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今天,我卻想講講自己上周的一個敗訴案例,自揭其短,實在忍不下這口氣……
一、案件簡單,裁判結果卻“富含深意”
一起涉外離婚案,原告為加拿大籍,要求與國內丈夫離婚。原告身處國外,因路程及工作原因無法回國開庭,二次訴訟都委托我們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第一次訴訟很順利也正常,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隔后我們又再次啟動離婚訴訟。第二次起訴于2019年7月2日開庭時出了點岔子,經辦法官說原告本人沒有出庭,這庭不能開,并對我們作了一份筆錄,問為什么原告本人沒有出庭及有否法律依據。我們在筆錄中陳述原告本人因路程及工作原因無法到中國開庭,已有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且立案時已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表明原告離婚意愿的離婚意見書。在此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之規定,原告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在法院審理實務中均是如此操作的。
二、荒謬裁判,可能導致原告數百萬財產的損失
三、九字裁決,原告跨國申訴、投訴的心酸
四、反常即妖,案件背后到底隱藏了什么…
“3、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能否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或許,要有如此明確的審判指南,才不會讓人曲解法律、隨意作出裁決吧,可以讓人少犯錯吧!我們真的很期待福建省高院也能多出類似這樣有明確指導審理,統一裁判規則的司法意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