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睂τ谙愀劬用?,如果雙方經常居所地均在香港,則需適用香港法律。具體到本案中,原告與贈與第三者財產配偶的經常居住地都在香港,故需要適用香港法律。在此情況下,基于香港法所規定的夫妻分別財產制度,此種情況下贈與第三者財產不會再損害配偶的財產權益,因此配偶無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但需要說明是,若是訴訟時雙方經常居住地是大陸地區,則又可主張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追回財產。
如果律師接案都這么標準模版化那當然沒問題。但假設,香港夫妻團結一心,雙方再另行倒簽夫妻財產約定,以雙方早有約定好婚內取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那內地法院又將如何裁決?再假如,這個夫妻共同住所地的定義有沒有要求是在事發前,或是立案前?如果夫妻二人提前一年居住到內地,這樣居住內地之前的贈與小三財產行為是否也可以適用內地法律予以撤銷呢?
案情簡介:
1993年4月7日,原告與第三人在香港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第三人與被告相識并于2010年確定戀愛關系,之后第三人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保持婚外男女關系,被告并于2017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第三人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轉賬與被告的款項。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第三人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2015年至2022年期間原告、第三人均未在內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庭審中原告認可其經常居住地是香港。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觀點: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原告以第三人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二人共同財產等為由請求確認第三人贈與被告434062元的行為無效,故本案應先確定第三人贈與的財產是否系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彪m然原告、第三人二人均選擇適用內地法律來認定夫妻財產關系,但本案第三人對原告的請求予以認可,第三人與原告在本案中的利益一致,而夫妻財產關系的認定涉及被告的利益,被告已明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來認定夫妻財產關系,故原告、第三人就夫妻財產關系準據法的選擇意思表示一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協議選擇”的情形,同時原告與第三人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均未在內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原告在庭審中亦承認其經常居所地系在香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钡谌说慕洺>铀匾嗖辉趦鹊兀媾c第三人均系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故應適用香港法律認定夫妻財產關系,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體現香港夫妻實存分別財產制為原則,原告、第三人主張其實行共同財產制,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在訴訟中未提供其與第三人婚后財產共同使用的證據,亦未提供原告對第三人的財產擁有實益權益的證據,故第三人處置其名下財產,無需征得原告同意,因此原告請求確認第三人向被告作出的贈與434062元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因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確認第三人對被告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故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贈與的款項434062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2)粵2071民初31118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5月22日
]]>?一、王力宏離婚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
根據王力宏回應可以看出,兩人是在美國紐約登記結婚。而根據其他相關資料顯示,王力宏與李靚蕾均是美國人。兩個美國人在美國離婚自然適用美國法律,不過也有傳聞說李靚蕾有日本血統是日本籍,但無論其國籍為何,本次事件顯然無中國法律適用之余地。
?說到這里,不妨開個腦洞,雖然王力宏與李靚蕾都是美國人,但他們都是華裔,如果他們就想在中國離婚,那中國法院是否會受理呢?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絕大部分法院持否定態度,當然如能證明一方在中國經常居住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在上海地區,如果雙方均同意管轄,法院則會立案受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立案問題解答>的通知(滬高法立〔2011〕1號》:“問:關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圍?
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因素:一是婚姻雙方國籍;二是婚姻締結地。其中只要有一個因素不涉外,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并應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兩個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為外籍且婚姻關系在國外締結,則只有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王力宏和李靚蕾已經離婚了嗎?
很多媒體針對本次事件新聞標題是“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長文控訴”,但王力宏和李靚蕾真的已經離婚了嗎?仔細看王力宏所發微博,他用的措辭是“已提出申請”而不是用“已離婚”、“已經結束婚姻關系”等詞語。而根據筆者在網上查詢到資料,在紐約州離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結合王力宏回應發布的英文離婚協議,雙方大概率還在離婚訴訟的協商過程中,還未完全談妥。因此,李靚蕾長文控訴也有可能是一種談判策略。
?三、兩人在美國的離婚判決是否會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
答案是不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也就是說,王力宏和李靚蕾在美國離婚后并不會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但如果他們想在中國結婚,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所以說,本次事件雖然都是中國群眾在吃瓜,但他們的離婚案跟中國法律確實是扯不上任何關系。
?四、關于婚前協議以及婚內轉移財產
?關于婚前協議的效力,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span>
但如前所述,王力宏與李靚蕾是在美國結婚,婚前協議自然是按照美國的法律簽署。筆者雖然不了解美國的法律,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通用的法理,結合王力宏回應中提及的雙方婚前還請了“婚姻顧問”,二人的婚前協議大概率是由美國律師草擬過,必然具備一定法律效力。
關于婚內轉移財產這一問題,筆者簡要以我國法律舉例。假設張三與李美麗在婚前簽訂婚前協議,約定“雙方婚前的財產仍然歸各自所有,婚后個人所得財產也歸各自所有與另一方無關。”在此情況下,張三將自己賺取所得財產登記在誰名下都不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雙方是約定“婚前的財產仍然歸各自所有,但婚后個人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span>這種情況下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則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有轉移財產之嫌。這種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對轉移財產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但王力宏究竟是否構成轉移財產,關鍵要看雙方在婚前協議中如何進行,現有證據并不能直接“錘死”王力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筆者撰寫此文絕非是為王力宏洗白,只是希望道德問題回歸道德,法律問題回歸法律而已。
?五、如何在不對等婚前協議中保護自己?
聊完了兩個美國人的離婚事宜,最后來談談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如何在不對等的婚前協議中保護自己。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簽訂婚前協議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經濟實力強一方的財產,最常見情形就是所謂“農家少女嫁入豪門,男方父母要求兒媳簽訂婚前協議?!倍洕鮿菀环交诟星橐蛩兀约盀榱恕凹奕牒篱T”往往也愿意簽訂這樣的“不對等協議。”在這樣的婚姻中,如果雙方感情穩定,經濟弱勢一方通常能夠過上所謂“闊太太”生活,但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其最終在這段婚姻中實際上什么財產都無法分得。
坦白的說,筆者認為最直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式就是不簽,換一個結婚對象。但感情問題不是商事談判,并不是說放棄就能夠放棄。筆者認為,如果一定要簽訂此類不對等的婚前協議,一定要有風險防范意識,不要完全喪失經濟能力,最好還是自己能夠有一份穩定的工作,避免離婚后自己一個人無法生存,失去在社會上工作的能力。其次,可以在婚后以感情為基帶有意識的將一些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例如“吹枕邊風“讓配偶把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或是雙方名下。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新增了家務補償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全職在家,可以在《婚前協議》中明確自身每月的家務補償價值,甚至還可以要求增加生育子女補償條款,如每生育一個子女則相應補貼增多等等,還可以增加婚姻存續年限增長補償條款等。
蔡思斌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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