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周某(男)和張某某(女)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2013年6月30日,周某給張某某購買了總金額41294元的金手鐲、鉆戒等,2014年1月,雙方舉辦了結婚儀式。在舉辦結婚儀式前,周某另給付了張某某68000元的彩禮,張某某則購買了電視、洗衣機、冰箱等物品作為陪嫁。后張某某和周某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張某某曾懷孕流產。2015年7月中旬,周某和張某某發生爭吵后,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68000元的彩禮及41294元的金手鐲、鉆戒等。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認為,彩禮通常系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婚約一方給予對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大的財物。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考慮到周某與張某某已按習俗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約一年半,有部分彩禮用于籌備婚禮和日常生活,結合張某某舉行婚禮時陪嫁的家電等物品在周某處,張某某與周某同居期間曾經懷孕流產等情況,判決張某某返還周某30000元。
【點評】
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習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在娶妻時向女方家下聘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定。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禮的數額也不斷增加,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由于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應返還彩禮。此處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則法院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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