男指使她人冒充張某女到兩公證處申請辦理委托公證時,兩公證處均向申請人出具了權利義務告知書及作了談話筆錄,告知公證申請人應如實陳述和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且公證申請人亦明確保證其所提供的證據資料真實,兩公證處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再者,兩公證處審核原件后,均在復印上加蓋了“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印章,據此可以認定,兩公證處已審核了材料原件,履行了審查義務。結合以上兩點,一審法院認定,兩公證處在辦理涉案兩委托書公證時,已核實了材料原件。張某女主張兩公證處未核實材料原件,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給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其承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判斷兩公證處應否對張某女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以兩公證處的公證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張某女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證機構在履行公證職能過程中應當審查公證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但以上規定是對公證審查程序的規定而非對審查結果的要求。公證機構只是證明機構而非鑒定機構,其職責是對經法定公證程序所能認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只要公證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方式、審慎作出審查,即使存在公證結果錯誤的問題,也應認為公證機構已依法履行其審查義務而不能認為公證機構存在過錯。從兩公證處提交的證據可見,兩公證處在出具公證書之前已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明、房產證件等資料以供審核,也要求申請人在公證員面前辦理公證、履行簽字確認手續。如上所述,兩公證處僅為證明機構而非鑒定機構,其只能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兩公證處的以上操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公證審查程序要求,且已窮盡當時條件下必要的審查手段,故應認定兩公證處已依法定程序、合理地進行了公證審查。即使兩公證處先后撤銷了兩公證書,亦不代表兩公證處在辦證當時已知悉系劉某男指使她人冒充張某女辦理委托公證的事實。
綜上,根據現有證據,一審法院不足以認定兩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存在過錯,張某女要求兩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師評析:一審法院判決讓人有些不能理解。很多案件,其實不需要多專業的法律知識,憑借普通人正常認知就可以得出合理判斷。無論公證表面程序如何合理,但確系被人冒充身份辦理委托,過錯非常明顯。如公證處僅用表面程序性審查的標準要求,而不要求實質性審查,這對公證公信力損害極大。判決表面上僅就本案不予追究公證處賠償責任,但實質上給當地所有公證機構帶來不良導向。如此明顯錯誤公證處都可不承擔責任,那對于公證處后續審查要求是不是都可以進一步放松,根本無需擔心任何賠償。如此,根本達不到警醒公證處,規范公證處辦證程序目的。案件判決效力有時不僅限于本案,對于社會價值判斷,對于引導、規范機構行為是有重大意義的。而一審法院如此判決,顯然不符合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二審廣州中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主要審查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是否盡到充分審查、核實的義務。南某公證處、海某公證處辦理公證時已依《公證程序規則》及《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履行對辦證人持有的身份證、房產證、離婚證的審核、校驗,做了相應的筆錄,并告知提交虛假材料的法律后果等,其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程序要求;同時,《公證機構審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經認定真實、有效的,當事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同一辨認,公證人員通某認定當事人的相貌特征與其提交的身份證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是否相符。經辨認當事人的相貌特征與其提交的身份證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差距較大且難以認定同一時,公證人員應某求當事人提交書面說明并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同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為輔助確認手段”。根據該條規定,公證機關負有辨認的義務。根據公證機關留存的照片比對,冒認張雪華的辦證人與張雪華本人相貌還是明顯可以甄別出來的。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對外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公證質量直接關系到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公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辦證人委托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為此公證協會亦制訂《公證機構審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導意見》規范辨認程序,從公證機關的職責及相關規范指引可知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時對于自然人的身份同一認定應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在人證不能同一認定時,根據該指導意見,公證機關可要求當事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通過其在其它證明材料上的簽名、相片等作為進一步確認當事人的身份輔助手段。
綜合本案事實,公證機關并未采取該輔助手段,故本案可認定公證機關存在過錯。根據查明事實,劉木堅使用了海某公證處、南某公證處開具的公證文書與何帶好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之后,劉木堅利用海某公證處開具的公證文書辦理何帶好抵押權手續,故從公證文書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而言,海某公證處開具的公證文書所起作用比南某公證處更大些。本案并無證據證實公證處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綜合本案行為主體的過錯及行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某公證處、南某公證處對劉木堅不能清償張雪華損失部分分別承擔10%和5%的補充賠償責任。
?
蔡思斌律師評析:二審改判情理之中。但個人認為公證處賠償比例可以更高一些,畢竟如無公證處錯誤辦證,女方房產不可能被莫名抵押。公證委托對抵押登記辦理起了決定性作用。不過,本律師對于女方為避免損失擴大而選擇與債權人和解代為歸還款項,再行索賠之舉有些好奇。女方其實可以通過訴訟或申請再審或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方式撤銷抵押合同的,而非直接代償款項再行索賠。這中間,女方出于何種考量而選擇本訴訟策略就不得而知了。
案例索引:(2020)粵01民終17178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11月13日
]]>2016年6月,因要到外地喝喜酒,黃某從朋友梁某處借車出行,順帶捎上同去喝喜酒的友人盧某、吳某。途中,因遇爆胎意外致車輛失控并撞上路邊排水溝擋土墻。盧某、吳某當即被甩出車外,盧某當場死亡。現盧某的家屬將黃某與車輛所有人梁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對盧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那么,對搭車人盧某的死亡,到底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因為黃某具有駕駛資格,因此,車輛所有人梁某將車輛交給黃先生駕駛并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對象為第三者,事故發生前,盧某屬于小型客車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后,雖盧某系被甩出車外后死亡,但盧某并非被事故車輛撞擊或碾壓致死,故盧某不能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即盧某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故此事故中,承保涉事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想對車上乘坐人員因交通事故發生意外受傷投保的話,可以選擇在商業險里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一般限額一萬元,保費在三四十元左右。
由于本次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且盧某和黃某都是為了喝喜酒而共同出行,盧某系免費乘坐,黃先生并沒有因其駕駛行為獲得利益,屬于好意同乘。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對盧某的死亡,黃某分擔10%的賠償責任比較適當,其余90%的損失則應由盧某家屬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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