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结小说排行榜,欢乐颂小说结局是什么,古风名字 http://www.jshgsx.cn Tue, 01 Apr 2025 01:19:5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評析:一方存在重大過錯,無過錯方離婚一年后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支持? http://www.jshgsx.cn/?p=13423 Fri, 01 Nov 2024 02:21:58 +0000 http://www.jshgsx.cn/?p=13423 閱讀提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致使他人懷孕構成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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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基本案情

  1. 原告胡某(女)、被告劉某(男)于2019年因劉某出軌協議離婚。離婚后劉某再婚并與再婚配偶生育一子。
  2. 2022年,胡某得知劉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時間系在胡某、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的上述行為給胡某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創傷。胡某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向胡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0萬元。
  3. 被告劉某辯稱: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本案應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胡某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已超過了協議離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應支持。
  4.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雙方于2019年10月協議離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已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判決駁回胡某的損害賠償請求。
  5.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胡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補償和救濟,應適用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判決劉某向胡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5萬元。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胡某第三項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雙方于2019年10月協議離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已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因此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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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舊法有規定而新法改變了舊法規定時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適用規則。 其中,在有利溯及標準的把握上,將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更有利于”作為判斷有利溯及的標準,并以符合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要求為判斷合理預期的基準,從而確保法律秩序的穩定。 意思自治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務的婚姻家庭領域尤為重要。 最能體現意思自治的,莫過于民事主體按自己的意思處分權利。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賦予夫妻中無過錯方的權利,如仍以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過錯情形作出認定,或以超過協議離婚時間“一年”為由即駁回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顯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原則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兜底條款、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關于協議離婚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款滿足了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有利溯及中“三個更有利于”的標準。 本案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規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綜上,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胡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補償和救濟。 雖然胡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且離婚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在離婚協議中其并未明確放棄該項主張,本案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僅以該請求超過協議離婚一年為由予以駁回,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分析

一、除《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離婚過錯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對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無過錯方同樣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2001年)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2021.1.1)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旨在填補受害配偶的損害,通過給予具有經濟賠償和精神慰藉雙重作用的撫慰金以撫慰受害方,但有且僅有四種情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四種情形難以囊括復雜的社會現實,因此應活用民法典于2021年增設的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除《婚姻法》規定的情形外,一方存在其他對夫妻感情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無過錯方同樣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例如本案中被告方離婚三天便再婚生子,且所生之子受孕時間為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其過錯行為程度已達到“有其他重大過錯”條件。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
2004年04月0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7條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了時間限制,即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9條刪除了上述時間限制:“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民法典的時間效力,若是符合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更有利于”標準,亦可以遵循有利溯及適用規則。因此,若仍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超過協議離婚時間“一年”為由即駁回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顯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原則所追求的目的。故本案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應同樣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的原則規定,即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原配偶有重大過錯行為之日起計算。

 

實務總結

  1.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應注意提出時間及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 無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過錯是否構成重大過錯,都建議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積極搜集相關證據。司法實踐中,無過錯方舉證證明另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情形的難度很大。如“重婚”情形,需要無過錯方舉證證明過錯方存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的重婚則提供足夠的證據包括不限于居委會出具的婚外情一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明、與婚外異性居住地附近居民的證人證言、監控錄像、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的出生證明等,方能證明該方構成重婚,這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要求很高。

 

  1. 律師在制作離婚協議時,可以針對過錯損害賠償設置相關條例以規避風險。代理過錯方時,如無過錯方已知另一方存在過錯行為,在制定離婚協議時可以針對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進一步考量。雖《民法典》對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限制予以寬松,但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仍不能再提出該請求。代理無過錯方時,若無直接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過錯行為,可增設相關表述,載明離婚原因是由于過錯方的過錯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延伸案例

案例一:一方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青田縣人民法院?|?(2021)浙1121民初4066號

法院觀點:一、關于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民法典實施前后的相關規定不同。民法典實施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的規定,無過錯方另行就離婚后損害賠償提出請求的權利以一年為期限,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可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在民法典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取消了上述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因此,原告是否仍享有離婚后損害責任賠償請求權的關鍵在于法律適用。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為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但原告陳某主張其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曉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本院考慮到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知曉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且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亦未提及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同時,原告陳某自2012年至2018年7月1日期間均在國外,對了解被告王某在國內的生活存在客觀上的障礙。因此,可以認定原告陳某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曉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原告未能及時提起賠償訴訟并非由于怠于行使權利。此外,加強家庭文明建設,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為顯然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的規定,本案雖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綜上,本案的訴訟時效為原告陳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即2019年下半年起三年內,故被告王某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二:一方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在不知情下于協議離婚時約定不要求精神賠償和補償的,無過錯方仍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404號

法院觀點:本案中雙方雖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有約定,但杜某表示其并不知道王某在離婚前已經與婚外異性交往,王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離婚時其已經將與婚外異性交往的事實告知杜某并在此情形下雙方約定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故王某以杜某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為由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無過錯方無直接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過錯行為,但離婚協議中載明過錯事實的,仍可索賠一定損害賠償。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741號

法院觀點:雖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證據證明葉某存在“出軌”的證據,但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認定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金額本院酌定為20000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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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逾期履行合同義務,買房人如何把握訴訟時效【福州律師】 http://www.jshgsx.cn/?p=3537 Wed, 23 Aug 2017 01:10:20 +0000 http://www.jshgsx.cn/?p=3537 河南東方今典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與江某買賣合同糾紛案【鄭州市中級法院(2010)鄭民四終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書】福州房地產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房地產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房產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房地產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案情概述】

2005年9月15日,江某與東方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江某購買東方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143781元;東方公司應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將商品房交付江某使用,逾期交房的,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東方公司按日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東方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如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4875%/月支付違約金。

東方公司在2007年4月25日將約定商品房交付江某使用。江某、東方公司均未舉證證明東方公司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具體日期,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顯示,房管局受理江某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的日期為2009年1月6日。庭審中,東方金典公司稱,不知道備案證何時辦好。

江某于2010年5月26日訴至法院,請求東方公司支付逾期辦理備案違約金8130.82元。

東方公司認為江某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且逾期辦理備案并未造成原告損失,違約金應調低。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東方公司應當在2007年10月25日前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備案的具體日期應當由東方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東方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江某房產證的受理日期2008年12月12日,酌定上述日期為2008年11月1日。但雙方對違約金約定過高,應當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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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之商榷 http://www.jshgsx.cn/?p=1915 Fri, 17 Feb 2017 09:05:39 +0000 http://www.jshgsx.cn/?p=1915 ?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之商榷

周 杲

? ? ? ?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其立法出發點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意愿固然良好,但該條款是否真有必要突兀于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一章之中卻值得思考。

第一,民法總則(草案)亟須回歸民事立法的總括性、一般性和指導性,須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徹底貫徹。

未成年性侵訴訟時效特別條款顯然不具有民法總則自身的規范意義,但是民法總則也不是不能存在具體可操作性的民事條款,而一定要具有非存在于民法總則體系不可的理由,比如撤銷監護權、轉委托代理等規范,這些規范不在總則之中將無處安身。另一方面,未成年性侵訴訟時效條款可能缺乏司法實踐考量,一旦脫離了司法實踐的理性思考,抑或不假深思地移植某些國家的條款恐怕不能起到真正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效果,也可能有損民法總則功能的整體發揮。其實,訴訟時效本質上是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一體保護,而不是對債務人僥幸逃避債務的制度安排。從司法實踐看,在訴訟時效的約束下爭議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處理,保持證據的新鮮性和可查性,在仲裁或訴訟中裁判機構能夠方便裁判、形成有效證據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真正落實,不受訴訟時效約束的民事權利恰恰可能導致權利保護的不足。

第二,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首先是一個刑法問題,由民法來調整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律關系有越俎代庖之嫌。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侵犯的不僅是個人權利,更是對重大社會秩序價值和善良社會情感的嚴重冒犯,嚴重到用民事關系調整該侵權行為不足以彌補個人權利損害和社會重大價值貶損,必須要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進行調整的程度。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強奸罪和猥褻罪,那么這兩項罪名的追訴時效下限是5年、上限是20年,那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追訴時效至少5年。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偵查不受時效限制,故而大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法保護至少在程序上不受限制。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稿新增的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條款的出現反而讓人覺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還存在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實際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不應該受訴訟時效的任何限制,作為一種特殊權利進行全面保護。假定刑事保護缺位的情況下,民事法律保護也應當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樣的民事權利:是身體健康權,是性自主權,是貞操權,是自然人性權益,抑或精神健康權?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那么在訴訟時效規定上也會存在差異:按照現行民法通則,身體健康權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性自主權、貞操權、精神健康權等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屬于精神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兩年。那么如果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單一歸入前述某一類民事權利之中,其結果是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是重復的,即現有民事法律能夠保護其權利,在訴訟時效上也無適用差異,民法解釋學完全可以完整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權利救濟。進而認為,立法者并不認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單一的某項權利損害,而是復合或者混合權利受損須特殊的訴訟時效保護。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中國知網”查詢,未發現一例因未成年人性侵害成年訴訟中時效屆滿而敗訴的案例。人為預設“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尋求法律保護,卻因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被法院拒絕受理或者予以駁回”也許未被中國司法實踐證明,盡管法國、德國、荷蘭等國民法典中存在類似條款的司法實踐情況還不得而知,但是中國民法典至少要更加重視中國司法實踐。另一方面,除了德國民法典第208條規定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屬于總則條款之一,法國和荷蘭卻是在民法典分則中有相似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各國民法立法傳統中在總則予以規定仍然比較鮮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賠償請求當屬于一種混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身體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者競合情況下放到人格權下保護可能較為妥當。盡管筆者建議刪除未成年人性侵訴訟時效特別條款,但如果必須要放入民法典之中那么將此條款放到侵權法編也未為不可。

第三,該條款設立初衷可能是就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訴訟時效過短得不到保護的立法補救,但司法并不是就無所作為。

顯然不是,立法者給予了裁判者正當的司法解釋權,通過對現有立法條文的合理解釋也能完整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救濟權利,而不會承受訴訟時效已過的不利后果。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其中“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時其不具有完全的心智,對自己所遭受的性侵害沒有真實、可靠和有效的認知和追訴意識,故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時,應當進行合理解釋:推定當事人在未成年之時未能知道權利被侵害,應以成年之后為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訴訟時效從成年之時起計算。簡而言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立法智慧不應輕視,中國法官的適法能力不應懷疑。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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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為什么比欠條更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jshgsx.cn/?p=1463 Thu, 05 Jan 2017 01:11:52 +0000 http://www.jshgsx.cn/?p=1463

借條為什么比欠條更具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少不了借錢或被借,一不小心被別人鉆了借條的漏洞。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怎么寫借條才有法律效力?

借條為什么比欠條法律證明力大?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而在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

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雖一字之差

結果卻截然相反

那么,借條該怎么寫?

1、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

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3、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

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來源:法律小常識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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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http://www.jshgsx.cn/?p=1333 Sun, 25 Dec 2016 04:07:21 +0000 http://www.jshgsx.cn/?p=1333  

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與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所有權糾紛案評析

 

作者|成皿(上海二中院法官)

作者|周嫣(上海二中院法官助理)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第65號指導案例,成皿系該案承辦法官。本文經授權發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物業維修基金是為我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所確認的一項業主共有財產,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系業主的法定義務,部分業主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行為損害了該物業所涉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也因妨害物業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對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案情】

 

1995年8月5日,案外人虹口房地產公司作為甲方與環亞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乙方經核定拆除的建筑面積為2,100平方米;經雙方協商,根據拆一還一原則,大樓建成后,1至2層約1,600平方米作為產權補償,地下室400平方米作為使用權補償歸還乙方。2004年1月5日,虹口房地產公司與環亞公司又簽訂了《關于交付久樂大廈補償用房的協議》。2004年3月1日,環亞公司取得久樂大廈底層、二層房屋的產權,系爭房屋底層建筑面積691.36平方米、二層建筑面積910.39平方米。環亞公司未支付過系爭房屋的維修基金。

 

2010年9月15日,久樂大廈業主大會就是否向法院起訴環亞公司追討維修基金征求全體業主意見。經會議表決,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起訴環亞公司。業主大會代表業主起訴至法院,要求環亞公司向業主大會交納久樂大廈底層、二層維修基金人民幣62,227.99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57,566.90元。

 

被告環亞公司辯稱,環亞公司于2004年獲得房地產權證,至業主大會起訴亦有6年之久,原告從未主張權利,該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環亞公司與小區其他業主各自有入口完全分離,不使用電梯等設備,其他物業服務也自行完成。

 

【審判】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基金。被告環亞公司未繳納維修基金,理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根據法律的規定業主大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主張權利。而繳納維修基金的義務系由法律、法規予以規定,系業主的法定義務,并非系業主大會與業主基于債權關系而形成的債務,故對于維修基金的催討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一審判決:環亞公司應向業主大會繳納久樂大廈底層、二層房屋的維修基金57,566.90元。

 

判決后,被告環亞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一審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業主大會具有社團性質,業主即是社團之社員,享有社員權,承擔社員義務,其權利義務包含多種性質。業主大會作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管理者,對房屋共有部分的維修和改良具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維修基金是法律規定的業主應當繳納的款項,其用途就是對房屋共有部分的維修和改良。因此,業主大會要求作為小區業主之一的上訴人繳納維修基金,這一權利基于業主是業主大會的社員,基于業主大會是房屋共有部分維修和改良的管理者而產生,故這一權利并非是單純的債權請求權,不是訴訟時效制度的客體,不應適用時效制度。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上一項重要制度,其設立的主要意義在于維護交易安全和法律關系的穩定,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避免造成訴訟上的查證、舉證困難。學界一般認為,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于請求權。我國法律亦規定,唯債權請求權和繼承請求權得適用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款在列舉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幾種債權請求權的同時,也對債權請求權得適用訴訟時效作出了肯定。另,我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而繳納維修基金作為業主的一項法定義務,當然不是繼承權請求,同時也非債權請求權,且具備法定不適用訴訟時效情形的一般共性。因此,筆者認為,維修基金的催繳無論從法律上亦或是法理上,均不應受訴訟時效的制約。

 

一、維修基金屬業主共有財產,業主大會與業主之間非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作為最典型的請求權,指特定民事關系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基于契約關系,即合同之債;二是基于法律規定,即民法上規定的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此外,締約過失等法律事實及單方允諾行為也可能引起債的發生。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它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方主體轉移至另一方主體的財產流轉關系。因此,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基于債權而發生的請求權一般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那么,維修基金的繳納是否為業主大會對業主所享有的一項債權呢?筆者以為,答案當為否定。

 

維修基金,是指由業主支付的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資金,如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費用。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9條明確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可見,維修基金在性質上屬于共有財產,歸全體業主共有,此種共有不能處分、轉讓、分割,其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業主大會作為由全體業主成立的一種自治組織,享有管理業主共有財產和共同生活事務的權利。《物權法》第76條對業主大會的職權作出了規定,其中之一即是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催促業主繳納維修基金正是基于對這一共同管理職權的行使,并非是向業主主張一項債權。業主大會與業主的關系也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而更類似于股東大會與股東之間的關系。這種對財產的管理關系所反映的是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主要目的在于保護財產的靜態安全,是物權關系的一種體現。而債權債務關系所反映的是一種財產的流轉關系,目的在于保護財產的動態安全,兩者截然不同。

 

此外,從債的發生原因上考量,催繳維修基金亦非債權請求權。業主大會的共同管理權是法律法規以及業主規約的規定所授予的。一方面,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職權的情況下,應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業主可以通過制定管理規約來賦予業主大會一定的職權。籌集和使用維修基金是《物權法》第76條直接規定的業主大會所享有的管理職權的內容之一。業主大會行使這一職權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既非基于契約關系、單方允諾等意定之債,亦非基于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定之債。因此,本案原告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催促業主環亞實業總公司繳納維修基金的行為,并非基于債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二、繳納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雖然《物權法》第76條、79條對維修基金的規定中未明確指出其繳納是一項法定義務,但通過對該條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解讀,我們理應認為繳納維修基金是業主不得自我免除的一項法定義務。理由如下:

 

第一,繳納維修基金已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性規章明確規定。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4款項明確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該法規明確了業主繳納維修基金的法定性。同時,2007年建設部、財政部頒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廢止了1998年頒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后者同樣規定了購房者繳納維修基金的義務,其第4條第1款規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對維修基金的繳納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該部門規章第6條規定:“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12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13條規定:“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此外,上海市政府早在2000年便頒布了《上海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現行有效),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第4條對維修基金的設立作了明確規定:“新建商品住宅應當設立專項維修基金。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專項維修基金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住宅出售時未設立專項維修基金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決定設立,并在業主公約中規定。”第29條規定:“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制定。”因此,本案中的虹口區久樂大廈即為上述條款所稱的“新建商品住宅”。環亞公司作為業主即購房人,理應按規定繳納維修基金。

 

第二,繳納維修基金是業主作為財產共有人和共同管理人不能免除的一項義務。《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2條第1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76條規定了業主有籌集和使用維修基金的權利。所以,業主在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等共有權的同時,也要相應地對這些共有部分承擔維護、維修等義務。業主在參與管理的同時,作為共同生活關系的一員,也負有參與共同生活、維護共同秩序的義務(參見段啟武:《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頁)。同時,由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的不可分性,業主不得僅保留專有部分的權利而放棄共有部分的權利,也不能以放棄共有部分的權利為理由而拒絕履行義務,更不能以其未“實際使用”為由而拒絕支付費用(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第三版)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92頁。)。因此,雖然《物權法》并未直接指出業主必須繳納維修基金,但根據對條文的解讀同樣可以明確其法定性。維修基金作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在享有籌集和使用的權利之時,理應承擔按規定或約定履行繳納維修基金的義務。本案中,環亞公司以不使用電梯等設備,自行完成其他物業服務為由,拒絕履行繳納維修基金的義務,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

 

【結語】

 

物業維修基金是為我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所確認的一項業主共有財產,只能用于共有部分的維修或其他重大修繕等特定目的,其設立是為了保障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繳納維修資金作為業主的一項法定義務,不得被拒絕和免除。如果繳納維修資金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在時效期內未經主張即消滅,那么無疑是變相地將拒絕繳納維修資金這一違法行為合法化了。這顯然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也不利于保護其他業主的權利,故繳納維修資金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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