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謝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開庭審理,判決謝某償還貨款142萬元。該案執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記在謝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處房產及一臺車輛。而梁某則以王某所訴欠款系謝某個人債務、其與謝某已離婚、房屋車輛系個人財產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解封。王某得知二人的離婚財產約定后,認為謝某是在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謝某與梁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部分的約定。經查,涉案房產車輛系謝某與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二人于王某訴謝某買賣合同案庭審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部分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由謝某負責償還。
法院審理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房產車輛系謝某與梁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歸二人共同所有。謝某在對王某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與梁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份額全部放棄,歸梁某所有,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存在使王某的債權實現困難或不能實現的可能,對王某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王某知曉自身權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且其訴訟請求僅涉及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人身關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謝某與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具有雙重屬性,協議中關于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涉及財產和債權債務部分則具有財產屬性。離婚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部分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但是財產部分,本質上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應受撤銷權的制約。所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此來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約定。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 債權人在債務人簽訂離婚協議處分財產之前已經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實施財產無償處分行為時,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成立或已經消滅,則無償處分行為不可能對債權人產生任何影響。
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明顯不合理且該無償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使債權人的債權有難以實現的危險,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明顯不會影響其對債權人債權的清償的,則不成立債權人的撤銷權。
三、未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條款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且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謝某所欠王某債務142萬元,數額巨大,且其未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惡意處分財產,以此逃避執行,將使王某的債權難以實現,法院判決有效地保護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來源:郯城縣人民法院、山東高法
]]>2012年婚姻存續期間,熊某作為被征收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熊某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為172.74平方米,并以產權調換形式安置60平方米的兩套房產,現均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后力某以熊某隱瞞上述二套拆遷房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
一審福州晉安法院觀點:
福州中院觀點:
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除以上財產債務分配外,無其他財產債務安排”,從雙方簽訂協議時的本意來看,該條重點應落在“無其他財產債務”而非“無……安排”。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都明知熊某名下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但均確認雙方除夫妻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房屋外,沒有其他(共同)財產,表明雙方對當時已明確知道的財產同意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按照協議履行。故現力某請求分割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即《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項下的安置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當然,如要達到終局效力,避免雙方離婚之后財產再無爭議的,亦可如此約定:“除上述列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外,男、女雙方各自持有、所有或名下占有或掌握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含日常衣物、銀行存款、股票、證券、股權、對外投資權益、保險、不動產、車輛、古董、金銀珠寶、債權或其他一切具有財產性質的物品和權益)均歸各自所有,均與對方無任何關系,即使一方有證據證明位于另一方處的財產權已方亦有權利份額,雙方同意自此協議簽署后,無償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贈與對方;任何一方在離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主張分割。”可大概率避免后續財產爭議。
蔡思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