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照該規定,如果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時,要依據爭議標的的種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進一步確定管轄法院。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不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
具體到本案,原告作為買方,其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上述訴訟請求共同指向的合同義務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涉案車輛。故該案的爭議標的不是給付貨幣,不能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規定,而應當依據“其它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交付涉案車輛義務人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至該法院進行審理。
訴訟請求與爭議標的不是同一概念。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具體請求。訴訟請求可以具有多個。爭議標的是指實體法層面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況下,被告所應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或者給付行為,其具有唯一性。
訴訟請求中出現了給付貨幣的內容,并不當然適用“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相關管轄規定,而應當判定訴訟請求中的給付貨幣行為是基于合同義務即爭議標的還是基于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所指向的是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的貨幣給付,而其爭議標的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交付涉案車輛的合同義務,不屬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當依據“其它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由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 ?本報訊??江蘇省宜興市的賴女士遭遇網絡游戲消費侵權后至當地法院進行維權,游戲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要求賴女士去上海起訴。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游戲公司的異議。
賴女士在某公司開發的“征途2”網絡游戲上注冊了10個賬號。2016年2月,游戲公司推出了一款至尊寶活動,玩家在給賬號購買至尊寶后就可以拿到雙倍的點數卡返利,公司將分三期返還給玩家。于是賴女士就分別給10個賬號購買了300份的至尊寶。按照活動規則,游戲公司應給予賴女士點數卡60萬張,并分期返還到賬戶中。“第一期25%的點數卡返還的很及時,但第二期就出問題了。”賴女士表示,當她3月1日登陸賬戶時卻發現第二期返還的點數卡丟失了。其后,她和游戲公司多次聯系,但游戲公司始終沒能解決。無奈之下,賴女士來到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游戲公司恢復其賬戶內的點數卡30萬張(價值144235元)。
案件被受理后,宜興法院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游戲公司,但游戲公司卻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移送至游戲電商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原來,所有玩家消費者在注冊游戲賬號時就需要先同意游戲電商提供的《用戶注冊協議書》,其中有一條約定就是:“用戶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游戲電商注冊地法院管轄”。因此,游戲電商認為,玩家消費者若要起訴就非得去上海不可。但原告賴女士則向法院主張這一條款無效。
經過審理,宜興法院認為,雖然在《用戶注冊協議書》中約定管轄法院為游戲電商注冊地法院,但由于該條款系游戲電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游戲電商也無證據證明其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所以,消費者主張該管轄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宜興法院裁定駁回游戲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范晟程??趙??玲)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事實上,網絡電商提供的所謂“注冊協議”往往直接默認消費者對于協議內容予以認可,在點擊確認時,很多內容并未予以明示而是夾雜在紛繁復雜的資訊之中,沒能合理、清晰地傳遞給消費者。電商提出這樣的“霸王條款”不但使消費者負擔了額外的差旅費用和時間成本,增加了維權的成本和難度,在法律上也難以站穩腳跟。因此,對于消費者提出的管轄約定無效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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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薏米
一、問題的提出
近來,有同仁問到這樣一個問題:甲檢察院將乙法院管轄審理此案,改變管轄后對應的乙檢察院是否應重新出具起訴書?
與之類似的一個問題是,甲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甲法院發現需要回避,改變了管轄到乙法院,之后對應的乙檢察院是否應重新出具起訴書?還是要使用原來甲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
二、觀點分歧
我將此問題拋出去,形成了兩派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乙檢察院不需要重新制作起訴書,理由是:
該案并非在審查起訴階段改變管轄,而是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程序不能倒流。如果將案卷退回給乙檢察院,案件也并非從審判階段退回到審查起訴階段,乙檢察院只是因為開庭而必須熟悉案情。既然程序不能倒流,那么乙檢察院無權制作起訴書。在開庭時,乙檢察院應當宣讀甲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乙法院在判決時,應當寫明訴訟過程,即甲檢察院起訴到甲法院,后經指定管轄,甲法院移送乙法院,乙法院開庭審理,由乙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等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乙檢察院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書。理由是:
該案雖然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但是該變管轄后,乙法院審理,對應出庭支持公訴的是乙檢察院。乙檢察院不能宣讀甲檢察院的起訴書。因此,乙檢察院應當重新出具起訴書。
記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經辦理了類似的案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因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變管轄到其他法院。
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三、正確答案
經過查閱相關資料(在此感謝文水法院吳凡同志協助),找到三個依據:
依據一:
2003年《人民檢察》雜志第11期關于“發回重審案件改變管轄的,應否重新制作起訴書?”這一問題的答復: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一般是在一審階段,在二審階段改變管轄的情況比較特殊,按照刑訴法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只能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一般來說,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由原參加一審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即可。對你們來信提到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并指定管轄的案件,由于二審法院改變了管轄,不能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這就導致參加重新審理的人民檢察院也相應發生了變化。管轄改變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將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再由原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重新進行審查,提起公訴,這種情況下,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改變了,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也改變了,如果不重新制作起訴書,仍使用原起訴書顯然不符合變化了的公訴主體和審判主體。因此,對發回重審并同時改變管轄的案件,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書。”
依據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二十七條:對于提起公訴后改變管轄的案件,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參照本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與審判管轄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依據三: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從這兩條規定來看,貌似和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是互相呼應的。
那么第二種觀點應當是正確的。
四、實務操作問題
筆者記得在2014年春天,本人也曾經辦理了類似的案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因為法院需要回避,而改變管轄到其他法院。之后,北京市高法、北京市檢召集兩方法院、檢察院刑庭負責人、立案庭、公訴部門、案管部門都進行了協調,當時爭議的焦點有兩大問題,一是換押主體問題,二是起訴書制作問題。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還出現一個問題:期限問題。
1.換押主體問題
之前爭議的是到底是應該由法院來換押還是由檢察院換押。法院的觀點是法院系統文書中沒有換押證,因此應當由檢察院換押。檢察院的觀點是,在審判階段改變管轄,應當由法院負責換押。那么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答案就有了,也就是說甲檢察院起訴到甲法院后,甲法院改變管轄的話,一是將案卷退回甲檢察院,犯罪嫌疑人也要換押回甲檢察院。
那么問題來了,法院系統要多設計一種文書,就是換押證。
之后,甲檢察院負責將被告人換押至乙檢察院,再由乙檢察院換押給乙法院。這才是正確的換押流程。
2.起訴書制作問題
不再贅述,甲檢察院移送給乙檢察院后,乙檢察院重新制作起訴書。
3.期限問題
這里涉及到三個期限:
一個是甲法院受理后至退回甲檢察院的期限,這個應當不超過甲法院的最基礎審限。
第二個是甲檢察院接到案卷后移送給乙檢察院的期限,應當遵守刑訴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關于期限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 那么相應的,甲法院將案件退回甲檢察院后,甲檢察院要重新受理該案件。設計統一應用系統的技術人員注意了,這里需要設計一個新的受理案件流程。
第三個期限是乙檢察院收到案件后的審查期限。根據刑訴規則的規定,那么乙檢察院也要作為新受理案件來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因此乙檢察院也應當將其作為新案件錄入統一應用系統。
]]>(第八版,2016年12月30日)
作者:高杉峻 (個人微信號:legalgaoshan)
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在所難免。如采用條款詳細、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全面防范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解規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范本,并通過逐個字詞詳細注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借條范本】
借? 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韓梅梅[4](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5]以現金[6]出借的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貳零壹柒年陸月叁拾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貳(2%)[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證號:765432XXXXXXXX1817)
貳零壹陸年拾貳月叁拾壹日[13]
【注意事項】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嚴格來說,身份證上相應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之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漢字大寫數字,也寫阿拉伯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且需特別核對漢字大寫數字與阿拉伯數字的一致性。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范的“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間各地幾分幾厘方式的利息表達習慣并不一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采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的方式予以準確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
?
“為購買房屋,今收到韓梅梅(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以現金出借的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借期陸個月,貳零壹柒年陸月叁拾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
?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一旦發生訴訟,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24%,也就是說不超過年利率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出借人向法院請求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請求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24%到36%之間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請求返還,通俗的講,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要。
[10]應在借條中寫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過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明逾期后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于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并不支持,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范本未采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最好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的上方。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或身份證復印件)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涂改,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如條件允許,借款人應要求將借條原件復印一份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復印件上手寫“以上復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并簽名確認,以防保存借條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條。
【問題說明】
1、問:為什么借條范本中不寫管轄條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么管轄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糾紛解決條款等必然一應俱全,但此范本的定位是借條,簡短的借條,所以這些內容都從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15年2月施行后,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管轄權。
2、問:為什么要明確借期?不明確借期的話,可以隨時主張,不會時效失權。
答:第一,訴訟時效的問題永遠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確借期,出借人首次主張還款后亦起算訴訟時效,一旦發生訴訟,則何時曾首次主張,仍然會是爭議焦點,所以不如把借期寫明確;第二,廣泛查閱案例就會了解,實踐中,法院單純因時效問題而不支持出借人的,可謂罕見;第三,不約定借期,就無法約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逾期利息也能督促借款人盡早還款;第四,不約定借期也與實際交易習慣不符,大多數民間借貸在出借時都會明確還款期限。
3、問:現金或銀行轉賬,何種還款方式更為妥當?
答:從有利于借款人的角度來說,銀行轉賬一般更為妥當,畢竟匯款附言、單據、銀行記錄能充分證明已經還款。但從出借人的角度而言,如之前系現金出借但之后借款人用銀行轉賬方式還款,則增加了出借人潛在的訴訟風險。
4、問:借款本息一并還清之后,借條應如何處理?
答:用黑色筆畫一個方框將借條全文框住并連接對角線打一個大叉,在借條方框下方手寫“以上借條所涉全部本息已于X年X月X日還清”,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出借人保留該原件,借款人則應將上述處理過的借條原件復印一份后留存。傳統上,有所謂還清借款后當場銷毀借條的做法,但后續如發生糾紛,此種傳統做法將導致無法向法院舉示借條這一最重要的書證。
參考書目:
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
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杜萬華:《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答記者問》,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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