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區車位,在此福建高院以及最高院的觀點均認為小區車位不屬于“居住的房屋”,不屬于《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調整范圍。
相關案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民終1984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旨在保護消費者基本生存權,該條所稱“商品房”特指“居住房屋”,用于保證購房者的基本生活之需。本案案涉標的物為車位,雖然主要是供該小區內的業主使用,但尚未達到影響業主生存權的程度,不能被認定為居住性房屋,不屬于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調整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355號民事裁定書(2021.12.06 裁判)民事裁定書:最高院認為:在案涉車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本案應適用該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審查。而案涉車位并非住宅,不涉及生存居住性權益保護的問題,故李才斌對該車位的權利,也不屬于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范圍,不能優先于招行世紀朝陽支行的抵押權。
但最高院的最新案例認為卻小區車位可以認定為屬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亦應屬于《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保護范圍。
相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86號民事判決書,最高院認為: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依法屬于滿足業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庫……”,明確規定了在城市商品房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設計、修建車位、車庫以滿足業主需求的強制性義務,賦予車位以特定用途。案涉車位所在地的廣州市《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也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數量少于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房屋購買人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用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一個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所擁有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承租人的需要。”雖然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不同于居住的商品房,但車位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滿足小區業主的居住需要,屬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在私家車日益成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現代社會,車位使用權與業主居住權密切相關,具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屬性。對小區業主而言,一定數量的車位、車庫的配備,是與其居住權密切相關的一種生活利益,該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張若曦系案涉小區的業主,所購買的車位為其購買的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設施,自購買以來,一直用以停放車輛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認定張若曦購買的車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特別保護的必要居住權利屬性。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0月31日
沒有它,90后小伙兩次將奶奶告上法庭
核心提示:
90后的他是獨生子女,父母意外身亡,為了繼承父母遺產,他卻不得不將奶奶兩次告上法院,遺產是繼承了,可親人卻反目;70后的她也是獨生子女,父親去世留下兩套房產,可兩套房產會牽涉到繼母、姑媽、叔叔等親人,為了避免紛爭,她選擇了暫時擱置房產不繼承……他們都是獨生子女,在大伙看來,作為父母唯一的子女,父母不在了,父母的財產理所當然歸他們繼承。可現實卻是,如果父母未留下有效遺囑,獨生子女想繼承父母財產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90后南寧小伙小光這個春節過得很糾結,他想給同在南寧的奶奶拜年,卻又怕奶奶不肯見他。因為繼承父母遺產的事,他兩次將70多歲的奶奶告上法院。現在官司雖然了結,可奶奶卻和他反目。
小光今年25歲,參加工作一年多。10年前,在他還是個初中生時,母親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20多天后,父親因承受不了母親去世的打擊選擇了自殺。此后,小光就由外婆和3個姨媽撫養,父母在南寧留下兩套房產等財產,使得小光衣食無憂。不過,這些財產也帶來了紛爭。
父母意外過世,并未留下遺囑,小光父母的財產就只能按法定繼承。小光父母過世時,小光的外婆馬老太和奶奶覃老太都還健在,她們和小光一樣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在馬老太看來,小光沒有了父母,財產就該全留給小光。但覃老太卻不這么看,老人認為自己兒子的財產她有權繼承。為了保障小光的權益,馬老太作為監護人和小光一起將覃老太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馬老太表態,屬于她繼承的份額,她放棄繼承,由小光來繼承。法院最終判定,兩套房產全部歸小光所有,小光按繼承比例補償覃老太10多萬元。
2008年,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小光順利將兩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時,覃老太對小光并沒有太多責怪,依然很疼愛小光。2010年,小光考上了大學,外婆馬老太也在那年過世了。
如果不是去年的一個發現,小光的日子可能會過得很平靜。去年初,小光無意中得知,母親在出事前是她所在單位的股東之一,母親手上持有某公司60萬的股份。母親過世后,他還小,也不知道,所以他并沒有繼承這些股份。
為了能順利繼承這些股份,小光將奶奶覃老太再次告上法院。覃老太此次成為被告,她很生氣,她認為小光是被幾個姨媽教唆壞了。由于外婆后于母親過世,外婆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小光的3個姨媽繼承。小光遂將某公司及3個姨媽列為第三人,小光要求繼承母親的股東資格。
某公司辯解說,登記在小光母親名下的60萬股份,并不是小光母親實際出資,而是小光母親代表某公司車間職工持有。小光母親的實際出資,只有以其職工身份置換和經濟補償金。
法院最終認可了某公司的說法,認為小光母親名下某公司的60萬元股份并非其生前所有,也非其死亡時的遺產,小光無權繼承。小光輸了官司,奶奶也對他很生氣,小光不知道該如何化解。
同樣是獨生子女的70后女子覃女士,也遇到了繼承的問題。不過,為了避免親人反目,覃女士選擇了擱置父親留下的房產。
“我也知道這么放著,以后麻煩更多,可眼下這是最好的處理方法。”覃女士無奈地說。覃女士老家在桂林,她中學畢業后,父親老覃和母親就離婚了。后來,老覃又找了老伴結婚。老覃在桂林有套房子,該房產是覃女士的奶奶留下的房改房,老覃雖然有4兄妹,但兄妹都不在桂林生活,兄妹也基本認可該套房產歸老覃所有。老覃再婚后,在桂林附近縣城又買了套房,和新老伴生活在一起。
覃女士說,繼母對自己父親還好,所以大家相處得比較融洽。可從2015年底開始,老覃檢查出患上了腸癌。覃女士在南寧陪著父親做手術、住院、化療等,剛開始,繼母也在醫院陪護父親。可老覃的身體稍有好轉,繼母就回桂林,將老覃一人丟在南寧。覃女士對此很生氣,更讓她生氣的是,她發現繼母偷偷轉走父親工資卡中的錢。而父親治療急需用錢,繼母卻不肯掏一分錢。
去年初,老覃的病情開始惡化,而繼母卻對老覃的兄弟姐妹稱“老覃要是走了,老覃的兩套房子都是我的”。眼看著繼母在打房子的主意,覃女士將實際情況告訴了老覃。這時,老覃想到了遺囑公證。可由于病情的原因,老覃已離不開病房,只能作罷。老覃在病床前寫了份遺囑,并讓覃女士錄像,特別聲明桂林的房產要留給覃女士。
“我知道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不高,但至少是老人的意思。”覃女士說,父親去年9月份過世后,繼母暫時也沒對桂林的房產有何說法。所以,覃女士也決定暫時對父親留下的兩套房產不做任何處置。“如果想繼承真的太麻煩了!”覃女士說,桂林的房產所有人是過世多年奶奶的名字,如果按法定繼承,覃女士在外地的姑媽、叔叔都有份。要讓親人們都聚齊辦理繼承不太容易,現在又牽涉到繼母,想順利辦下來也不容易。
在很多人看來,獨生子女作為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過世之后的所有財產,理應由他們繼承,可為何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依然這么難?日前,記者采訪了廣西南寧市東博公證處專門負責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員鄧燕鳴。
“父母過世后,獨生子女要繼承父母財產,必須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繼承人。”鄧燕鳴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就按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轉繼承。比如小光的外婆在繼承開始后去世,由其外婆繼承的份額就轉由小光的幾位姨媽來繼承,如果小光的姨媽中有人先于外婆已去世,姨媽的繼承份額又轉由她的丈夫和子女繼承。為此,鄧公證員建議,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最好及時辦理繼承。如果因為怕麻煩擱置不理,等想再辦理時,很有可能會產生轉繼承位,那時需要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更多,辦理手續也更繁瑣。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繼承達成共識,即便繼承人在外地,也可以在當地的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托書公證;人在國外的,如果是中國公民,可以去最近的中國使領館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托書公證;如果是外國公民,可以在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或者委托書公證后,再將公證書拿到最近的中國使領館進行翻譯、認證就可以在國內使用了。當然,繼承人之間如果沒有達成共識,那就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
鄧燕鳴說,如果為了獨生子女的利益,父母最好在合適的時間立下一份有效遺囑,以解后顧之憂。一份有效遺囑,在繼承時,往往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而遺囑公證是所有遺囑形式中證明效力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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