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了“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多方面進行審慎考量,判斷是否與工作相關。
對于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以及單位組織的要求“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才能參與”的活動可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在這些團建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一般不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綜上所述,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判斷該團建活動是否與工作相關,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另外,有些類似案例可供參考,如(2020)粵行申1161號、(2019)遼行申211號、(2019)蘇行申1046號、(2019)滬03行終67號。
點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勞動學會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專業委員會副會長? 沈建峰
點評意見:“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也是最困難的要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認定工傷時如此,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認定工傷更是如此。本條答疑意見以團建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工傷為起點,系統整理了現有涉及單位組織活動期間遭受傷害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則,詳細回答了這個近年來實踐中比較多見、處理起來也比較棘手的問題。本條答疑意見不僅通過具體問題闡釋了在單位組織活動期間受到傷害時工傷認定的一般思路,還通過舉例從正反兩個方面闡釋了認定活動內容與工作關聯性的具體情形,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價值??傮w來看,本條答疑意見是對單位組織活動期間受到傷害時工傷認定問題的有益探索,對該問題的解決具有很強的指引和參考價值。
(摘自《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一批)》,載《人民法院報》2024年2月29日第7版)
1.?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調研等團建活動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應予工傷認定——朱某某訴人保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調研等團建活動系公司統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擔費用的,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受傷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員工活動所包含的多為休閑性、娛樂性較強的活動項目,游玩項目也可由參加人員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不具有強制性,員工在參加該活動中受傷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劉某訴人社局、復議機關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案例要旨:對于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應當綜合活動性質、活動內容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員工活動所包含的多為休閑性、娛樂性較強的活動項目,游玩項目也可由參加人員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不具有強制性,員工在參加該活動中受傷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
3.?判斷職工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受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質、內容、形式等多方面進行審慎考量——黃某某訴廣州市伊東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要旨:單位組織的活動屬于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判斷職工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受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質、內容、形式等多方面進行審慎考量。單位組織的活動是單位行為,是加強職工對公司文化的認同、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職工凝聚力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故職工在該類活動中受傷,與工作存在因果關系,屬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傷害。
4.?單位為提高職工業績制定激勵方案組織并選拔員工出游的,該類活動屬于工作的一部分,員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員工在參加該活動中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孫某某訴沈陽市鐵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例要旨:單位為提高職工業績,制定激勵方案,根據員工業績情況選拔出一定比例的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通過組織活動、旅游、會議、培訓等形式對業績突出的員工給予鼓勵,且活動的經費均由單位承擔,故類似旅游活動是整個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是單位通過組織、按方案選拔出來的,不是每個員工自愿參加的行為。故員工參加該類旅游活動系出于工作原因,并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認定工傷的條件。
5.?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發生事故,但該活動主要內容與工作之間無直接關聯的,不能認定活動屬于工作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姜某某訴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州巢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勞動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發生事故,但該項活動的主要內容與工作之間并無直接關聯,亦無其他拓展、文體活動的事實。因此,該項活動不能認為屬于工作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
案號:(2019)蘇行申104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平臺
6.?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但與工作本身無關的,發生意外事故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上海索樂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行政復議決定案
案例要旨:并非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都視為與工作相關,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綜合認定。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費用、行程均為單位負責,但行程中并未安排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及事項,且導致員工發生溺亡的活動屬于高風險旅游項目,單位亦未強制員工參加,更與工作原因無關。因此員工發生意外事故傷害的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了讓職工更好地工作而組織職工外出游覽,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也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方面。游覽活動本身不能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組織游覽與工作有著本質上的聯系。因此,組織游覽有利于增強職工的創造性與團隊精神,增強職工的歸屬感?!豆kU條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非僅指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不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并非僅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及上班地點。只要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而給職工安排或者組織的與工作或職工利益有關的各項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
實踐爭點
參加單位組織外出旅游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職工受傷時所參加的活動,是單位利用休息日組織的游覽活動。?由于受傷地點并非在工作場所,受傷時間也不是工作時間,受傷原因也非因工作原因,而是與本職工作無關,?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另外,如果任意擴大工傷認定范圍,不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不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工作和組織活動,而且會損害職工日后的潛在利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單位組織的游覽活動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該活動不能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在此活動中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裁訴指引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單位組織外出游覽,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單位在活動中一般要求職工應當聽從指揮,顧全大局,遵守紀律,在公共場所維護用人單位的良好信譽。因此,這樣的活動是單位行為,有別于與他人相約外出游覽的私人行為。
其次,單位組織外出游覽,是單位加強職工之間的團結協作,增強職工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手段和方式。上述活動與工作有著本質聯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職工參加該活動,屬于因工外出。
再次,職工受到傷害的地點組織活動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并非職工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在活動中受傷害,與工作原因存在因果關系,屬于因工作原因所受傷害。
最后,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被管理者處于弱勢地位,而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為使兩者真正實現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應當突出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如果過于僵化地對工作原因等工傷認定構成要件作狹義理解,將無法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濟。事實上,也只有從寬適用工傷認定的要件和標準,才能達到更大程度保護受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實現法的衡平價值。
當然,這并不表明,因工外出期間在與工作無關活動中受傷,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通過立法原意探究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有利于彌補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沒有限度任意擴張,否則就會違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因從事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單位既定安排從事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產生的傷害,因其所從事的活動與工作無本質聯系,不能從寬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認定為工傷。
(摘自《勞動爭議裁訴標準與規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94~696頁)
1.?《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四、?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裁判要旨】: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北京某公司應當向梅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案情簡介】
梅某于2012年4月13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車間操作工,雙方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一次勞動合同:2012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第二次勞動合同: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梅某在職期間,北京某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2016年11月2日,梅某在工作中受傷,后于2017年3月21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梅某于2017年3月1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7年4月6日,梅某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部分醫療費。后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超過法定就業年齡)為由不予受理,梅某不符,起訴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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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理情況】
北京某公司一審答辯認為:梅某依法達到退休年齡,不存在就業問題,不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9條,規定:因工傷發生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北京某公司應當向梅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p>
綜上,判決:北京某公司支付梅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258元。
北京某公司不符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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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分析】
《社會保險法》第39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未明確規定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導致勞動關系終止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有權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待遇。筆者認為,在法律規定適用存在不同理解時,可以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中立法解釋和公平原則,對上述法律適用進行解釋。本案中,梅某認定工傷是事實,其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也是事實,且即便梅某辦理退休手續,因為其繳費年限不夠也不享有養老待遇,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還需要勞動獲取生活來源。同時,梅某后續還需要高額的手術費用,但其因繳費年限不夠也不享有醫療保險待遇,因此,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應支持梅某的訴求。
四、【辦案心得】
此案,一審由我代理原告。很欣慰,通過自己的努力為梅某最終爭取到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此案也引發了我的幾點思考。
1.讓法官產生同情心,影響其自由心證。梅某因工傷導致頭部受損,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經常無故大哭大鬧。庭審中、庭審后我多次把梅某的實際情況向法官匯報。必要時,我還帶著梅某向法官訴說,事實上,這種做法也確實讓法官產生了對梅某的同情心,讓法官百忙之中,對這樣的一起案情簡單的案件能夠關注起來,更好的思考、審理、判決該案。
2.運用檢索技術,找到案例支撐。本案其實案情并不復雜,僅是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法官在第一次庭審后,給我的印象是很難支持我的觀點,有可能會判決駁回梅某的訴求。
但為了說服法官,我通過不斷的案例檢索,終于檢索到西城法院2016年勞動爭議案件10大經典案例中有案例和本案高度相似,并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請求。因此,我在庭后向法官提交檢索案例,最終法官也采納的我的觀點。這就是檢索技術帶來的巨大作用。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應如何獲得值得思考。此案,原本我只是代理一審,當事人也對我的代理非常滿意。但是當事人終審后向我咨詢,因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現在工傷保險基金部門拒絕向當事人支付,對于是否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方法解決此案,還需要進一步進行思考,研究。
作者:? ?韓超(北京徐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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