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合同糾紛,安徽省金寨縣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被告上法庭,但這家公司在一審中既未出庭應訴,也沒有提交證據。福州律師提示。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雖支持了該公司部分上訴請求,但宣判時以逾期舉證為由,作出了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今天,淮南中院已收到該公司主動繳納的罰款。福州律師
2016年9月,家住安徽省鳳臺縣的郭先生與金寨縣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從該公司購買“富硒破壁孢子粉”100盒,總計價款1.6萬元。但產品包裝標明的生產商為上海某公司,且無生產許可證號,無生產日期。郭先生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為由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1.6萬元外,還要求十倍賠償16萬元。該公司在一審中既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出庭參加庭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材料加工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表明該產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標準。一審判令該公司退還貨款1.6萬元,支付十倍賠償金16萬元。
宣判后,這家生物科技公司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認為郭某不屬于消費者,而涉案產品是自產自銷的食品,不適用十倍賠償規則,并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該生物科技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相關證據,雖超出舉證期限,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應當予以采納。結合該案證據、雙方的交易形式以及案涉產品的數量等考慮,可以認定郭某并非以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因此一審適用十倍賠償規則不當。終審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將十倍賠償16萬元改判為賠償損失3000元。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公司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罰款5萬元。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周瑞平??通訊員??李旭東??劉鳳玉)
]]>【案情】
甲是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某日,甲在向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過程中,得知乙對丙享有30萬元債權,遂偷偷復印了債權憑證,后持偽造的授權委托書,冒用乙的名義起訴丙。法院決定對甲進行制裁,乙卻表示對甲的訴訟行為予以追認。福州律師分享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人能否對他人冒名起訴行為進行追認?有觀點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之規定,被代理人可以對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進行追認,并因追認使得代理行為之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然而筆者認為,無權代理追認不適用于冒名起訴。理由如下:
福州律師提示 ? ?1.從無權代理追認的適用對象看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倍^民事法律行為,雖然與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相比,總則立新破舊,在構成要件上刪除了“合法性”要求,但是在無權代理追認中,除代理權的獲得因缺乏事前意思自治而存有瑕疵外,代理行為本身仍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為這既是設立追認制度的正當性基礎,也是適用該制度的前提。而冒名起訴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一旦準許對冒名起訴進行追認,破壞的將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不可逆性。
2.從無權代理追認的立法目的看
實體法之所以肯定無權代理的追認效力,主要是為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減少無效或可撤銷民事行為,促進個人、社會財富增長。而民事訴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動,包括起訴、舉證、質證等。其中起訴是訴訟的開始,指當事人在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時,將法律賦予的程序訴權付諸實施,請求法院予以救濟的行為。其目的不是要與對方建立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請求居間的公權力對既存卻被破壞的法律關系進行修復,因此實體法中設立追認制度的價值意義在訴訟領域無從彰顯,自然也就無從適用。
3.從無權代理追認的法律效果看
民事法律行為中無權代理涉及的是純粹私法法律關系,即本人與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以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責歸屬問題,一般不存在侵害國家、社會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賦予本人追認權,可以讓無權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積極效果。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權利義務關系雖說也受實體私法評價,但起訴本身卻受程序公法調整。冒名起訴,侵害的不單是他人的訴權,還涉及欺詐公權力的行使,所以說即便賦予本人追認權,被破壞的司法秩序也不可能恢復至訴前狀態。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 顧忠勇 劉清華;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 ? ? ?本報訊??江蘇省宜興市的賴女士遭遇網絡游戲消費侵權后至當地法院進行維權,游戲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要求賴女士去上海起訴。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游戲公司的異議。
賴女士在某公司開發的“征途2”網絡游戲上注冊了10個賬號。2016年2月,游戲公司推出了一款至尊寶活動,玩家在給賬號購買至尊寶后就可以拿到雙倍的點數卡返利,公司將分三期返還給玩家。于是賴女士就分別給10個賬號購買了300份的至尊寶。按照活動規則,游戲公司應給予賴女士點數卡60萬張,并分期返還到賬戶中。“第一期25%的點數卡返還的很及時,但第二期就出問題了?!辟嚺勘硎?,當她3月1日登陸賬戶時卻發現第二期返還的點數卡丟失了。其后,她和游戲公司多次聯系,但游戲公司始終沒能解決。無奈之下,賴女士來到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游戲公司恢復其賬戶內的點數卡30萬張(價值144235元)。
案件被受理后,宜興法院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游戲公司,但游戲公司卻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移送至游戲電商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原來,所有玩家消費者在注冊游戲賬號時就需要先同意游戲電商提供的《用戶注冊協議書》,其中有一條約定就是:“用戶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游戲電商注冊地法院管轄”。因此,游戲電商認為,玩家消費者若要起訴就非得去上海不可。但原告賴女士則向法院主張這一條款無效。
經過審理,宜興法院認為,雖然在《用戶注冊協議書》中約定管轄法院為游戲電商注冊地法院,但由于該條款系游戲電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游戲電商也無證據證明其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所以,消費者主張該管轄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宜興法院裁定駁回游戲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范晟程??趙??玲)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事實上,網絡電商提供的所謂“注冊協議”往往直接默認消費者對于協議內容予以認可,在點擊確認時,很多內容并未予以明示而是夾雜在紛繁復雜的資訊之中,沒能合理、清晰地傳遞給消費者。電商提出這樣的“霸王條款”不但使消費者負擔了額外的差旅費用和時間成本,增加了維權的成本和難度,在法律上也難以站穩腳跟。因此,對于消費者提出的管轄約定無效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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