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已婚老王在婚內和婚外異性小花陸陸續續轉賬多筆款項,金額累計達11萬余元,小花給老王轉賬則只有6萬余元。老王給小花轉賬款項中,其中一筆金額為5200元發生于5月20日。老王老婆小麗在發現這一端倪,怒而將小花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花返還款項。
一審安徽泗縣法院觀點
小麗與老王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王向小花微信賬號轉入多筆資金,而小花在小麗與老王離婚訴訟之前僅向老王微信賬號內轉款僅有4筆。根據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協助查詢統計,在本案立案前(2021年1月5日)老王向小花轉款比小花向老王的轉款多63718.02元(86318.02-22600),截止2021年1月11日老王已向小花轉賬累計110318.02元。小花、老王均答辯稱之間轉賬屬于應酬性消費支出,均無充分證據支持。關于小花向老王轉賬性質,小花未能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其與老王之間形成借貸關系。結合小花與老王在特殊時間上轉入代表一定意義的資金數額及雙方資金往來的日期、金額缺乏明確對應性,綜上不能得出老王向小花轉賬系應酬性消費支出及借款的結論。對于老王與小花的辯解,均不予采信。故老王向婚外異性小花多次轉入錢款應屬于贈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老王賬戶內資金應屬于小麗與老王共同共有,老王在小麗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行為并未獲得小麗的追認,侵犯了小麗的合法權益,故老王對小花的贈與行為無效。小麗要求確認案涉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結合現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協助查詢記錄及小花提交已轉賬情況,小花應返還小麗夫妻共同財產數額應為48718.02元(110318.02-61600)。
二審安徽宿州中院觀點
案涉款項的性質如何認定,進而判斷小花是否應予返還;如應返還,金額如何確定。審理認為,老王向小花轉款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小花、老王稱案涉款項包含小花代老王支付的KTV消費款以及老王與小花之間的借貸款項。但對于KTV消費款,小花并未舉證證明其在收到老王轉款后將相應款項交至KTV相應公司賬戶,其于二審舉證的向KTV公司轉賬的轉款憑證,一方面看不出系老王向其所轉款項,另一方面,小花舉證的金額也遠少于老王向其轉賬的款項。另外,老王向小花的轉款存在特定日期轉入特定資金數額的情形(如5月20日轉款5200元)。故,小花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所涉部分款項系雙方發生的借貸款項的問題,老王與小花均未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系。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老王在小麗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并未獲得小麗的追認,侵犯了小麗的合法權益,故老王對小花的贈與行為無效,小花負有相應返還的義務。關于返還金額的問題。審理認為,經一審法院查明,老王向小花轉款共計110318.02元,小花向老王轉款共計61600元,一審法院判決小花返還上述款項的差額,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維持。小麗關于小花于起訴后轉賬給老王的39000元不應在本案扣除的上訴意見,于法無據。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5月20日作為網絡情人節以為大眾熟知,而轉賬520、1314、999等特定金額的款項基本都代表著表達愛意的特殊含義。因此,如若配偶一方與另一方在類似5月20日、2月14日等特定節日,存在諸如520、1314、999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的,可以推知該款項通常是為了表達愛意的贈與。
如若這種往來轉賬發生在情侶之間,即便雙方分手,因為是為了表達愛意的贈與,贈與方也不能要求返還。但,如若是已婚一方給婚外異性所轉賬的款項,因為侵害了配偶的利益,配偶則有權要求婚外異性返還。倘若婚外異性認為,這些款項不屬于贈與,而是雙方之間其他往來的,應當提供明確證據予以證明。
案例索引:(2021)皖13民終1840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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