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董雪皓 攝
????????伴隨著電商的蓬勃發展,各類購物助手應運而生。其核心功能是為用戶輕松實現各個購物網站的商品比價。不過,在給網購帶來便利的同時,購物助手也面臨著不正當競爭的爭議。2015年“雙十一”前夕,天貓和淘寶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法院最終裁定,上海載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載信軟件(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購物助手幫5淘嵌入天貓、淘寶網頁的行為。天貓、淘寶后又向法院起訴兩公司。經過審理,4月11日下午,浦東法院對這起國內首例涉購物助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宣判。
????認為幫5淘不正當競爭?淘寶、天貓索賠2000萬
載和公司是幫5買網站的域名注冊人及經營者。受載和公司委托,載信公司開發了幫5淘購物助手并提供了技術支持。
根據淘寶、天貓公司提交的證據保全公證:用戶電腦裝上幫5淘插件后,在使用IE、百度、搜狗等瀏覽器登陸淘寶網和天貓商城時,幫5淘插件會在淘寶、天貓頁面中嵌入幫5買的標識、商品推薦圖片、搜索框、收藏按鈕、價格走勢圖及減價按鈕等內容。其中,在商品詳情頁的原有“立即購買”“加入購物車”旁邊或下方插入“現金立減”或“幫5買掃一掃立減1元”等減價按鈕,用戶一旦點擊該按鈕,網頁就跳轉到幫5買網站,在該網站完成下單、支付等流程,款項即時到賬至載和公司賬戶,然后再由載和公司的員工以自己的賬號手動在淘寶、天貓平臺下單。
淘寶、天貓公司以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于2015年10月向浦東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后又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
兩原告認為,兩被告以修改頁面代碼的方式在淘寶、天貓各層級頁面中嵌入多種標識,使得被告的信息及推薦的商品等在原告頁面中得到免費展示,直接造成原告巨額的在線營銷服務費的損失;同時還會降低商戶對原告網站廣告投放效果的預期,降低了原告網站廣告位的價值,間接導致原告在線營銷服務費的損失;被告的行為導致用戶在瀏覽淘寶、天貓時,誤認為幫5淘、幫5買與原告存在合作關系;兩被告通過“搭便車”的方式,將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網站交易的用戶引至被告網站或其他第三方網站,導致原告網站成交量大幅減少;被告的行為還嚴重影響了原告網站的用戶體驗。據此,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各1000萬元及合理費用各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訴訟過程中,鑒于被訴行為已停止,兩原告撤回第一項訴請。
????被告認為購物助手系網購新趨勢?原告惡意指控
兩被告辯稱,原、被告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幫5淘使用的是眾多購物助手均采用的瀏覽器擴展技術,該技術合法中立,符合這一特定商業領域的行為慣例。從行為結果看,被告未從幫5淘中獲取直接利益,更未損害原告平臺的利益,相反對其有促進作用。其中,“幫購”功能中用戶流量的起點在幫5買網站,最終交易會返回淘寶、天貓,原告并不存在用戶流量損失;其他功能立足垂直搜索技術,無歧視、無差別、中立客觀地為用戶提供商品信息,用戶去何網站取決于其自主選擇。使用幫5淘的用戶事先已明確知曉幫5買網站的存在,該插件從未故意誤導用戶其與原告網站有關,相反一直突出使用其特有標識,明確標識來源,具有理性判斷能力的普通用戶不會將被告與原告混淆。
兩原告依據用戶流量和直通車價格主張損害賠償,但用戶流量并非原告損失,直通車廣告模式與幫5淘購物助手的模式有明顯區別,據此主張損害賠償缺乏依據,計算方法和統計數據也存在問題。本案也并不存在原告商譽損失和用戶混淆的事實,無需消除影響。
兩被告提出,購物助手這一商業模式代表了網絡購物發展的一個趨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對其進行正當性評價時應十分謹慎。原告在其本身在先運營相同功能購物助手的情況下,惡意指控被訴插件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應被支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酌情分別判賠11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的用戶存在較大程度重合;二者的服務內容雖不完全相同,但被告的購物助手依附于購物網站而生,存在極為緊密的關聯;從具體行為來看,兩被告實施了爭奪用戶流量入口的行為。可見,雙方存在競爭關系。原告依托其商業模式,通過多年經營所獲取的在購物網站行業的競爭優勢,屬于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被告通過幫5淘購物助手在原告頁面中插入相應標識,并以減價標識引導用戶至幫5買網站購物的行為,會降低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害,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因此,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結合兩被告的關系、幫5買網站上的介紹及兩被告在幫5淘購物助手中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等事實,法院認定,兩被告在運營幫5買網站及幫5淘購物助手的過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鑒于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原告服務的評價降低,對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經濟損失,原告以其網站的廣告點擊價格、某一期間的點擊次數的乘積作為該期間的損失計算依據,并以此為基礎認為其因兩被告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故主張100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但原告提交的統計點擊次數的證據因存在瑕疵而難以采納,且該計算方式與兩被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具有直接關聯,故對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載和公司提出其系虧損,并未獲取經濟利益,但被告開發運營幫5淘購物助手的目的就是為了吸引用戶下載并使用,以集聚人氣、提高幫5買網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這在互聯網“注意力”經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價值。對被告的上述意見,法院亦不予采納。鑒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網站在各類購物網站中的競爭優勢、原告對此的投入、用戶流量對購物網站的重要性、原告因本案侵權行為遭受損失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后果、侵權行為業已停止等因素,酌情判決兩被告分別向淘寶、天貓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10萬元;在淘寶、天貓和幫5買網站首頁上連續十五日發布公開聲明,以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法官說法■
????購物助手比價軟件應有行為邊界
本案主審法官葉菊芬指出,購物助手是隨著網絡購物行業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服務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比價,即為消費者提供縱向比價(提供某一商品的歷史價格走勢)、橫向比價(比對多個平臺同款或同類產品價格);此外有的購物助手還提供垂直搜索、全網收藏等服務。
這一商業模式借用了購物網站的用戶基礎,有利用他人平臺拓展業務之嫌。但同時,該商業模式實現了不同購物平臺商品信息的實時比較,解決了網購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能夠增加消費者福祉。同時,也使得購物平臺更愿意通過個性化服務吸引用戶,有助于鼓勵創新,提高競爭的充分性。只要購物助手在實際經營中未對購物網站產生不當影響,購物網站應對這一商業模式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購物網站與購物助手有如一種奇妙的“共生”關系。一方面,購物助手能滿足消費者的網購需求,符合市場競爭的規律;另一方面,購物網站經營者對其網站的展示空間享有正當權益,購物助手若要在該空間拓展服務須謹慎適度,否則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這就涉及到購物助手的行為邊界問題。無論出于何種初衷而采取的競爭行為,均應充分尊重競爭對手在客戶培育等方面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競爭優勢為自己謀取交易機會,不得對他人的正當經營模式產生不當干擾,更不得實施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的競爭行為。
很顯然,幫5淘的涉案行為已經“越界”,其具體行為方式同時也可能造成混淆服務來源、售后不良等后果,對消費者利益亦會產生一定的損害。而從原告利益角度來看,其主要競爭優勢在于用戶流量,若允許幫5淘購物助手繼續以該種方式提供服務,必然會降低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削弱其競爭力。長此以往,還有可能導致網絡購物平臺失去培育用戶流量的動力,破壞網絡購物這一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
葉菊芬認為,禁止幫5淘的上述行為,并非禁止購物助手這一商業模式,不會對購物助手經營者及行業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卻能夠保護原告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因此,認定幫5淘購物助手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更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
]]>法院萬能嗎?能嗎?不能嗎?||福州律師推薦閱讀
來源/“小法官漫談”賜稿??作者/江天無塵
法院萬能乎?
萬能!
一、包上戶口
問:女方未婚先孕,生了孩子,出生證明上載明了父母雙方的姓名,母親的名字就是這個女方,現欲上戶口,派出所仍要求父母雙方必須都到場才可以辦理,可生父失蹤了,根本就找不到,就算找到了也不可能配合到女方所在地派出所,這怎么辦?
答:實在沒有辦法找法院啊,起訴一個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要求孩子由女方撫養,生父失蹤了也不怕,公告送達,最后判決孩子由女方撫養,有了法院的判決,即便父親不到場,也不怕派出所不給上戶口了。
二、包證明單身
問:男女雙方1995結婚,但沒拿結婚證,小孩1996年出生后,女方即離家出走,至今無音信。現男方欲再婚,奈何戶口簿上登記了已婚,到民政局雖然查不到結婚登記,但說戶口簿上是已婚,不給辦理結婚登記;回來找村里開了證明,說明兩個人1995年同居生活,沒有領結婚證,女方出走二十余年,可是派出所也不給修改婚姻狀況,堅持是已婚,說如果沒有結婚讓民政局給出個單身證明……于是,一個單身了二十多年的男人,好不容易找個對象準備相伴余生,愣是結不了婚,問這個困局怎么破?
答:不行找法院吧。要是子女沒有成年,可以起訴個同居關系子女撫養,只要法院判決了,就說明你們不是夫妻,只是同居關系;這子女已經成年了,就起訴個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管有沒有財產要真正分割,隨便列舉下,女方找不到沒關系,可以公告送達,判決以后就可以證明你們不是夫妻了,你是單身,自然可以去領結婚證。
三、包房子過戶
問:男女雙方離婚了,簽了離婚協議,也在民政局備案了,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歸男方所有,剩余按揭貸款也由男方歸還。拿了離婚證后,女方就回重慶了。兩三年后,房子可以辦證了,男方拿著離婚證、加蓋了民政局印章的離婚協議、房屋買賣合同、還貸記錄等材料就去房管部門辦證了,可不讓辦,說必須女方到場或離婚協議必須是公證過的或者必須經過法院判決,這男方輾轉多次都無果,人家女方已在幾千公里之外的重慶根本也不可能為此跑一趟。怎么辦?
答:每當無路可走的時候,就想到了法院。于是,男方就起訴離婚后財產分割,要求確認該套房屋歸其所有。法院郵寄送達了傳票等材料,女方自然不到庭。不到庭沒關系,可以缺席判決。
四、包離婚
問:一對后組合的老夫妻,領了結婚證沒多久,由于雙方子女的反對,友好協商再離婚。可是去領離婚證遇到麻煩了,說必須還要提供戶口簿,但女方老太太是貴州人,領完結婚證后由于老家那邊辦事需要,被帶回了老家;你說,為離個婚,讓一個年近七十的老太太,幾千公里來回舟車勞頓,加上大額的食宿支出,就去拿個戶口簿,忍心嗎?值得嗎?那怎么辦?
答:別擔心,有法院啊。于是老倆口手牽手來到了法院,很快立了案,當即打電話聯系承辦法官,說明情況。因為沒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而且雙方均自愿離婚,當天就給他們做好了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后拿了法院蓋章的調解書,高高興興地走了。說還是法院好,省卻他們諸多麻煩……
法院,真得是萬能的嗎?
?
其實不是。如果是,也是萬不得已而能。那為什么其他部門說辦不了的事,到法院都可以解決呢?說實話,這些事不是有關部門辦不了,是有關部門有路可退,都不想承擔責任,于是就推啊。但是法院呢,無路可退,立案登記制,而且最主要的是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有時候明明知道就是有關部門可以辦理不予辦理的事,但到了法院,我們也不能讓當事人再回去,只好處理了,當然,這個責任也就是法官擔下來了。
其實,我有時候也忍不住想問問:既然出生證明上載明了母親為女方,現在女方要求孩子登記在自己戶口下,為什么不可以?為什么必須父親到場?如果父親就是失蹤了、死亡了或者就是不愿意等各種主客觀觀原因不到場,難道都要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嗎?你們怕承擔登記錯誤的責任,法官就不怕嗎?法院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并不比當事人去派出所申報戶口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多,有時候反而還少。
既然男女雙方既沒有領取結婚證也不構成事實婚姻,作為派出所,你給人家婚姻狀況登記成已婚本來就是錯的,為什么就不能更改了?讓當事人一趟趟地在派出所、民政局之間奔跑卻最終依舊沒有結果?派出所讓民政局給出個單身證明,民政局讓派出所將戶口簿改成未婚,于是就成了死局。
既然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了,離婚協議也是雙方在民政局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的面簽的,也在民政局備案了,協議約定房屋歸男方所有,為什么就不能給男方辦理產權證了?為什么必須要女方到場或是要公證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所謂的公證,也不過是男女雙方到場簽字確認離婚協議的內容,這與在民政局當場簽字并將離婚協議備案有什么不同?民政局難道在離婚時沒有審查雙方的身份?法院判決就萬能了?法院審查也不過還是依據同樣一份離婚協議。
既然結婚證在這里領的,當事人也持有身份證證明自己的身份,為什么就不能給人家辦理離婚登記?非要看戶口簿?難道不是以身份證和結婚證為準?戶口簿上的信息通常都是滯后的,再說對婚姻狀況的記載也沒有什么作用啊,難道戶口簿上登記未婚,你這結婚證就沒用了?看婚姻狀況還不是以你們民政局的結婚登記為準嗎?法院調解離婚,依據的也不過是結婚證和身份證。有什么不同?沒有什么不同!
為什么案件數量年年暴增?為什么案多人少矛盾遲遲無法解決?法官白加黑、五加二犧牲了太多,依舊無法緩解這矛盾?把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今推到第一線去,你說案子能不多嗎?法官能辦得完嗎?其他部門能推則推,口頭禪就是“不行去法院起訴吧。”法院,果真是破口袋,其他部門不愿處理的矛盾糾紛都朝里面塞——不管你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得了、超不超負荷,給你就得接著就得辦了就得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否則就是法官的責任。
法官,到底是背了多少不應該背的鍋?
不可否認,其他職能部門也不是一點沒有發揮作用,只是希望遇事不要往外推,能自行解決的就自行解決,這樣不僅能讓當事人省卻許多麻煩和精力,也能讓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去處理真正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
]]>?離婚時,配偶因另一方“出軌”要求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作者|杜萬華 楊立新 等
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導讀:婚姻自由是適齡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夫妻雙方均享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然而,離婚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配偶在離婚時,一方具有法定過錯情形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本期小編將圍繞夫妻雙方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結合相關法條、司法觀點和案例做進一步解讀,供讀者參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吳某訴趙某離婚糾紛、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長期同居,不承擔家庭責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無過錯方向婚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
2.夫妻一方存在嚴重通奸行為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的,可以參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金——陳春林訴安榮英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為且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其不正當行為被另一方當場拿獲的,嚴重傷害了其夫妻感情,違背了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義務,對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雖然通奸行為不符合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賠償要件,但應對法律規定做放寬性理解,通奸可以參照“同居的情形”處理,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審理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但未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黃利訴黃華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存在過錯,法院可判決過錯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請求過錯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因過錯方只實施了通奸行為而未與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法信精選》
1.一方的行為不構成重婚及與他人婚外同居,但與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證據是充分的,能否據此判決通奸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傾向性觀點認為,既然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僅憑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實是不能支持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因為,法律的側重點在于制裁重婚及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即制裁的是挑戰一夫一妻制的行為。而界定與他人婚外同居行為的客觀標準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證據,還要求時間上的持續、穩定。就通奸行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為硬性認定為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這里有尺度和界限的問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關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在2001年4月28日修訂后的《婚姻法》出臺之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一般都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過錯”的認定進行了具體規定,即何為“過錯”是法定的,也就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要不具備以上四種過錯情形,就可以認定為無過錯方。
《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離婚時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原則,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有種觀點認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于舉證困難,實際上形同虛設。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一方與他人的婚外性關系,尚不足以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如果可以舉證證明一方的通奸行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另一方予以照顧,起碼是比較公平的。但我們認為,過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中“無過錯方”的含義是不明確的,法官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修訂后的《婚姻法》實施后,“過錯”是法定的,沒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而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也是明確的,即“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行《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顯然,這里的無過錯方是指對造成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婚姻法》對夫妻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原則均作了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不應與《婚姻法》的規定相抵觸,故在適用新的《婚姻法》后,處理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不能再沿用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性質屬于債權;共同財產分割是夫妻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性質屬于物權的變更,分割時一般按照均等的原則,同時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過錯方對財產的所有權不能因為其存在過錯而喪失。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后再賠償,賠償的部分作為債權,判令在一定期限內支付。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建立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及責任構成
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既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又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還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社會上“包二奶”的現象較為嚴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多數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而導致的離婚。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婚姻法》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系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確認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4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摘自楊立新:《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正義網?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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