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個案例,你們可以來猜猜一二審法院會怎么判決。
案情簡介:
姚大忠(2000年去世)系姚勇的父親。2006年8月18日,姚大忠名下房屋拆遷,姚勇以父親名義代為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取得一套75平方米安置房。
2010年4月23日,楊芳妹與姚勇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房轉讓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出售價格為547208元;當日楊芳妹向姚勇支付30000元作為購房定金,五日內楊芳妹再支付姚勇487208元作為購房及定金;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楊芳妹支付剩余購房款30000元;……房屋移交后,楊芳妹對房屋進行裝修,此時若姚勇違約,則應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60000元和購房款317208元并賠償楊芳妹房屋裝修款100000元,且楊芳妹有權解除合同等內容。
后楊芳妹在支付購房款526300元接收房屋并進行裝修入住至今。因姚勇與姚大忠其他繼承人存在繼承爭議,在房屋辦至姚大忠名下后,訟爭房屋未能過戶至姚勇名下,導致案涉合同至今無法繼續履行。
經評估,訟爭房屋(含裝修)2020年4月23日市場價值為1485300元。
為此楊芳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房屋溢價損失及雙倍賠償定金及裝修損失等。
一二審法院判決思路大體相同,但對于賠償金額稍有調整。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法院均認為基于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相分離的原則,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對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并不影響作為原因行為的買賣合同的效力,故一審認定姚勇、陳貽金無權處分案涉房屋的行為,并非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對于姚勇、陳貽金主張案涉合同無效不予支持正確。
二、關于買受方是否存在過錯問題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楊芳妹明知姚勇在簽訂合同時并無房屋處分權,而仍與姚勇訂立合同,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關于違約賠償問題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由于出賣人違約,認為楊芳妹確實存在房屋溢價損失,具體損失金額應為938092元(評估價1485300元-合同總價547208元)。
但對于損失金額具體承擔,一審法院結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履行程度、過錯程度及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違約造成損失的可預見程度,酌定姚勇賠償楊芳妹損失630000元。楊芳妹為評估支付的評估費4971元,依法也應由姚勇、陳貽金承擔。楊芳妹訴請中既主張房屋溢價損失又主張合同約定的雙倍定金和裝修損失,屬于重復主張違約責任,故一審法院對其雙倍定金和裝修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福州中院則認為姚勇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將案涉房屋出賣給楊芳妹,楊芳妹在簽訂合同時應系知道或應當知道,故雙方對于合同至今無法履行的過錯相當,考慮到出賣人長期占用購房款及買受人亦相應長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情況,本院認為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姚勇應賠償給楊芳妹損失469046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通過該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福州法院對于拆遷安置房的裁判思路。意即無論出賣方是否擁有實際處分權,其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購買拆遷安置房后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買方確實存在損失,該溢價損失可以現在市場價值減去購買原值計算;在裁量具體損失時,應該充分雙方過錯程度及房屋實際入住等因素,福州中院傾向于相關責任各半承擔等。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8504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3月20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然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繼承人遺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賬戶密碼等情況,這個時候繼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產呢?
剛剛,銀保監會會同司法部公布了最新的解決方案:
4月19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發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等查詢業務,無需辦理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通知》的出臺大大簡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余額的手續,為辦理存款繼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免公證提取問題,在保證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現就簡化查詢已故親屬存款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
查詢范圍包括存款余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的余額。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后,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余額。
對代銷且無法確定金額的第三方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號)執行。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銀保監會會同司法部解釋。
附件:存款查詢情況告知書(參考樣本)
?????????????????????????????????? 2019年4月4日
中國銀保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銀保監會、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發布之前,各銀行為客戶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詢手續的依據為《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號,以下簡稱司發通78號文)。
曾有人大代表提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額需要公證,給群眾尤其是邊遠地區困難人群造成不便,建議簡化手續。
2018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銀保監會系統內積極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同時組織銀行對經營中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
結合證明清理情況及人大代表建議,銀保監會選取了多家銀行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并與司法部、中國公證協會、北京朝陽區法院多次溝通探討。
考慮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詢不涉及對財產的處置,實踐中可能引發爭議的可能性較低,操作程序等問題各方基本達成一致,因此,銀保監會會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本《通知》,以落實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
二、《通知》與司發通78號文的關系是什么?
答:《通知》出臺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公證遺囑、存款人死亡證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無需辦理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但上述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額的,仍應按照司發通78號文辦理查詢公證。
三、《通知》規定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詢能否委托他人辦理?能否多次查詢?
答:對于符合委托民事法律關系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存款查詢,且可以多次查詢。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風險控制要求和業務辦理需要,制作申請書和承諾書。
《通知》附件提供了存款查詢情況告知書的參考樣本,各行可以在不加重查詢人義務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便利群眾的同時控制風險。
四、銀保監會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銀保監會將繼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推動公安部門與銀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結合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逐步推進身份、戶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線核實,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路”。
二是對于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免公證提取問題,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與最高法院、司法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進一步溝通,深入研究論證后確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既保護存款人財產安全,又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
三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究建立小額存款繼承風險分擔處理機制,鼓勵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風險控制能力,對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繼承提取免于公證。
附件 :存款查詢情況告知書
(參考樣本)
XXX(查詢申請人):
根據您(你們)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關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個人存款余額、非存款類金融資產信息的查詢申請以及相關資料,經查詢,現將查詢情況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額情況
存款人姓名(戶名):
存款人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存款基本情況:
賬號/卡號 |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 截至查詢日余額 | 幣種 | 備注 |
二、可確定金額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余額:
□理財產品:
□其他:
(可另紙出具)
?????????????????????????XXX金融機構(印章)
??????????????????????????????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書僅適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對于存款余額,應告知查詢日可確定的金額;定期存款應當列明到期時間。
3.存款如處于凍結等權利受限狀態的,請在“備注”欄中注明。
4.對于理財、基金等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無法提供當日凈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凈值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無法提供凈值的,可告知資產購入價款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
非存款類金融資產難以確定金額的,應告知查詢申請人到相應機構辦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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