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講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員參加會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國家機關代表,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以及有關專家學者應邀列席會議。
這次會議是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十三五”規劃建議新形勢下召開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對于人民法院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常態,更加充分發揮審判工作職能,為推進“十三五”規劃戰略布局,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一個百年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歷史意義。通過討論,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形成如下紀要。
一、民事審判工作總體要求
我國正處于奮力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人民法院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前所未有,民事審判工作的責任更加重大。作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事審判工作,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部署,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堅持依法保護產權、尊重契約自由、依法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倡導誠實守信以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個原則”,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要注重探索家事審判工作規律,積極穩妥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實施工作,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促進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一)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1.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2.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并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二)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關于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當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6.鑒于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當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7.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請求義務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義務人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持。
8.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二)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
9.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10.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三)關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11.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對于是否存在醫療關系,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12.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審查。因當事人采取偽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致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范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四、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
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歷來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以及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房地產糾紛案件還會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做好此類糾紛的研究和預判,不斷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1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該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14.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并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在抵押登記未涂銷時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
(二)關于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問題
15.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三)關于以房抵債問題
16.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協議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應當予以釋明;對利用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17.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一方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或者變更、撤銷,經審查不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四)關于違約責任問題
18.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五、關于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對于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增強權利義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和平等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妥善審理物權糾紛案件,對于依法保護物權,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
(一)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問題
19.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后,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20.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合同權利的,應提供政府部門關于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合同應按無效處理。
(二)關于違法建筑相關糾紛的處理問題
21.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筑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2.因違法建筑倒塌或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關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發爭議的處理問題
23.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四)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24.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25.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六、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優化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嚴格依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防止認定勞動關系泛化。
(一)關于案件受理問題
26.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關于仲裁時效問題
27.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競業限制問題
28.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2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七、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經濟新常態形勢下,因建設方資金缺口增大,導致工程欠款、質量缺陷等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調整建筑活動中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經濟秩序。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30.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對于約定無效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工程價款問題
3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性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三)關于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
32.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四)關于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33.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票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八、關于民事審判程序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公正的認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其所參與的訴訟活動。要繼續嚴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民事審判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一)關于鑒定問題
35.當事人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的一部分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著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異議成立,原則上僅針對異議部分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并盡量縮減鑒定的范圍和次數。
(二)關于訴訟代理人資格問題
36.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至少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1)繳納社保記錄憑證;
(2)領取工資憑證;
(3)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法律與司法解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就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及時滿足民事審判實踐需求,切實統一裁判思路、標準和尺度,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對于紀要規定的有關問題,在充分積累經驗并被證明切實可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全面推進“十三五”規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很多去法院打官司離婚的市民,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尷尬:法院下了離婚判決書,但卻不能在民政部門換取離婚證,于是乎,在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時,離婚判決書被當作離婚證使用;可是,判決書中記滿了人生中一段不愉快、也不光彩的情感經歷,暴露在外人面前,簡直就是隱私大揭底,個人的尊嚴和體面都無從談起!
昨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從即日起,南京兩級法院可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這是一份簡版的離婚判決書,載明夫妻雙方已離婚,且判決書已生效。毫無疑問,對于訴訟離婚的市民來說,他們的隱私權將得到有效的保護。
A.“網絡問政”問來的話題
2010年10月9日,網名“sheerybai”的一位市民,在《南京網絡問政》論壇上發帖稱:不久前,她與前夫在法院打了離婚官司,之后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中內容非常詳細,涉及很多隱私。在辦理購房等手續時都需要出示離婚判決書,感到非常不方便。
這位女市民詢問,能否在離婚判決后以判決書換取離婚證?“當然,這件事不可能由法院一個部門解決,希望本著執政為民的態度,加以關注和解決?!彼龑懙?。
B.看到離婚判決書 女友棄他而去
其實,類似的尷尬遠不止發生在“sheerybai”一人身上。36歲的高先生離婚已經3年多,前年年底經熟人介紹,他結識了28歲的吳小姐。兩人交往半年,感覺不錯,于是開始論及婚嫁。去年5月,吳小姐在河西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高先生不敢怠慢,忙張羅起買房的事。
河西的房子都不便宜,高先生需要申請貸款來完成置業。根據銀行規定,有過婚史的申請人需要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以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高先生覺得尷尬,自己曾有婚外戀,為此,前妻上法院和他離婚,當時,他極力挽回瀕臨破碎的婚姻,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有過外遇,并懇求妻子原諒。這一切都被記錄在了判決書中。但銀行向來是按程序辦事,因此,離婚判決書不得不出示。
在辦理貸款手續的那一天,吳小姐也在場,并細看了他的“既往婚史”,一臉失望的神情。吳小姐改口,說房子的事可以緩緩,不久便提出分手,棄他而去。
C.民政、法院沒法“兼容” 判決書“換領”不了離婚證
據介紹,夫妻離婚一般可以走兩種途徑,一種是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另一種是上法院訴訟離婚。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夫妻雙方若達成一致,就可以選擇前者,若產生爭議,則選擇后者打官司。
然而,與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上只寫雙方“自愿離婚,準予登記”不同,法院民事判決書的格式為“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院查明”三個部分。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或性生活不和諧等等,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過程,都一覽無余。此外,雙方有多少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都會一一寫明?!澳眠@樣的文書去證明個人婚姻狀況,實在像被扒光了衣服一樣!”高先生尷尬地打了個比方。
于是,有高先生、“sheerybai”一類經歷的人,都提出了用離婚判決書到民政部門“換領”離婚證的想法,但是民政部門表示無法操作。
“我們跟法院是兩個系統,兩種離婚登記形式都是法律認可的”,昨日下午,記者與南京市民政局福利事務處的一位負責人取得了聯系。這位負責人介紹,就目前而言,“換領”還沒辦法協調,民政局和法院屬于兩個部門,信息還沒共享,系統也沒兼容。
D.南京法院國內首發簡版《離婚證明書》
既然民政部門說了“不”,那么,還有沒有辦法能夠化解這一尷尬呢?法院可不可以拓展審判職能,積極回應老百姓的需求呢?南京中院經過一番探討,結果是給力的。
南京中院副院長潘科明介紹,通過一系列的調研、匯報、溝通,該院決定在全國首發簡版《離婚證明書》,這也是法院在合理劃分公共領域與私人生活、保障公民在法律規范內自由生活的一種嘗試。
E.一次開一張 申領時必須說明用途
當然,簡版的《離婚證明書》并非想開就開,當事人必須向法院說明申請文書的用途?!氨热?,需要出國,或者需要貸款,當事人先提供前期的材料,由法院進行全面審查,確認用途必須正當、合法”,“此后,由原來承辦該離婚案件的法官予以辦理,若這位法官已經調離此崗位,可以由審判庭庭長指定專人辦理”,南京中院民一庭崔民法官介紹,“辦理時間在一周以內,《離婚證明書》一式兩份,正本交給申請人,副本由法院附卷留存,證明書復印件無效,上面留了承辦法官的聯系電話”。
轉自:新華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的通知
法[2106]386號
?
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河北、湖南、廣東、重慶、陜西?。ㄊ校└呒壢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形式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現予印發,并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推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這項改革,有利于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有利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有利于探索構建科學刑事訴訟體系,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試點的重大意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
要及時制定實施方案。試點地方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試點辦法》制定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
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溝通協調,明確辦理試點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原則,共同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試點工作。
要加強監督指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授權決定》和《試點辦法》,準確把握改革試點要求。要加強對下監督指導,密切關注轄區試點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梳理情況,總結經驗,強化指導,確保試點工作依法規范開展。試點工作情況,每季度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11月11日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2016年11月16日印發,法[2106]386號)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第五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七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八條?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記錄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
對擬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條?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書。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
第十二條? 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
具有法律規定不起訴情形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起訴的,或者經公安部提請批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權屬情況,查明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
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三十日內予以收繳,一律上繳國庫。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不能確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收繳。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六條?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二)案件疑難、復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查的認罪認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二)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十二條?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從輕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判。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本辦法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本辦法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相關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6年11月1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