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王老板估計也是咨詢律師,想了不少招。而大白公司及股東為了得到該2000萬,也是全力配合,對于王老板所求無不答應。
第一招,雙方簽署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內中對于雙方權利義務比如產權證何時辦至大白公司名下,何時交房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都有詳盡約定,對于產權轉移手續特別約定待條件允許時才變更過戶給王老板,反正從合同內容上王老板的權益是完全可以得到保障的。
第二招,讓大白公司向王老板出具《承諾書》,約定:
1.大白公司將積極維護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維護協議的效力及履行,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證不實施或不遭受他人實施任何有損王老板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破產、重組等,如王老板的所有權遭受質疑或損害,公司將無條件配合維權。如公司違反承諾,要求公司返還全部購房款,且從王老板付款之日起,按每日已付購房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2.即使今后《房產買賣協議》被認定或宣告無效,王老板有權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理,具體選用的方式以王老板向大白公司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1)要求公司返還全部購房款,同時,從王老板付款之日起,按每日已付購房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王老板無需支付使用期限內的房屋使用費,屆時公司按裝修評估殘值向王老板予以補償;(2)不要求公司返還全部購房款,把購房款轉為租金,按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執行,《房屋買賣協議》的附件自動轉為《房產租賃合同》附件。
3.王老板有權就該《承諾書》單獨向大白公司主張權利。
第三招,是讓大白公司的兩名自然人股東及配偶均在該《承諾書》簽字確認,確認該四人自愿為大白公司的上述承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大白公司履行期限屆滿起算2年。
第四招,王老板感覺這似乎還是不大保險,又去當地公證處對上述承諾書簽署及四名自然人擔保簽字行為作了公證。公證處其實也是門兒清,雖然同意眾人對該承諾書簽署、簽字行為作公證,但在公證書特別強調:公證處僅對上述《承諾書》中大白公司及四人簽字、捺指印以及印鑒的真實性予以證明,而至于《承諾書》所涉及的具體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等均不在該次公證的證明范圍內。
四大招都做完之后,王老板才向大白公司支付了2000萬購房款。可惜世上有個魔鬼定律,你怕什么他就來什么。合同約定交房期限屆滿后,大白公司未向王老板交付案涉房屋,亦未返還案涉購房款,上述四人未履行擔保責任,王老板遂于2024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還是給王老板很大希望的,基本按照王老板預設走。畢竟王老板當時思路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肯定是無效的。而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屬的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為避免這個后果,王老板才要求大白公司另行出具承諾書,才要求上述四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一審法院是這樣認為的:我國對于土地的用途實行管制制度,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而大白公司擅自將案涉宗地建設項目分割并轉讓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王老板與大白公司簽訂的案涉《房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其次,關于案涉《承諾書》的效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案涉《承諾書》載明:即使今后《房產買賣協議》被認定或宣告無效,王老板有權要求大白公司返還全部購房款,且從王老板付款之日起,按每日已付購房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大白公司賠償損失;林某和、黃某香、林某俊、林某琪自愿為大白公司的承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可見,案涉合同各方當事人在簽訂案涉合同及出具案涉《承諾書》時,均已對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作出了預判,并對由此所產生的后果以及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因此,盡管案涉《房產買賣協議》為無效合同,但各方當事人在案涉《承諾書》中所作出的約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系有效的,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可惜,二審法院判決完全破滅了王老板的希望:
《房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2019年1月9日,林某和、黃某香、林某俊、林某琪在《承諾函》上簽字確認,自愿為大白公司的承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真實,但對該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法作出認定。
根據法〔2019〕254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部分關于擔保糾紛的審理中相關規定:“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根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從屬性是擔保的根本屬性,只有在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被排除,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該法律的適用。本案當事人在上述《承諾函》關于即使今后《房產買賣協議》被認定或宣告無效,林某和、黃某香、林某俊、林某琪仍自愿為大白公司的義務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屬于排除擔保從屬性性質的約定,應認定無效。
上述《承諾函》中保證責任條款無效的情形下,該等四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大白公司不能賠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過錯賠償責任。
真可惜王老板前面花了那么多的心思。換成你是王老板的律師,你有什么招規避上述問題呢。蔡律師倒是想了一招,應該能達到王老板的目的,歡迎各位律師指正。
王老板與大白公司簽署2000萬元《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應為大白公司廠房建成可以交付日期,借款利息可以等期限屆滿后支付。對于未能到期還款及支付利息約定相應的違約金。該借款合同同樣由大白公司全體股東及配偶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
如此可以確保《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
其后由王老板與大白公司就相應廠房簽署租期為二十年的廠房租賃合同,具體租金至時由借款本金及利息作部分抵扣。后續有權優先續租二十年,期間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抵作后二十年租金等。中間或才再約定如政府及法律允許時,可以將廠房產權變更至王老板名下等。
該路徑中間還可有個變種,期間王老板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大白公司還款,如大白公司不能還款的,則通過執行程序將相應廠房執行到自身名下或用其他主體進行拍賣。
案例索引:(2024)閩02民終2693號
]]>一是錢某應否支付欠付租金18000元及違約金2000元;
二是錢某應否支付未按時騰房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關于爭議焦點一,雙方合同約定錢某租賃王某房屋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錢某已支付3個月房租,剩余9個月共18000元未支付,該18000元錢某應向王某支付。合同明確約定欠付租金超過兩個月的應支付違約金2000元,錢某拖欠房租已近一年,故其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錢某主張因疫情影響,其經營出現困難,應酌情減免部分房屋租金及違約金。王某對此不予認可。法院認為,依據發改投資規【2020】734 號《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項,錢某承租的案涉房屋為非國有房屋,國家政策對于該部分房屋以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為主,相關政策對案涉房屋的租賃僅有指導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拘束力。王某作為房屋出租人,對于錢某提出的減免主張不予認可,錢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疫情對其經營所產生的實際影響,故對于錢某的該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王某要求錢某支付未及時騰房造成的損失5000元。根據雙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錢某未及時騰房是由于王某給房屋上鎖,并在錢某要求王某開鎖搬離房屋后仍未開鎖導致,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王某自行承擔。王某作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其欲另行出租時需保證案涉房屋能按時交付,其在案涉房屋尚未交接完畢時就將案涉房屋另行出租,造成交付不能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對于王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錢某支付王某房租18000元及違約金20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記者??趙興武)久久公司重金承租南京一棟大樓開酒店,但因土地性質與規劃許可證不符遲延2個月開業,遂起訴要求出租人賠償400萬元損失。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承租人明知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障礙,?仍締約或接受租賃物導致的損失,出租人有權少賠或不賠,維持了一審駁回索賠訴請的判決。
經查明,久久公司看好南京中央商務區的商機,經考察后承租某大樓用于經營酒店,租期20年。租賃合同中載明:“土地性質”為科研,出租人負責消防報審報驗,承租人承擔50萬元費用,承租方如無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則另付100萬元,由出租人辦理。雙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承租人可轉租或退租。久久公司豪華裝修大樓后,出租人代為消防報驗,被以“土地性質與規劃許可證不符”退件。完善材料后繼續報驗,在“土地性質”未變的情況下雖被受理,但有38處要求整改,歷時2個月,終于獲得《消防驗收合格證》。
酒店開業后不久,久久公司便訴至法院向出租人提出索賠,理由是出租的大樓因“土地性質”不符合租賃要求,酒店遲延開業2個月,由此造成的租金、停車費、人工成本、伙食費等損失400萬元。
出租人辯稱,久久公司明知消防報驗難,才委托我方協助、協調,合同約定由第三方有償為承租人辦理消防報驗,?但未對辦理期限作出約定。第一次報驗失敗,被告方曾征詢久久公司是否繼續報驗,如不繼續報驗則愿退回已收費用。后在“土地性質”未變之際,第二次報驗合格,說明出租人并未因“土地性質”而違約。
一審法院采信了未因“土地性質”而違約的理由,判決駁回久久公司的訴請。久久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堅稱出租人因“土地性質”而違約。
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承租人締約時明知涉案樓宇的土地為“科研用地”,租賃合同中之所以約定承租人不能辦妥消防驗收則另付100萬元,由出租人辦理,是由于雙方均預知到了消防報驗的困難與復雜。之所以假設?“雙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是各方對報驗結果均無必成之信心;之所以明確“承租人可轉租或退租”,是承租人對消防報驗不利后果的預先知曉。消防報驗后,雖未因“土地性質”受阻,但不能以后續結果否定前次退件的理由和結論。
最終,南京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承租人締約時預知重大履行障礙的,既可不締約,也可締約后拒受存在履行障礙的租賃物,還可在締約時就該履行障礙在合同條款中作出相應安排,或明確約定,或隱于合同(比如優惠的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免除期限、水電物業價格等),或不予理會。
本案承租人充分預見該合同的履行障礙,但未針對障礙可能導致的損失分擔作出約定,說明他“自甘冒險”。對“自甘冒險”宜作限縮解釋。“險”,僅指預知的或然之險,或可避免之險,而非必然發生之險;“冒”,僅指不希望發生且有意賭其不發生;“甘”,是指萬一違愿生險,則甘愿承受;“自”,僅指對自己可能有險而無涉他人之險。自甘冒險的動機,是為獲償、重賞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規利益,而非為了履行法律或者道德義務。
本案承租人預知履行障礙仍愿締約或接受租賃物,并且不就履行障礙作出相應安排,無外乎以下心態:自信可得利益甚于障礙所致損失;雖知障礙重大但僥幸賭其不發生或能夠克服;萬一發生,愿賭服輸。本案情形,即屬于此。出租人可參照自甘冒險規則抗辯,要求減免違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二要全面彰顯法治擔當,在律師作用發揮上有更大作為。要積極投身法治福州建設,為黨委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把好法治關。嚴格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深化刑辯全覆蓋試點等工作,協助司法機關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通過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促進將社會矛盾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要培養儲備好涉臺業務的律師,提供精細化涉臺法律服務;精準做好“一帶一路”、鄉村振興、新型工業化等重大發展戰略的配套法律服務供給;著力培養一支涉外律師人才隊伍,助力福州涉外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積極參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探索推進律師服務新經濟新業態健康發展機制,全力助推新時代民營經濟強省戰略。要做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每一次法律服務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深入參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各類調解工作,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助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要著力提升管理質效,在打造“律師之家”上有更實舉措。律協要以打造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為抓手,進一步健全完善與公檢法等部門的會商交流、日常工作協作等機制,推動交流會商互動機制常態化長效化;要廣泛收集我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關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痛點和難點問題,積極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措施,增強律師行業的凝聚力。要完善律師行業管理考核、執業行為監督、違法行為查處等制度規范,明確律師執業行為底線。同時要加強對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典型案件通報警示力度。要謀劃好2024年度重點工作,發揮好理事會、監事會班子的“領頭雁”作用,在律所品牌化、專業化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重點發力、真抓實干。要擴大協會活動的受益面,促進協會與會員密切交流、良性互動,增強服務意識,暢通聯系服務律師的渠道,準確把握律師需求,及時回應律師關切。同時,加大行業宣傳,講好律師故事,進一步提升律師行業的社會美譽度和影響力。
案件情況: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作為共同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大唐公司購買蛟龍公司的生物質發電設備租給凱迪公司,租金3.65億,期限6年,承租人每3個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則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2018年5月7日,凱迪生態公司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該公告直接觸發《融資租賃合同》的違約條款。2018年5月11日,大唐租賃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和凱迪生態公司發出了《關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承擔違約責任。
大唐租賃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蛟龍公司和凱迪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金加利息4.09億元,及相應違約金。
后凱迪公司、蛟龍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觀點:
關于租金加速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凱迪生態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即該公司發生公開市場債券重大違約事件,屬于經營發生重大變故;且截至大唐租賃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的2018年8月20日,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亦未能給付已于2018年6月2日到期的租金。故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約定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出租人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18.3.1款的約定主張承租人債務加速到期時,承租人應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并賠償損失”,對此各方并無爭議。
關于違約金,在《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違約事項和補救措施”中第18.1款約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手續費的,承租人應就延遲支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遲延期間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定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應給付大唐租賃公司違約金732699元數額正確,有合同依據,并無不當。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而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租金到期后,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通過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和提前解除合同兩種方式進行權利救濟。但二者只能擇一主張。
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保留占有及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基于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當其主張剩余租金時,在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款優先受償。此外,倘若出租人主張支付剩余租金后,承租人無法償還的,出租人可以再次起訴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
]]>案件情況:
2015年2月12日,徐某、趙某與上海新明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約定徐某、趙某向上海新明公司購買房屋,總房價暫定為人民幣811,475元。
2016年6月27日,趙某作為借款人,徐某、趙某作為抵押人、上海新明公司作為保證人,與貸款人及抵押權人農商行嘉定支行簽訂《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趙某為購置經營用房需要向農商行嘉定支行申請貸款,貸款金額為40萬元。
2016年7月28日,農商行嘉定支行按約發放貸款。徐某、趙某自2016年8月28日始,按約按期還本付息至今。截至2022年7月28日,據農商行嘉定支行對賬顯示,徐某、趙某尚欠貸款本金160,000.24元。經查,徐某、趙某曾于2019年11月6日以上海新明公司未履行交房義務為由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滬0114民初22814號民事判決,判決解除徐某、趙某與上海新明公司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后二人起訴要求解除與農商行嘉定支行簽訂的《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應否解除。農商行嘉定支行主張徐某、趙某購買案涉房屋系投資行為,應當自行承擔違約的商業風險。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該規定并未區分商品房買賣行為系投資行為還是自住行為,故在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被生效判決解除的情況下,《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也應解除。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貸款合同之間系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因為對于我國大多數買房人來說,其付款能力較弱,簽訂貸款合同的目的在于解決購房資金不足的困難,他們借的銀行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房屋買賣。同樣銀行為確保貸款順利收回往往會要求購房者將所購商品房作為貸款合同的擔保物。那么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后,購房者對原來欲購的房屋將喪失期待。由此貸款合同的存在對購房者而言已無異議。
在此種情況下,貸款合同繼續履行將失去實際意義。所以,為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在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賦予購房者要求解除貸款合同的權利。
]]>市中院張杰副院長在發言中指出,兩級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要強化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突出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銜接。一要把握司法為民的價值追求,深刻認識行政爭議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二要轉變行政審判司法理念,全力推動“全流程”調解工作形成實效;三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四要規范調解中心的運行機制,切實提高化解工作的有效性;五要以調解中心實現糾紛化解力量的聚合,深化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制度銜接。
福州房產律師蔡思斌提醒廣大二手房買賣雙方,一定要充分注意交易各個環節,如有特殊需求的,一定要根據特定需求來設計交易環節。比如境外身份賣家需要將賣房所得款項匯出境外的,其備案交易金額也要與真實交易金額一致,否則在購匯并申請匯出環節會有障礙。
人民法院刊載案例主要經過:
2020年初,小王通過某房屋中介公司購得一套位于米東區的二手房,約定成交價為73萬元,契稅的1.5%由小王繳納。因購買房屋時小王尚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于是雙方約定小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款項53萬元通過商業貸款付清,但同時小王也口頭告知房屋中介公司,自己后期要轉為公積金貸款,契稅一定要足額繳納。
溝通好相關事宜后,小王便與房屋中介公司、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及代辦費,由房屋中介公司協助辦理貸款、過戶手續,并代繳房屋契稅。后房屋中介公司按約協助小王辦理了商業貸款手續及過戶手續。小王足額向房屋中介公司辦事員冬冬轉賬10950元稅款,但冬冬實際僅繳納了5000余元,且繳稅基數為34萬元。
直到2022年,小王具備轉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才得知房屋中介公司未按照其要求足額繳納房屋契稅,房屋的備案價格被做低,導致其公積金貸款額度只能貸款27萬余元。商業貸款與公積金貸款還款存在利息差額損失。小王認為該部分損失是房屋中介公司未足額繳稅造成,因此便將房屋中介公司、辦事員冬冬起訴至米東區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利息差、返還預付的契稅款、代辦費、中介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1萬余元。
米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房屋中介公司、房東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房屋成交價為73萬元,契稅為房屋價款的1.5%即10950元,余款通過商業貸款方式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順利辦理了按揭貸款,房屋亦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原告向被告冬冬轉賬10950元契稅款后,冬冬僅繳納契稅5000余元。雖然被告冬冬辯解余款是原告另外委托其辦理裝修貸款的代辦費,但被告冬冬并未提交證據證實。
訴訟過程中,法院相關人員曾前往公積金中心了解相關貸款政策,工作人員告知原告小王的貸款額度僅為備案購房款34萬元的80%。至此,案件事實已基本明晰,被告冬冬未按照原告小王的要求足額繳納契稅,導致原告無法及時辦理公積金貸款從而產生利息差,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法院確定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余元。被告冬冬系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員,其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后果應由房屋中介公司承擔,冬冬個人不承擔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賠償小王利息差額損失7萬余元,并退還未替原告繳納的契稅款5000余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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