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房改房 配偶死亡 使用?工齡補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主旨:若購房款中享受有已去世配偶的工齡補貼,則該房產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案情簡介:
毛家乙和胡某榮共有兩男兩女四個子女,為毛某丙、毛某端、毛某甲及毛某乙。毛家乙有曾用名毛家甲。毛某丙為建甌市鳳山茶場退休職工,其入伍時間為1963年10月,離退時間為1979年7月,有養老待遇,現下落不明。毛某端與夫鄭某甲生育有鄭某乙、鄭某丙(注:即起訴狀、反訴狀列稱的被告鄭欽)、鄭某丁三個女兒。胡某榮于1994年10月20日死亡,毛家乙與張某于1999年5月12日登記結婚。毛家乙于2001年7月17日死亡,毛某端于2006年6月21日死亡。
坐落于臺江區某村某號某單元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碼:榕房權證R字第××號)所有權人登記為毛家乙,建筑面積58.92平方米,于1997年12月30日房改受市房地產經營總公司,購房款于1997年12月30日付清。該房屋原坐落名稱為上海西某#樓某層某單元。根據《福州市個人購房成本價交款計算表》,上述房屋因房改的成本售價款中包含毛家乙的28年及胡某榮的18年工齡補貼。毛家乙于1997年12月31日立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其于1997年12月30日購得某村某座某房所有權,是由毛某乙出資,故其身后該房所有權為毛某乙繼承;其他子女不得對該房繼承權提出異議。1998年4月27日以毛家乙為甲方,以張某為乙方,雙方訂立婚前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福州市臺江區某村某座某房已于1997年12月30日由甲方兒子毛某乙出資購買,今后有關該房一切權利(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出租權、出售權)歸毛某乙所有,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對該房提出任何權利。上述房屋現由毛某甲管理。
法院認為:
臺江法院:訟爭房產系以毛家乙名義購買的房改房,所有權人登記為毛家乙,該房產雖然是在毛家乙配偶胡某榮死亡后所購,但其購房款享受有胡某榮的工齡補貼,因此該房產屬于毛家乙與其配偶胡某榮的共同財產,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胡某榮先于毛家乙死亡,沒有證據顯示胡某榮立有遺囑,因此胡某榮死亡后,法定繼承開始,其該房產遺產份額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福州中院:本案訟爭房產系以毛家乙名義購買的房改房,所有權人登記為毛家乙,該房產雖然是在毛家乙配偶胡某榮死亡后所購,但其購房款享受有胡某榮的工齡補貼,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房產屬于毛家乙與其配偶胡某榮的共同財產,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榮先于毛家乙死亡,沒有證據顯示胡某榮立有遺囑,胡某榮死亡后,其所留該房產的遺產份額應由一審法院查明的法定繼承人毛家乙、毛某端、毛某丙、毛某甲及毛某乙繼承。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福州房產律師評析:
福利分房在相當長時間內曾經是我國城鎮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徑,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其居住的房屋基本上是由國家或者單位提供的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單位,居住人只享有使用權,房改之后,國家將這些福利分配的公房出售給個人,統稱房改房,購買此類房屋時,會折合承租人或者家庭成員的工齡作為優惠補貼,以比較優惠的價格購買公房轉化為私產,隨著政策的實施,實踐中衍生出大量的房產糾紛,本案就是比較典型的一類。
200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2000〕法民字第4號)曾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過去一大批的案例也都是按照此規定進行操作的。但該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發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實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廢止,理由是“與現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所以正如本案所體現的,現在司法裁判中,對于這種享受已死亡配偶工齡優惠所購房屋歸屬,主流觀點是房改房的出售價格中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等福利待遇,該工齡在購買公有住房時體現為利益,這種利益的形態在購買公有住房時,表現為少支付一定量的貨幣,這種方式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雙方對購買公有住房的一種貢獻。故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摘錄于福州房地產審判觀察匯編。福州房地產審判觀察系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及其他地區法院房地產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民終2509號“毛某甲與毛某乙等繼承糾紛”,見《毛某甲與毛某乙等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鄭芳,代理審判員金光玉、紀得軍),載 《無訟案例》(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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