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調解書內容,男方可以在每周六上午九點至女方處接出孩子,至晚上八點前將孩子送回女方處,女方對此有配合的義務。第一次,男方接出探望時還算順利,孩子也挺開心,直接跳上了男方車,后續男方開車帶著孩子去旁邊商場游玩時,女方及其父親全程跟隨。男方雖稍感不適,但考慮到第一次依據調解書來行使探望權利,也就忍下了。但不想上周六再次探望時,可能是女方做了孩子思想工作,這下孩子哭鬧著不肯讓男方接走,女方及女方父親表態在旁邊商場逛逛,不然就不讓男方將孩子帶走。這次男方有點火大了,孩子才三四歲,這明顯是女方私下教唆導致的,而且調解書明確約定男方有權帶走探望,怎么可能女方及其家人還要一直跟隨呢。
男方很生氣,立即找我咨詢探望權強制執行事宜。趁這個機會,蔡律師也將相關探望權強制執行法律實務知識點說道說道。
一、法院無法直接將孩子帶過來讓申請執行人探望,但法院可以處罰拒不協助一方,還可以將該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有撫養權的一方拒不協助另一方執行探望權的后果是,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和罰款措施,法院還可以采取將其拉入失信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法律雖這么規定,但法院采取拘留、罰款措施亦非這么容易,這要根據對方拒不執行的惡劣程度、當事人申請及催促力度而定。畢竟執行法官案多事雜,工作壓力相當大,且采取罰款、拘留手續繁瑣,并不容易啟動。
二、不要以為申請執行一次即可一勞永逸,可以長期強制執行一直保障到孩子成年
探視權具有周期性,且頻率較高。法院也有考核壓力,執行法官也是要考核案件執結率的。按照法院通行做法,每申請一次執行探視權,法院執行一次,執行完畢后本次執行結案,下次需要再申請強制執行。并非一次申請,即長期有效。
而每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到執行完畢,通常需要兩三個月時間,對于申請人和法院來說,都是非常費時費力的事情。
三、撫養一方拒不配合協助探望權,申請強制執行亦無果,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理論上到法院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方仍然拒絕配合執行的,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主要有下列情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于該類案件,依據法律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亦可以在當事人提起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提起刑事自訴。
非常可惜,經詳細搜索,目前蔡律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并未查找到類似拒不協助履行探視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成功案例。有少量自訴案件,亦均被法院駁回。
四、行使探望權受阻救濟路徑除了向法院申請執行外,亦要充分發揮當事人能動性,積極主動通過各種途徑自救,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各種方式給對方當事人施壓。畢竟方法總比困難多。對于前文所述當事人,蔡律師對于探望問題能夠解決持樂觀態度。畢竟女方系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作穩定、家庭住所穩定,法院強制執行以及進一步的罰款、司法拘留還是有威攝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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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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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探望權案件,法院會在判決主文明確主張探望一方的探望時間以及探望方式并注明直接撫養一方有協助探望的義務,但通常不會注明不得探望的情形。但近日筆者檢索案例過程發現有部分判決會在主文載明“子女拒絕探望時,不得強行探望?!?/span>
眾所周知,撫養權糾紛與探望權糾紛此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官首要關注的并非主張探望一方或主張撫養一方的利益,而是注重子女的利益保障,最終作出的判決也是以最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從該層面而言,法官直接在判決主文中明確“子女拒絕探望時,不得強行探望”似乎并無不當。
但在實際操作層面,由于子女是跟隨直接撫養一方共同生活,撫養一方態度能很大程度影響子女,如果撫養一方想拒絕探望,其就可能會給子女灌輸拒絕探望的思想,最終導致子女在客觀上表現出拒絕探望的行為。且如子女年齡較小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更無法明確自主表達同意探望還是拒絕探望,那最終探望與否的決定權實際并非子女而是撫養子女一方的態度。這樣的判決主文無法實現探望子女目的,反而可能成為撫養子女一方拒絕探望的正當理由。
例如(2020)遼0302民初3463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明確子女拒絕探望時,不得強行探望。最終在執行階段,法院在(2021)遼0302執41號執行裁定書中也是以 “被探望人張天拒絕探望,張遠不得強行探望,所以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終結了執行程序。
雖然執行階段是以判決主文作為執行依據,但執行法官亦享有一定的裁量權,如果子女明確拒絕探望,執行法官亦可依職權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例如在(2016)浙0106執5321號執行裁定書中,生效判決雖然確定了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時間,但子女明拒絕探望,法院最終也是以“探望權的行使及實現需三方當事人的配合,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本案汪子軒現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出了拒絕母親熊琪探望的意思表示,明確不予配合母親熊琪探望,而非汪夏強拒不履行協助熊琪行使探望權。故本案不符合強制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依法應裁定駁回熊琪的執行申請。”駁回了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從目前探望權執行現狀言,即便法院未在判決主文中明確子女拒絕探望時不得強行探望,子女后續拒絕探望,執行階段法官亦會綜合案件情況來考慮是否強制執行,并不會損害子女的利益。再者,民法典也并未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拒絕父或母的探望,法院如此判決實質上并無法律依據。探望權實質上類似勞動權利,某種意義是權利,實質上也是一種義務,并不能隨意單方拒絕的,否則探望權的判決很有可能變成一紙空文。筆者個人認為“子女拒絕探望時不得強行探望”并不宜直接放在判決主文中,如此判決看似保障了子女的利益,但卻有可能被直接撫養一方所利用。對于子女拒絕父或母探望是否合理放在執行階段,交由執行法官裁量更為合適。
蔡思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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