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夫婦想不到,因為賣“玩具槍”,他們險些要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最終,檢察官核實案情,做出了存疑不起訴處理。是什么原因,讓檢察機關做出了“從輕”處理?大興檢察院日前通報了這起頗有意思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2年,趙某、朱某夫婦前往河北廊坊一批發市場,以20余元每支的價格購進40余支槍狀物,后在本市一農貿市場擺放,和其他玩具一起當作玩具出售,每支售價50元。民警巡查時發現,趙某夫婦作為玩具銷售的槍狀物,可能是仿真槍。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趙某處起獲的43支槍狀物中,有18支的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應被認定為槍支。同年,還有一起仿真槍案件,移交到大興檢察院。李某也是在廊坊一集貿市場以120元的價格購進一箱玩具,回家后,才在箱子下面發現兩支玩具槍。李某在采育鎮一市場擺攤時,也把玩具槍當作玩具出售,售價為160元。民警現場檢查,兩支“玩具槍”長約50厘米,以彈簧為動力,打塑料子彈。后經鑒定,這兩支“玩具槍”槍口比動能也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認定為槍支。
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10支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此,趙某夫婦的行為如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二人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李某的行為也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買賣玩具槍入罪問題一直是司法實務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這既涉及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等客觀方面的爭議,也涉及與社會公眾普遍認知水平和生活娛樂經驗相悖的社會危害性認識的主觀故意的認定爭議。”檢察官指出,認定玩具槍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只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分析其主觀罪過,正所謂“無犯意即無犯罪”。
而上述兩個案件案情基本相似,都是把槍狀物當作玩具銷售而被查獲。在趙某夫婦一案中,民警在現場執法時,用執法記錄儀進行了攝錄,通過錄像可以看到,除了攤位上擺放的以外,攤位后邊的一輛小貨車上的紙箱里也放有槍狀物,紙箱上印著玩具字樣,每個槍狀物都有包裝,與一般的玩具包裝沒有區別。而起獲的槍狀物中大多數都是塑料質地,多數都低于認定槍支的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而被認定為槍支的18支中也有16支剛剛達到或超過這一標準。從趙某夫婦購進和銷售槍狀物的場所、價格、槍狀物的外觀等來看,都難以認定二人明知這些槍狀物是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最終,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證據,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買賣刑法意義上的槍支的證據不足為由,對犯罪嫌疑人均做出存疑不起訴處理。
專家釋法
此外,檢察官介紹,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通知規定:行為人因生產、生活需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要求對于涉槍、涉爆的具體行為考量不能不加區別,搞一刀切。
檢察官指出,案件中買賣玩具槍的行為當然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性,但是依照槍支管理法有關規定,對于銷售仿真槍的可以進行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這種行政處罰足以對涉案行為人等這些小商販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而司法機關在司法裁判推定行為人主觀故意明知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和法定證明標準,發揮司法自由裁量權,注重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差異性及銜接性,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避免不教而誅,切忌機械辦案、動輒科以“重刑”。
]]>看到成都商報的報道,仍然心酸,轉給“枉議然”法官們看看。看看我無罪辯護的三點理由,以及“懇求法官憑審慎和智慧,改變機械執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識,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何錯之有?
啥是玩具啥是槍
法院拍賣、警察犯事、法官申訴有感
徐昕
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射“BB彈”的玩具槍,似與天津大媽涉案“槍支”相似。這事有點滑稽。
我不想指責法院,更不會說法官構成犯罪,因為絕大多數法官也不了解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根本沒有持有或銷售槍支的主觀故意,不可能構成犯罪。
我也相信,法院會很快讓公安出具一個槍口比動能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鑒定結論,公安會立即出具,哪怕沒有槍支鑒定條件。
此事恰恰反映了仿真槍、玩具槍認定為真槍的荒唐,連法院、法官都搞不清楚啥是玩具啥是槍,何況普通民眾?
大連、武漢等地好些警察因仿真槍案被判刑找我申訴,連警察都不懂公安部的槍支認定標準1.8焦耳/平方厘米,更何況我們老百姓?
浙江某法院執行局的一位法官因仿真槍被判刑,也希望我為他辯護。政府公務員身份的求助者更多。但目前尚無檢察官向我求助。等公檢法都全了,我來為他們推薦好律師。
假槍真罪的案件,每年以數千的速度增長,造成嚴重的人權問題。犯罪標準過低,使人動輒得咎,必是惡法。所以,懇請領導、媒體、民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此類案件,促進槍支認定標準回歸到合理的程度。
從一年半前的劉大蔚案代理申訴,到天津大媽趙春華案,我幾乎天天在微博微信呼吁:1、公安部提高槍支認定標準,至少先恢復至2001年的標準槍口比動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將仿真槍的定罪量刑區別于真槍。
2017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槍支認定標準提高。但愿實現我的這個“中國夢”。
2017/1/5
據財經網,法院所賣“玩具槍”似與天津老太涉案“槍支”相似。一些CS愛好者指出,新縣法院拍賣的其中一款為手拉式彈簧壓縮空氣仿SVD制式仿真槍(如圖),擊發6mm黃色球形塑料彈丸,原理與老太擺攤的“槍支”相同,是一樣的仿真槍。
近日,有網友發現,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射“BB彈”的玩具槍。
澎湃新聞在某司法拍賣網站上看到,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是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
法院網拍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發布的競買公告。
某司法拍賣網站顯示,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新縣法院發布的競買公告顯示,這些玩具槍除了“CYMA-P.661B模型槍”的起拍價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槍起拍價均為15元一支。目前,上述兩場拍賣均已結束,成交價最高的為一支“穿越火線M2015-3模型槍”,該標的物起拍價位15元,最終以205元成交。
拍賣公告發布的標的物照片顯示,部分模型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新縣法院網站上拍賣的玩具槍。
新縣法院網拍的部分玩具槍外包裝上標有“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
2017年1月3日,新縣法院一位法官告訴澎湃新聞:“這些都是塑料玩具槍,給小孩玩的那種,假子彈,以前也賣過幾把,沒有出現什么問題。”
針對記者提出的法院是否對這些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是否進行過鑒定,該法官回應稱:“沒有考慮那么多,光是拿到價格鑒定中心進行了價格鑒定。”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由公安部發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在一支包裝已打開的“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盒子內,還配有一包黃色“BB彈”。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多人因買賣、持有“BB彈槍支”獲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買賣、持有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獲刑。
據東方網報道,2010年11月,唐某上軍事論壇時認識了一名網友,此人是仿真槍賣家。唐某先后購買了3支槍用于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槍,還有一把M4仿真步槍。陶某、張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網上選定型號,委托唐某統一訂購、收貨,先后購買7支仿真手槍和步槍。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將唐某等4人抓獲,并繳獲各類槍支共10支。從查獲情況看,唐某等4人購買的仿真槍使用的都是6mm的BB彈。
東方網報道稱,所謂BB彈,是玩具槍常用的子彈,一般用塑料制成,雖非致命槍彈,但發射距離過近也可能使人致殘。經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槍完全符合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設計原理,均可以擊發并具有致傷力。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等4人購買的仿真槍雖與真槍存在區別,但仍具備上述特征,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唐某犯兩罪,應予數罪并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分別判處陶某、張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標準是否過低引發了很大爭議。而在2008年實施新標準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的鑒定標準要高得多。
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支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
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網拍信息刪除。
天津老太因擺射擊攤獲刑 代理律師:已簽署上訴狀
2016年8月,51歲的趙春華在天津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了一個射擊攤謀生。2016年10月12日,她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專項行動中被抓獲。
2016年12月27日,經天津河北區法院認定,趙春華非法持有6只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一審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7年1月3日上午,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處獲悉,趙春華已經簽署了上訴狀,并將于今天下午稍晚的時候,向法院提出上訴。
文章來源:大案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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