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外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具體到本案,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是在加拿大訂立,故可以適用加拿大法律判斷遺囑效力,但由于被繼承人是中國國籍,故亦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判斷遺囑效力。
本案訴訟過程中,繼承人之一主張適用加拿大法律判斷遺囑效力,但在期限內并未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的相關法律依據?!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惫试谄錈o法提供相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院適用《繼承法》認定被繼承人在加拿大訂立的遺囑無效并無不當。
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士,對于在中國境內的遺產繼承,蔡律師建議最好優先選擇在境內公證機構或通過律師訂立遺囑,這樣可以盡量避免后續遺囑法律適用和遺囑效力問題。
案情簡介:
鐘某靈與陸某為夫妻,生育鐘某華、鐘某、鐘某華乙及鐘某1四子女。2002年11月22日在加拿大多倫多的律師見證下簽署的遺囑,表明陸某過世后,坐落于廣州市某區402房由鐘某1繼承并為遺囑執行人。后鐘某華甲、鐘某、鐘某華乙及鐘某1四人就遺產繼承發生爭議。鐘某1主張應按照應按照遺囑繼承,鐘某華等人主張遺囑無效。
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鐘某1在限期內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其未在限期內提供。
一審法院觀點
對于陸某的遺囑問題,由于該遺囑是在加拿大訂立,法院已要求鐘某1提供加拿大的相關法律依據,但其未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我國法律并無律師見證遺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鐘某1提供的該遺囑中可見只有“唐麟達律師”的簽名,并無第二名見證人,因此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為無效。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鐘某1訴稱陸某于2002年11月22日在加拿大多倫多的律師見證下簽署遺囑,言明402房由鐘某1繼承并為遺囑執行人。因上述遺囑的效力問題涉及適用外國法律,經一審法院析明,鐘某1未能在限期內提供加拿大關于遺囑效力的相關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鐘某1提供的上述遺囑屬于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定性準確,應予維持。既然遺囑無效,則陸某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配。
索引案例:(2021)粵01民終24642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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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如此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由子女繼承在司法實踐中已無爭議。
不少人認為遺贈與法定繼承和遺囑類似,但實際上《民法典》對于遺贈與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做了明顯區分,認為兩者在物權效力上截然不同。對此,從《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北恍薷臑椤睹穹ǖ洹返诙偃畻l“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币嗫梢钥闯觥?/p>
據此,目前主流觀點是認為宅基地不能被遺贈。事實上,法律之所以規定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亦不宜認定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可以遺贈取得房屋和相應宅基地使用權。
案情簡介:
林立系天津市薊州區村民,2018年5月13日,林立在他人見證,并且現場錄像情形下訂立遺囑。內容為林立自愿將其于2008年建設的薊州區平房正房五間、南倒房平房三間及院落、南跨院及地上建筑在其百年之后由侄女林建全部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林立過世后,林立其余繼承人與林建就遺囑效力問題發生爭議。
一審法院觀點:
林立生前所訂立的遺囑雖處分的為地上建筑,但該地上建筑附著在的土地上,與宅基地具有不可分離性,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王某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故林立生前所訂立遺囑涉及房屋處分部分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二審天津一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林立生前所訂立的“遺囑”載明的內容實為遺贈,雖處分的為地上建筑,但該地上建筑附著在的土地上,與宅基地具有不可分離性,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王某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故林立生前所訂立“遺囑”涉及房屋處分部分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進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基于此的一審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索引案例:(2020)津01民終2345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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