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7月24日電(楊雨奇)今天,發生于2018年6月的“中科院研究生被同學殺害案”將有新的進展。記者從被害人謝雕父親謝中華處獲悉,今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將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另外,北京市一中院官網日前也已掛出了該案的開庭公告。
一審開庭
周凱旋向法院提出希望判自己死刑
謝雕本是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碩士研究生,與被告周凱旋為高中同窗好友。因案發前兩年,兩人在一次同學聚會上發生口角,周凱旋懷恨在心。2018年6月14日,周凱旋來到北京,并在謝雕為其準備的接風宴上,連捅謝雕7刀,將其殺害。
事件被媒體曝出后引發輿論關注。今年5月24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當日的庭審時間持續近4個小時,據律師介紹,控辯雙方對檢方起訴指控的周凱旋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庭審結束后,謝雕一方代理律師姜麗萍曾告訴中新網記者:“被告人周凱旋一直表現得很無所謂,基本對所有指控都接受,并向法院提出希望判自己死刑。”
謝雕律師:
周凱旋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能成減刑理由
當時,姜麗萍介紹,一審開庭的控辯焦點主要集中于周凱旋的精神狀態。她表示,對方辯護人一直稱周凱旋精神狀態不佳,并申請做精神鑒定。同時,對方也希望能鑒于周凱旋的自首情節從輕量刑。
姜麗萍回應稱:“雖有自首情節,但鑒于周凱旋殺人的手段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因此不能成為其減刑的理由。”
對于被告辯護人提出的周凱旋精神問題,姜麗萍日前告訴中新網記者,周凱旋的精神鑒定問題已經不存在:“周凱旋家屬此前提交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已經明確,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無精神病性癥狀導致的辨認、控制能力障礙,評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而對于周凱旋的自首情節,姜麗萍分析稱:“我的判斷是應該不會影響量刑。”她表示,雖有自首情節,但鑒于周凱旋殺人的手段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因此不能成為其減刑的理由。
至于即將到來的宣判,姜麗萍則認為:“不到最后時刻,依然很難說會是什么結果。”
被害人父親:
周凱旋家人從未致歉,不判其死刑一定上訴
如今,距離案發已過去一年多時間。當再次說起孩子的驟然離世,謝中華的聲音里依然有些哽咽:“逢年過節,我還是忍不住給兒子的手機發信息,只是那頭再不會有回應了”。
“如果孩子沒出事,今年就該畢業了,他會去找一份和人工智能技術有關的工作。”謝中華回憶,謝雕生前曾在一家單位面試,對方甚至開出了50萬元的年薪。
“可現在,全家都沒了指望。”謝中華告訴記者,一想起兒子,夫婦倆隨時都能哭出來,到現在,他和愛人再沒去工作,身體狀況也每況愈下。
謝中華說,事發至今,被告人周凱旋的家屬從未有過道歉。而自今年5月24日開庭到現在,兩個月時間里,全家都為判決結果懸著心,因為這件事,愛人病倒好幾次。
7月23日,謝中華已攜家屬抵達北京,等待即將到來的法院判決。“我們堅決要求判兇手死刑,也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謝中華稱,如果最后不是這個結果,自己一定會上訴。(完)
時事熱點|南京寶馬撞人案肇事者二次精神鑒定 判定刑責先看這9大問題|福州刑事律師推薦
案情
從司法鑒定書上看到,鑒定認為:盡管王季進在案發當時違法行為受到精神病狀態的影響,辨認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尚未完全喪失。
該報告最終的鑒定意見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于精神病狀態,被鑒定人王季進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對于此次鑒定報告,受害者雙方家屬均表示接受,不會再進行第三次的鑒定。
此前報道:
南京寶馬撞散馬自達致2死案:初步排除毒駕酒駕
事發現場
(2015年06月21日報道)
6月20日下午,一起發生在南京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的車禍,打破了端午假期的平靜。一輛南京牌照的馬自達2轎車,遭到一輛西安牌照的寶馬740轎車撞擊后,后半車身幾乎解體。馬自達轎車上兩名年輕人被甩出車外,不幸當場身亡。事發后,警方在距離現場三四百米處,找到滿臉是血的寶馬車駕駛員,并將其控制。經查,寶馬車高速度闖了紅燈,并撞向馬自達。目前該車駕駛員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刑拘。隨后,警方相關人士介紹,據初步檢測,肇事駕駛員并不存在酒駕、毒駕行為。
該鑒定人員表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臨床上時有所見,并不算是一種罕見的疾病。這類疾病患者發病時會對環境發生攻擊,這里的環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殺人等等,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鼓樓醫院心理科楊海龍說,門診時也能接診到這樣的患者。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貴表示,有研究表明,在美國,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占所有首發精神病的9%,女性發病率是男性的兩倍。
有的急性短暫性精神病人在發病前是有預兆的,比如剛剛經歷過一次重大生活事件,或者長期失眠都可能導致發病。當然,也有一些病人發病是沒有任何誘因的。
目前,雖然鑒定機構得出了“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鑒定意見,但嫌疑人仍處于羈押狀態,后續司法程序還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據王季進的父親及祖母反映,“王季進平時身體較好,但有時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時會發狂,罵人,說要殺人,手揮來揮去打人,但沒有打過人”“十幾歲時開始有這種現象”“在村醫務室看過,也沒有檢查出病因”。
“依據《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范》(SF/ZJD0104001-2011),我們對被鑒定人進行精神檢查發現,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閉雙眼,愛搭不理,數問不答,時而點頭,時而搖頭,期間點頭表示想見家人。”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說,綜合各方面的情況,我們最終做出了這一鑒定意見。
此外,王季進智能正常,駕齡多年。任何一位駕駛員均知,車速過快可引發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王季進在市內道路上駕車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觀上疏忽大意、過分自信。
如他自述“我一個人開車就喜歡開得快,見縫就鉆”、“油門在我腳底下,我踩得重就開得快”,這些言語既有王季進在對答時的情緒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時對開快車后果的認識不足和不夠重視。他在審查中表示對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擔責任,“就因為我車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鑒定人員表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已被批準逮捕,如何適用該條款,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楊海龍說,裝病就是詐病,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很難偽裝的,因為有的情感反應,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精神病鑒定是專業判斷,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精神病科學原理做出專業結論。但任何證據包括精神病鑒定也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可能被采納,現有的鑒定意見只是醫院做出的,該意見是否被最終采納,還要經過質證,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和重新鑒定。
此外,限制責任能力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是或然的,可以從輕,也可以不從輕。
李建明說,王季進開始不顧交通規則闖紅燈,當時還沒有撞車撞人,很可能這個時候就已經處于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狀態了,只是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時僅僅是違章駕駛;造成嚴重后果以后,這時就涉嫌犯罪了。
任何人出了這么大的車禍,心理上一定會出現沖擊。那么到底是精神病導致車禍還是車禍后“嚇”出精神問題呢?袁勇貴表示,這個需要根據鑒定醫生的判斷。
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從醫學上看,間歇性或突發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種病癥,這在此前許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現。同時,對患者事后鑒定同樣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點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腦科醫院結論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么,醫院到底能否給出責任能力判定呢?
“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礙及其等級做出鑒定,即醫學意義的鑒定,但不應做出責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責任能力應該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相關材料、證據,依法就刑事責任能力作出判斷。”
對此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表示,他們是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做出的評定。專家指出,盡管這份指南由國家司法部發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還是和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沖突。即使醫院使用的字眼是“鑒定意見”而非“決定”,依舊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她認為,允許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權立法的一種體現”。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衛生或疾病診療問題,許多精神障礙不能通過病理檢測證實,這是精神病院鑒定往往不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國家,精神病醫生權力要受專門立法規范。
總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導致犯罪,他的權利應該依法受到保護,但同時,受害人家屬的權利也應得到維護,不能偏重某一方。
來源:新華報業網
]]>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德坤,男,漢族,1982年8月6日出生,農民。
2011年1月,被告人盧德坤因面肌痙攣先后三次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醫院就診。同月30日,盧德坤再次到長安醫院就診,該醫院醫生劉某(被害人,歿年53歲)為盧德坤診斷開藥。盧德坤服藥后自認為病情惡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醫院就診。盧德坤主觀認為,系劉某的診治錯誤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為此與其離婚,遂決定報復劉某。同年8月16日14時許,盧德坤攜帶菜刀來到長安醫院三樓,趁劉某在診室為他人看病不備之機,拿出菜刀猛砍劉某的頭部、頸部等處。在旁邊診室接診的醫生伊某(被害人,時年55歲)聽到聲響出來查看,盧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頭部、軀干等處數刀,后被聞訊趕到的醫院保安人員控制。劉某因被銳器砍劈頭部致顱腦損傷合并全身多處創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七級傷殘。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德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盧德坤僅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系醫生的診治錯誤加重其病情,導致其花費數萬元且妻子與其離婚,經預謀在醫院公然持刀砍擊兩名醫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盧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人類對疾病的認識是一個不斷進步的過程,總有一些疾病當下醫療技術無法治愈,或者無法阻止其惡化,正因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醫療效果都能滿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僅因病情惡化就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更不應該將病情惡化帶來的一切后果都歸咎于醫生,進而報復殺害醫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而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殺醫犯罪堅決從嚴懲處的立場。
賀正平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賀正平,男,漢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務工。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賀正平因患肺氣腫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區管醫院岳家橋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其間,賀正平要求到市管醫院益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醫生根據其病情認為不需要。后賀正平辦理出院手續,自行到益陽市中心醫院住院。因屬跨區住院,賀正平無轉診證明,且未事先申報,其在益陽市中心醫院的住院治療費用報銷比例下降10%。賀正平認為此系岳家橋鎮衛生院未為其開具轉診證明所致,要求該衛生院補償,被衛生院拒絕。賀正平欲搬走衛生院醫生辦公室電腦,被衛生院工作人員孔某出面制止。后賀正平以孔某的行為致其病情加重為由,在衛生院又住院數日,要求孔某賠禮道歉并進行經濟補償。同年6月12日,衛生院院長徐某等與賀正平再次協商未果,賀正平決意殺人泄憤。次日5時30分許,賀正平攜帶事先購買的尖刀到衛生院附近蹲守,伺機殺害徐某或孔某。6時許,賀正平見孔某年僅10歲的兒子孔某某走出衛生院去上學,決定改變目標對孔某某下手,即跟隨孔某某上了公交車,持尖刀連續捅刺孔某某頭頸部、胸部等處。孔某某用手臂護住頭部大聲呼救。公交車司機立即停車,奪下賀正平的尖刀并將其拖下車。孔某某右上臂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全身多處軟組織裂創,構成輕傷一級;失血性休克,構成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正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賀正平因醫療費報銷問題無理糾纏醫院工作人員,未達目的即預謀泄憤殺人,在伺機殺害醫院工作人員時,竟改變目標對醫院工作人員親屬行兇,持刀連續捅刺年僅10歲的無辜兒童致重傷,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賀正平已著手故意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賀正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患矛盾多起因于患者對醫生的診療效果或者診療方案不滿,但也有因對醫療保障力度、醫療費用等不滿而遷怒于醫務人員,甚至向醫務人員的親屬泄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醫療費報銷問題無理糾纏醫院及醫務人員未果,進而報復醫務人員未成年親屬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賀正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報復醫務人員親屬犯罪的嚴懲。
王興臣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興臣,男,漢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農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興臣因身體不適先后到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醫院、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就診。數日后王興臣仍感不適,遂認為集賢縣人民醫院醫生劉某、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醫生張某沒有為其認真診治,產生報復之念,購買鐵錘、刀具伺機作案。同年6月2日11時許,王興臣持鐵錘尾隨劉某至縣人民醫院住宅樓門洞,趁劉某不備,持鐵錘擊打劉某頭部三下,致劉某倒地后逃離現場。隨后,王興臣來到集賢人民康泰門診部張某辦公室,持鐵錘擊打張某頭部,后逃離現場。當日,王興臣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八級傷殘;張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裁判結果
本案由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興臣自認為被害人劉某、張某未對其認真診治,報復行兇,先后持鐵錘擊打二被害人頭部,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王興臣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興臣已著手故意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殺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興臣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宣判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已于2017年1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就醫人數持續增長,2016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診療人次已達79億。面對持續增長的就醫人數,醫務人員診療壓力不斷加大,客觀上導致單位人次的診療時間縮短,與患者溝通交流的時間不足等問題,影響了患者的就醫感受。在醫務人員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的同時,患者也應多一分理解和寬容,不能簡單地因診療時間較短、治療效果未達預期就推斷醫生的診治態度不認真,更不能因此就報復醫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主觀推斷醫生醫療態度不認真而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后果,并考慮被告人王興臣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向冰豪等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務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與他人發生糾紛,惱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傷。當日2時許,被告人曹某、劉林陪同向冰豪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中醫院診治。醫生汪某查看后告訴向冰豪傷口需縫合,向冰豪要求僅包扎傷口,不同意縫合,雙方為此發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劉林遂上前毆打汪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劃刺汪某面部,劉林用拳腳踢打汪某,后三人逃離現場。汪某面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背部刺傷導致開放性血胸、胸腔貫通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劉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曹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向冰豪、曹某、劉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向冰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曹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對被告人劉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于2016年12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患雙方,信則兩利,疑則兩傷,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戰勝疾病,實現共贏。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是基于醫學知識作出的專業判斷,患者既然選擇到醫療機構就醫,就應選擇信任醫生,即便對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有不同意見,也應通過合理方式、正當渠道進行溝通解決,而不是動輒訴諸暴力。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因治療方案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三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曹某系未成年人、劉林系從犯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對三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實刑,體現了對此類動輒暴力傷醫犯罪的嚴懲。
宋全喜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漢族,1961年8月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漢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全喜的女兒宋某自2016年1月6日起先后在山西省洪洞縣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同年3月31日再次住入洪洞縣人民醫院時,已處于昏迷狀態。同年4月1日17時許,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該院急診科主任立即向醫務科主任匯報情況,該院副院長、醫務科主任、辦公室主任及時去病房了解情況,并與宋全喜等死者親屬見面,建議先將死者尸體放置在太平間,之后根據規定協商相關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該院立即將情況通報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當日19時50分許,該調解委員會臨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現場了解情況,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將死者尸體妥善安置,盡快恢復醫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據相關規定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被宋全喜等人拒絕。隨后,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糾集親屬將死者尸體從病房推出,停放在醫院急診大廳內,又帶領親屬將租賃的冷凍棺搬放到急診大廳,將尸體放入冷凍棺內并設置靈堂,宋全喜還將候診座椅搬至冷凍棺旁擺放遺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診大廳秩序嚴重混亂。次日10時許,調解委員會臨汾工作站主任再次與宋全喜等人調解,仍無果。下午,公安人員接到洪洞縣人民醫院報警后當即趕到醫院勸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聽勸阻。20時許,宋全喜指使宋胖胖與其一起將死者尸體從冷凍棺內抱出放在急診大廳分診臺上,后又將尸體抱回冷凍棺內。同月5日10時許,公安人員將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帶離急診大廳。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全喜、宋胖胖糾集多人在醫院急診大廳停放尸體、私設靈堂,燒香祭拜數日,還將死者尸體擺放于分診臺,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宋全喜、宋胖胖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宋胖胖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宋全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對被告人宋胖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于2016年11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醫學和醫療技術的發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無法阻止死亡,有時也難以延緩死亡。面對親人醫治無效死亡,死者親屬難免悲痛,但不能將這種悲痛的情緒轉化為憤怒和仇恨,發泄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身上。死者親屬即便認為醫生治療不當,也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而不是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尸、私設靈堂、懸掛橫幅、堵塞大門。這樣既于事無補,更是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影響其他患者的就診權益。本案就是一起情節嚴重的在醫院急診大廳聚眾擾序,影響急危病人搶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全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體現了對此類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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