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有財產在分割時,應考慮出資貢獻大小。
1、依法分割徐州市鼓樓區(qū)清水灣小區(qū)XX室;
2、訴訟費由王某、楊某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上訴請求:
1、撤銷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302民初4340號民事判決,依法保護上訴人在房產登記處所占50%房屋產權,重新判決;
2、一審主審法官有失公正,有偏袒王某現(xiàn)象,請求調取2020年6月1日庭審錄像(法官打斷王某發(fā)言視頻后重新審理);
3、王某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與楊某為夫妻,系孫某的繼父)
原審被告:楊某(女,系孫某的母親)
×年×月×日,王某、楊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孫某為楊某與前夫所生。
2019年8月,王某、楊某經法院訴訟調解離婚。
2009年6月15日(王某、楊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某、孫某以共同買受人身份與江蘇華商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案涉房屋。
1、房產登記情況
同日,王某、孫某在兩份《徐州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的“占有份額”欄分別填寫的產權份額各50%、共同共有。房屋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王某、共有人孫某,登記的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
2、購房款出資情況
購房首付款外的余額,以王某名義申請銀行按揭貸款,貸款由王某、楊某共同償還完畢。
3、房產使用情況
訴爭房屋現(xiàn)由楊某、孫某居住使用。
當事人一致認可房屋(含地下室)現(xiàn)價格為125萬元。
王某、楊某均主張有婚前款項用于購買房產,第三人孫某也主張有收受的彩禮、結婚賀禮錢投入買房,但各方對自己主張的積極事實均未能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為夫妻或其中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登記中有子女的,結合案涉房屋產權登記情況,宜認定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共有。鑒于王某、孫某購買房屋時為再婚家庭,第三人孫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購房時出資,也未承擔還貸義務,在確定房屋產權比例時應適當調整其所得的比例。據(jù)此,酌定王某、楊某各占40%,孫某占20%。
一審法院判決:
一、荊馬河XX室及相應地下室歸孫某所有;
二、孫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給付王某、楊某房屋折價款各500000元。
一、房產共有情況的認定。
孫某主張其和王某、楊某對涉案房產系按份共有,其占50%的份額,并提供徐州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予以證明。根據(jù)當事人舉證,涉案房產不動產檔案中存在兩份徐州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在占有份額欄目內,一份載明王某和孫某共同共有,一份載明王某和孫某各占50%,雖然孫某主張各占50%份額是對共同共有的補充,該申請書能夠證明其享有50%的份額,但孫某在庭審中陳述“50%就是房產處讓弄的”,且該申請表上只有孫某在50%處捺印,王某并未在50%處捺印。
同時,徐州市房產管理局頒發(fā)的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上亦明確載明王某、孫某共同共有該房產,根據(jù)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內容,王某、楊某、孫某就房屋產權份額未做約定。根據(jù)本案爭議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王某、孫某共同共有該房產”的內容及涉案房產購買于王某和楊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事實,本院認定王某與孫某及楊某對涉案房產共同共有,孫某主張其與王某、楊某按份共有,其享有50%份額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共有財產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各共有人的貢獻大小。
就本案爭議房屋的分割應主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出資情況。一審庭審中,王某陳述涉案房屋收付款中有其個人賠償款11萬元和積蓄5萬元,楊某出資7萬多;楊某陳述涉案房產首付款有王某的11萬元和楊某的12.8萬元,并主張12.8萬元系楊某結婚時帶來的;孫某稱楊某拿的12.8萬元是孫某生父供其和妹妹上學的錢,并稱孫某結婚的彩禮、禮錢也都投入到房子里。雖然各方當事人對自己所陳述的出資情況并未提供切實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王某和楊某在第一次陳述中均認可了對方有出資,均未提及孫某對首付款有出資。楊某在一審中陳述借其弟弟8萬元還房貸,孫某償還了楊某弟弟8萬元貸款,但對此王某不予認可,楊某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孫某主張其結婚的彩禮、禮錢都投入到房子里,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二審中孫某陳述彩禮、禮錢共17萬元都給了楊某,想讓楊某過得好,但其并未證明該款項用于購房,亦未明確對房屋首付款的出資數(shù)額等情況。根據(jù)各方當事人陳述,一審法院認定孫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購房時出資及承擔還貸義務,分割時適當少分,確定其享有20%的份額,并無不當。【其他與裁判要旨無關的裁判內容已省略】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案號:(2020)蘇03民終6610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轉載自公眾號:家事案例中心
據(jù)民政部發(fā)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自2002年以來全國離婚率急劇上升,每一千人的年離婚率從上一年的0.9漲到2.8。中國離婚率的上升從國內日漸增長的法庭爭議上也可見一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聲稱,2013年到2015年十月底共計有400萬件此類案件。有些專業(yè)人士指出,離婚率高與人們的人格獨立和缺乏包容與忍讓有關,因為大多數(shù)生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夫妻都是獨生子女,他們更強調獨立,但也缺乏包容。那么離婚率的不斷升高,真的和這些八零后,九零后的夫妻有關嗎?離婚原因又有哪些呢?
另一方面,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和經濟發(fā)展、人們思想解放不無關系。對于飽受婚姻折磨,無法從婚姻中收獲幸福的夫妻而言,離婚有時候也不失為是個明智之舉,那么怎樣才能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從離婚的漩渦中擺脫出來呢?
資深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通過對2016上半年度福州地區(qū)的375份(包括一審351份,二審24份)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書進行研究,將對以上問題一一解答,并對離婚糾紛案件予以分析,力圖找尋離婚案件的處理規(guī)律,以期為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提供幫助。
一、離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表1:
表2:
表3:
從表1可以看出,離婚案件多達73%是由女方提起的。近年來,隨著婦女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在家庭中經濟地位的上升,使婦女在經濟、社會、家庭等各領域中,越來越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她們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氣吞聲,由此以女方為原告主動起訴離婚的比例逐漸加大。
但是,卻存在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的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的文化程度通常低于男性,特別是在農村,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shù)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匱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jù)往往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xiàn)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較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fā)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jié),表達不清。
而離婚當事人的年齡密集分布在25到40歲之間(表2),這個年齡段大多是八零后,可知八零后一定程度上推升了離婚率。結合表3數(shù)據(jù),八零后婚姻正處于5-10年的婚姻危險期,這也是相較于剛步入法定婚齡的九零后以及婚齡長久的七零、六零后等老一輩而言,八零后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根據(jù)表3的變化趨勢可以發(fā)現(xiàn),婚齡越長離婚的比例越低,相反婚齡越短離婚比例越高,婚齡在10年以下的是婚姻危險期,約有60%的離婚案件產生于該階段,而在10年以下的婚齡中,5-8年婚齡的比重較大。結婚后,兩個人的愛情的逐漸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兩個家庭的家庭瑣事,這在一定程度上考驗雙方的感情,可見“七年之癢”之說是有一定依據(jù)的。婚齡越長,也說明年齡的增加,生活閱歷和經驗的增長,使得雙方學會在矛盾和摩擦中相處和平衡,更加能夠體諒和包容對方。相反剛結婚不久的年輕人不善妥協(xié)、不愿將就的傲氣往往導致相互之間矛盾的加深。
二、離婚案件基本情況
(一)提起離婚原因
1.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在現(xiàn)代社會,人口的流動性不斷加強,夫妻之間也會因為種種原因分居,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動分居,不愿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長的結果往往導致夫妻間的隔閡加大,最終走向了離婚。很多離婚案件的起訴狀中,離婚理由十分簡單,只有寥寥數(shù)語,多為“分居,感情破裂”等,由于“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在發(fā)生一點小沖突后,就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2.草率結婚,感情基礎差。當代年輕人面臨著婚戀的壓力,往往通過他人介紹后就草率結婚,沒有經過深入了解和磨合。婚前雙方的不合被愛情、婚姻壓力所裝飾和掩蓋,在婚后愛情被生活的繁瑣所沖淡,價值觀、性格上的種種不合在婚后暴露無遺,甚至雙方都難以忍受,尋找不到磨合點。
3.性格不合,爭吵頻繁。工作壓力以及雙方家庭的壓力,例如婆媳等家庭成員之間相處,也成為家庭和諧的干擾因素。
4.酗酒、賭博、家暴等陋習。一些當事人脾氣暴躁,常為一點小事就對配偶動粗,特別是一些男方,往往還伴有酗酒、賭博等陋習,并屢教不改,致使對方難以忍受,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5.婚外情。在當今社會,一部分人道德觀念不牢,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后,就產生了 “包二奶”、紅杏出墻等見異思遷的不忠行為。過錯方欲通過離婚“去舊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長痛不如短痛,決意沖出“圍城”。但是婚外情由于舉證難等原因,一般法院不予認定。
6.一方無責任心,不愿承擔責任。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但是離婚案件中常有一方缺乏責任心,對另一方與子女不聞不問,不給予生活費,不承擔扶養(yǎng)和撫養(yǎng)義務,導致另一方壓力過重,從而提出離婚。
7.一方有生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般是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病而導致離婚,雙方沒有進行婚前體檢,婚后發(fā)現(xiàn)一方生理上患有疾病,醫(yī)治后仍不能生育子女或者無法進行夫妻生活,從而引起離婚訴訟。
(二)婚生子問題
因為離婚案件中大多數(shù)都有子女,故子女撫養(yǎng)問題日益突出。從表中數(shù)據(jù)可以得知,婚生子對于維系婚姻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雙方爭取婚生子撫養(yǎng)權的占了大部分,關于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jù)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yǎng)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基本條件、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孩子生活環(huán)境等等。而隨著社會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問題不再局限于生活費數(shù)額的確定。主張?zhí)揭暀唷帄Z撫養(yǎng)權、推脫撫養(yǎng)責任、子女教育、醫(y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如何分配等問題突出。
(三)聘請律師的情況
由圖表中可知,接近四分之三的人在離婚訴訟中沒有聘請律師,只有28%的人選擇聘請律師,其中又有7%聘請了兩個律師。婚姻屬于雙方當事人較為私人的事情,有些較為特殊的個人情況或者隱私,當事人不愿意讓過多的人知曉,這是不聘請律師的一個原因。也存在著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況,當事人不愿聘請律師。
但是法律專業(yè)化程度較高,相關專業(yè)知識和訴訟技巧短時間難以熟練掌握和運用,訴訟程序、適用法律、取證等等方面的進行需要專業(yè)離婚律師的參與和幫助。一般而言,對于法律適用復雜、家庭財產構成復雜、爭議較大的情況,往往需要聘請離婚律師居間調解或者代理訴訟,能夠對爭議化解促成調解,婚后的財產分配、撫養(yǎng)權分配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維護自身的權利。
(四)婚后財產
一般而言,房產是家庭財產中占比最大的一項財產,所以房產分割問題成為了離婚糾紛首當其沖的問題。在許多離婚糾紛中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往往造成了曠日持久的消耗,浪費司法成本和當事人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房產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補償。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但現(xiàn)實生活中房屋取得的具體方式和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有很多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現(xiàn)實中大量的房產糾紛不是產生在如何分割房屋上,而是產生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上。
涉及日常用品、電動車、機動車等動產分割案件占比14%,僅次于不動產。投資款占比接近于動產,約占10%。對于以上財產應當確定其是否系夫妻共有的財產,一旦這些財產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應該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分割原則,按照不同財產的特性予以分割。
股權在財產糾紛中是占比最小的,我國法律也沒有關于離婚股權分割問題的明確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關于一方隱名、單方轉讓等等存在的股權爭議問題還很多。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等。通常來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論該筆債務是以兩人名義亦或是個人名義。現(xiàn)實中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判斷債務是否系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案件處理結果
從案件的處理結果數(shù)據(jù)圖來看,離婚訴訟最后被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即使在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中,也有70%的案件是第二次起訴,且第一次起訴就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很大部分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中國歷來都受“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等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在離婚訴訟中同樣體現(xiàn)。我國法律中就規(guī)定了法院判定離婚之前必定要經過離婚調解程序。而法官也不會輕易判定準予離婚。
同時,《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一般標準,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雖然法條規(guī)定的很明確,但是由于該標準較為抽象,同時舉證困難,在實踐中較難把握分寸,故法院一般都會以證據(jù)不足,無法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卻以破裂為由,而判決駁回起訴。所以,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承辦法官一般會傾向于判決駁回離婚訴請。這種裁判做法事實上在許多法院已經成為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后,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相反有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反而更加嚴重,再次起訴,法院一般就會認定感情確以破裂,但是實踐中也不乏起訴兩次,法院仍駁回起訴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
在二審判決中,維持原判占了大比例,接近80%,可見上訴得到改判的成功率并不高。故在一審當中得到相對理想的判決是很重要的。在離婚訴訟中,律師作為一個地位中立的專業(yè)人士,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yè)素質和經驗說服不太冷靜的當事人接受對自己最有利的調解方案或提出對己方有利的可行方案,也就是最優(yōu)解。同時律師的介入有助于糾紛得到公平解決,提高效率,有效地節(jié)約當事人成本。避免糾紛進入無休止的消耗。
鑒于二審較高的維持原判率,為增加一審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考慮聘請專業(yè)律師代為訴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
四、建議
綜合以上數(shù)據(jù),資深專業(yè)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想為離婚當事人提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在打算提起離婚或是對方提出離婚時,應第一時間開始著手準備證據(jù),特別是有關財產方面,更應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以及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jù),如財產證明、財產出資證明、爭取撫養(yǎng)權證據(jù),甚至是若對方有婚外情的,搜集婚外情證據(jù);
第二、保持冷靜,在對子女、財產等有一個較為客觀的認識的基礎上,與對方先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離婚協(xié)議,可委托律師代寫以保障權利,同時更能在嚴謹?shù)某潭壬戏乐购罄m(xù)糾紛發(fā)生;
第三、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意欲起訴或對方已經起訴的,建議委托律師,分析案情,并就證據(jù)予以搜集,制定切合個案實情的訴訟策略,防止錯失最佳訴訟時機,特別是關于證據(jù)方面,證據(jù)能否被法院采信,如怎樣的證據(jù)才能構成婚外情、家暴等,需由專業(yè)律師予以分析更為有效;
第四、而就撫養(yǎng)權問題,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yǎng)權糾紛時,傾向于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環(huán)境,所以,現(xiàn)孩子跟隨的一方獲得孩子撫養(yǎng)權是有利的。為獲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應盡量展示有益于小孩成長的環(huán)境,除此之外,除了爭取撫養(yǎng)權外,還可主張?zhí)揭暀唷⒚鞔_子女教育、醫(y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分配等問題。
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原創(chuàng)
2016年8月11日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上末路,爭議最大的除了孩子撫養(yǎng)權歸屬外,就是房屋分割問題了。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律師執(zhí)業(yè)過程中經辦了上百起的離婚案件,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現(xiàn)本律師就廣大當事人咨詢最多、最關心的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根據(jù)我國目前法律及相關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詳盡解答如下,以為當事人釋疑解惑。
一般而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有,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與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同等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則上雖如此規(guī)定,但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兼之房屋屬性、出資時間、辦理銀行貸款、家人父母是否出資、產權證取得時間等諸多要素不同,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根據(jù)具體要素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私房分割:
(一)離婚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產。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余額部份扣除。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凈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婚后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該房屋仍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
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即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房產應該認定歸產權登記的一方。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將其追加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jù)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了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與適當補償。
9、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只登記出資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因為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于婚前。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屋所有權直接判決。
(三)婚姻存續(xù)期間繼承房產如何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毫無異議的。問題在于,很多情況下,離婚分割財產時,作為繼承人的一方并沒有實際的繼承該房屋,即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尚未繼承房產的請求是不予處理的,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三、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四、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
拆遷獲得的補償安置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主要看拆遷房屋的產權來源。
(一)如果拆遷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遷安置中的房屋補償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轉化形式,仍然屬于原房屋的產權人所有,但是對于其他形式的補貼或者費用,比如速遷費、過渡費、獎勵費、早簽約獎等屬于補貼性質,按照規(guī)定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拆遷款系基于拆遷人是同住人身份而獲得的補償安置款,其性質上應當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補償,并非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形式,因此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遷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為雙方均有權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話,那么該部分拆遷款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公有住房按照規(guī)定一方無權居住的話,那么該方也無權要求分割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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