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幸,檢察機關積極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引發低俗評論等關鍵證據,涉案造謠人員最終以犯誹謗罪被追究刑責。
實際上,依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嚴重”。由此可見,法律對誹謗罪的司法認定擁有較為明確的指引。然而,現實中卻是該類案件時有發生,而被追究刑責的人員屈指可數,常讓人產生“造謠者”違法成本低的錯誤認知。
而之所以會出現該情況關鍵是誹謗罪作為自訴案件,維權者要憑借一己之力使造謠者被刑事追責的舉證難度較大。具體而言,維權者至少需要舉證如下證據:發布不法信息的主體身份;違法信息的點擊量;違法信息的轉載情況等。
現實生活中,對違法信息點擊量、轉載量等證據,尚可通過公證機關對含有誹謗內容的頁面截圖、拍照,并出具公證書進行證據固定,但對不法信息發布者的身份信息查明,若缺乏公權力機關的配合,根本無法完成。最終導致司法機關認為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篡改虛假事實并散布,或惡意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但自訴人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犯誹謗罪而不立案,或者判決駁回自訴人起訴的尷尬局面。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2021年檢察機關針對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犯罪,起訴3400余人,同比上升51.3%。甚至,點名“老夫少妻”網絡誹謗案以回應社會關切,由此可看出,司法機關在面對當前網絡暴力日益嚴重的形勢下,司法機關未來將會主動介入整治網絡空間,提高違法者的犯罪成本,通過典型案例震懾違法者。相應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案件也會增多,這無形中也給被害人提供新的救濟機會。即針對嚴重擾亂網絡社會秩序的案件,被害人可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主張權益。
除此之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以,在遭遇網絡謠言時,對尚構不成犯罪的行為人,民事受害人亦可通過民事訴訟尋求維權。
最后,網絡作為信息集散地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不當言行都可能給他人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理應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當然,對于為了私利無端造謠者,作為被害人完全可拿起法律武器主張權益,讓違法者獲得應有的懲罰。
蔡思斌
2022年3月14日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7〕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為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規范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
第三條??庭審錄音錄像應當自宣布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
(一)休庭;
(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
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和完整。
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在線或離線存儲、備份庭審錄音錄像。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應當一并存儲。
庭審錄音錄像的歸檔,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通過使用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同步轉換生成的庭審文字記錄,經審判人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核對簽字后,作為法庭筆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并申請補正的,書記員可以播放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第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將替代法庭筆錄的庭審錄音錄像同步保存在服務器或者刻錄成光盤,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完整性校驗值簽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進行確認。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便利。
對提供查閱的錄音錄像,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刻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
第十三條??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危害法庭安全、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其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范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
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庭審活動的錄制,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像的存儲、查閱、復制、謄錄等,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庭審錄音錄像涉及的相關技術保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從事其他審判活動或者進行執行、聽證、接訪等活動需要進行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問1:本次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若干規定》主要基于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全面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落實《四五改革綱要》關于“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改革任務。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發展步伐。截止2016年12月,全國已經建成2.3萬個科技法庭。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從硬件建設、管理服務、機制運行等方面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進行了全面統籌規劃,為實現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了制度保證和技術支撐。三是切實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隨著新技術的產生和發展,人民群眾對于快捷、便利的訴訟要求也越來越強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備通過對庭審錄音錄像的綜合開發利用來提供便民利民服務的條件和可行性。
問:修訂后的《若干規定》重點解決哪幾個方面的問題?
答:《若干規定》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庭審錄音錄像錄制、存儲、管理等不規范問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庭審錄音錄像錄制管理、開發使用標準不統一,錄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況,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數字化法庭錄制設備閑置或僅僅起到監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等問題,該文件對庭審錄音錄像的錄制、存儲、管理、使用等進行了統一和規范。二是鼓勵改革創新。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注重引導現代技術手段應用于審判工作中,比如,將智能語音識別轉換技術引入庭審記錄;同時,汲取地方實踐探索中所積累的有益經驗,推進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為未來信息技術在審判工作中的深度應用拓寬路徑。三是方便人民群眾參與訴訟。從平臺和硬件建設入手,通過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便利,保證具有復制權限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復制庭審錄音以及謄錄庭審錄音錄像等正當權利的實現,完善庭審錄音錄像簽字確認,為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參與訴訟提供便利和保障。四是促進審判質效的提升。針對當前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等改革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問題,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下,運用技術手段配置和激活審判資源,促進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提高審判質效。
問:修訂后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以庭審錄音錄像替代庭審記錄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使用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對于完善庭審記錄方式、整合訴訟資源、提升庭審效率以及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我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有類似做法。庭審錄音錄像對庭審活動的記錄具有真實、客觀、完整、全面的特點,比書記員人工記錄更具優勢。實踐中,一般書記員記錄的準確率都不太高,訴訟法規定通過對筆錄“閱讀”“簽字”等形式,彌補書記員記錄上的誤差和缺陷,確認和固定法庭筆錄的內容,使法庭筆錄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直接言詞和客觀真實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錄音錄像高度還原的技術特質對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更加有效。目前,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占整個民事案件70%左右。這類案件數量大,案情簡單,當庭宣判率高,上訴率低,訴訟當事人對盡快解決糾紛的意愿強烈。為此,為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結合信息化給審判工作帶來的便利,以庭審錄音錄像代替法庭筆錄,可以有效提高庭審效率,科學配置人力資源,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問:推進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過程中如何統籌兼顧不同地區司法水平的差異?
答:推進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作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內容之一,推進實施過程中會有一些難點和重點,我們遵循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加以解決。比如第一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其主要考慮是,當前人民法院所面臨的形勢任務和人民群眾全方位、多措施保證實現公平正義的需求,同時,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條件基本能夠滿足錄音錄像的實際需要。在修改過程中,為了增加規定的針對性,司改辦先后到甘肅、寧夏、青海等西部偏遠地區人民法庭進行調研,了解到這些地方隨著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深入推進,也具備庭審錄音錄像的硬件條件。同時,為保證第一條規定的內容具體可行,在第二條的規定中,我們采取了謹慎和實事求是的態度,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庭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像設備。“有條件”的人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能語音識別轉換系統,滿足了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情況和需要。同時,通過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從事其他審判……,需要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進行補充,對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之外從事的其他審判和執行活動提供了參照和遵循,從而保證了所規定內容的可操作性。
問:修訂后的《若干規定》對于深化推進司法公開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線運行,這標志著司法公開的第四大平臺建成。中國庭審公開網與人民法院的政務網站、官方微博以及其他公共傳媒系統形成了豐富、立體的庭審活動直播、錄播的平臺,人民法院通過將庭審錄音錄像與上述公開平臺銜接,不斷地為其推送關于庭審活動的音視頻數據,為媒體提供充足的播放源,從而把握了依法公開、及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主動權,開辟了構建“開放、動態、透明、陽光”庭審的重要途徑。同時,《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提供鏈接,方便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及時了解庭審情況,并提供相應設施,保證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等依法復制錄音和謄錄庭審錄音錄像的權利落到實處。這些新的便民利民和訴訟權利保證措施,必將促使司法公開進一步向深度和廣度延伸。這些規定三位一體,將保障司法公開的舉措轉化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庭審活動參與、表達、監督等權利行使,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對于無數家庭來說,夫妻離婚,最最難以割舍與妥協的往往都是孩子,財產尚且還有協商、退讓的余地,但對于子女的撫養權來說,愛子心切,更何況這還往往牽涉到上一輩也就是孩子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情感等,往往讓雙方難以退讓。因此,在絕大多數的離婚糾紛中,男、女雙方往往會因子女撫養權而爭得面紅耳赤,雙方陷入膠著狀態。談不攏,自然就只能到法院訴訟,要求法院給個決斷。但,法院到底依據什么作出決斷,判定孩子的撫養權,你可知道?
一、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法院判定撫養權時始終堅持的原則即是由哪一方撫養將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那么,如何認定是否有利呢?主要如下(雙方協議則不受下述限制):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訴訟重在證據,對于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來說,大家顯然都能想到有哪些證據可以提供,但于撫養權糾紛而言,很多當事人就顯得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就拿蔡思斌律師團隊代理過的數起同類案件來說,當事人對于撫養權無比緊張,包括長輩即子女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內,一家人因為撫養權問題寢食難安、夜不能寐。蔡思斌律師團隊每次代理此類案件,均會根據多年辦案經驗總結而成的證據目錄,詳細列予當事人,讓當事人直接比照準備證據,以窮盡優勢證據,取得最好效果。主要證據如下:
1、物質上:
(1)證明自身具備撫養能力,如收入證明等;
(2)擁有住房或是親屬擁有住房愿意提供給當事人及子女居住,解決居住問題;
(3)子女入學接送便利;
(4)其他可以證明當事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子女物質生活的證據。
2、精神上:
(1)關系親昵證據;
(2)長期撫養、照顧證據;
(3)學業輔導證據;
以上為大致的證據方向,對于具體個案而言,蔡思斌律師團隊長期以來均會向此類案件當事人結合其實際情況,列明具體有利證據。就拿前不久先后經辦的兩個離婚案件來說,雙方對于離婚均無爭議,但當事人對于子女撫養權則互不相讓。而我們的當事人代理的當事人,一個案件是代理女方,一個案件是代理男方,除去父親、母親的身份差異之外,兩人在對撫養權的關注與勢在必得上幾乎完全一致。蔡思斌律師團隊的蔡思斌律師、鄭淑瓊律師、陳小丹律師深知當事人之心情,在對證據向當事人予以一一提示、列明之后,兩個案件最后均提交了數十份證據,多達上百頁,均為爭取撫養權而準備。內中有一個案件,為了證明孩子歸由男方撫養上學更為便利,我們甚至準備了從男方家至孩子就讀學校路線的衛星地圖及通行時間測算,以最直觀方式表明孩子歸由男方撫養對其上學更有利,更有利孩子的休息及減少上下學時間等。
對于撫養權糾紛而言,證據就像是一個錄像帶,傳達著當事人與子女之間多年來的種種,讓法官看到了子女成長的經歷以及父母對于子女難以割舍的親情。最后,在兩個案件在包括物質角度、精神角度等多方位證據支持的基礎上,當事人均成功最終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
蔡思斌律師團隊多年來對于撫養權之爭案件有著豐富的經驗,對該類案件有著較高的預判力以及獨到的代理方案,長期以來更是深得當事人的信賴。
蔡思斌律師團隊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