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且在辦理房本時登記的份額比例為99%和1%,這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該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即99%和1%進行分割。
2. 陳某委托王某辦理產權證事宜,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雙方出具書面的《聲明》載明:“雙方按份共有:陳某占有份額99%,王某占有份額1%。”
3.2020年,雙方離婚,陳某主張按照登記份額分割房屋,王某主張其辦理房產證時并不清楚1%和99%的意義,認為房產為共同財產應均分。訴訟過程中,房屋經評估,價值為367.8萬元。
4.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為雙方婚后購買,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未按照登記比例分割房產,判決陳某給付王某房屋補償款150萬元。
5.陳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裁判意見,駁回上訴。
6.陳某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提起抗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7.北京二中院再審認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判決房屋歸陳某,陳某向王某支付補償款36780元(按照房產1%份額比例計算)。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陳某與王某在共同生活中發生矛盾,現雙方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關于房產問題,1204號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雖然該房屋不動產權證書顯示為按份共有,王某1%,陳某99%,但該房屋為雙方婚后購買,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現原告請求應以房產證的登記為準,無法律依據。考慮到實際情況認定房屋歸陳某所有為宜,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應房屋補償款,從照顧女方的原則出發,房屋補償款本院酌定為150萬元。判決雙方離婚,房屋歸陳某所有,陳某給付王某房屋補償款150萬元。
北京市二中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的1204號房屋如何分割。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和陳某將房屋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且在辦理登記的聲明中明確約定為按份共有,份額比例為王某1%,陳某99%。王某簽署聲明(并代理陳某簽署)并向登記機關表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對陳某和王某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約定進行分割。根據按份共有的份額比例,法院認定該房屋歸陳某所有為宜,由陳某向王某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原審對于房屋分割處理有誤,再審予以改正。故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的財產部分,1204號房屋歸陳某所有,陳某給付王某房屋補償款36780元(按照房產1%份額比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陳某、許某1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閩02民終1617號】認為:關于址于廈門市集美區里號室房產的處理。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于婚后辦理訟爭房屋產權登記,根據該產權登記的內容,該房產為雙方按份共有,各享有1/2份額,故訟爭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依據訟爭房屋產權登記內容即雙方各1/2按份共有,認為該份額體現了雙方對該財產所作的約定,并據此認定訟爭房產應由陳某和許某1各半分割,以訟爭房產設定抵押權的貸款及對應利息應由陳某和許某1各半承擔,該認定并無不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焦某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2020)滬0115民初29191號】中認為: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購買,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原告占99%份額,被告占1%份額),系當時雙方基于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全額出資情況下協商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在房屋分割時予以充分考慮。然川沙路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1,020,000元和貸款700,000元共同組成,在原告父母出資僅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被告僅分割房屋價值1%,顯然與原、被告各自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綜上,本院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結合考慮原、被告各自對房屋貢獻、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確定川沙路房屋歸原告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酌情確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500,000元。(房屋剩余貸款約為520,983元。原、被告一致確認房屋市值為3,300,000元。被告主張首付后以公積金貸款方式出資500,000元。法院判決的酌情折價款實際占比約為18%)
2018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規定:“6. 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為遺產分割?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筆者在威科先行上搜索了近幾年的相關案例,發現實務中在處理此類型房改房的繼承分配時,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與分配方式:
一、已故配偶遺產未分割的,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所購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2833號
福州中院觀點:房改房也稱已購公房,是指根據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單位將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已經承租或使用該房屋的職工,職工對其享有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國家根據職工工齡、職務、工資、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后在房屋價值計算上給予職工的政策性優惠福利。房改房屬特定歷史時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對特定對象的補償性、非市場性、社會統籌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決定了判斷其權屬時,既不能簡單依據出資來源,也不能僅以購房合同簽訂及房產證取得時間來判斷房屋產權歸屬。職工生前沒有實際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對這種財產性權益的擁有資格,職工去世后仍然可以作為權利主體取得財產權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該規定也表明只要房改時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的,無論房改時父母是否死亡,產權仍歸父母所有。本案訴爭的房改房系使用了華岳與其原配偶林萌雙方的工齡、職級等優惠所購,即使林萌在房改前已去世,也應當認定為華岳與林萌的共同財產。故一審法院以林萌在房改前已死亡為由,認定訴爭房產為被繼承人華岳個人所有不當,予以糾正,上訴人所提訴爭房產系華岳與林萌共同財產的上訴理由予以采納。
二、房產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已故配偶只是享有工齡對應的財產性權益,已故配偶的繼承人只能主張工齡對應價值的補償,而不是房產份額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132號
北京市第一中院觀點:劉某1上訴主張5號房屋系劉某8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見證人與劉某2之女系同事或同學關系。對此本院認為,5號房屋系劉某8在劉某去世后購買,產權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應系劉某8的個人財產,至于購買房屋時使用的劉某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利益,劉某1等繼承人可另行主張。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案中,見證人劉某7、崔某與繼承人劉某2之女劉某10存在同事、同學關系,與繼承人劉某2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劉某1據此否認見證人身份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已故配偶享有的份額是工齡財產價值對應房產的比例,根據工齡以及實際支付購房款等情況,酌定已故配偶所占房產份額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9633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證據,涉案《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系在陳某6去世后,李某2與中糧公司于2001年1月15日簽訂,并于2002年5月15日登記在李某2名下。但李某2在購買公房時使用了其已故配偶陳某6的工齡。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當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故對于李某2在購買公房時使用其已故配偶陳某6的工齡,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陳某6的遺產予以繼承。根據本院向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調取李某2購買涉案房屋時所支付購房款的構成情況,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涉案公房合同總價為100 906.20元,李某2實際支付購房款47 567.7元。結合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費用明細表,本院對于李某1主張李某2在購買涉案公房支付購房款時抵扣陳某6、李某2原有薊**房屋價款53 338.45元,李某2實際支付購房款47 567.7元的主張予以采納。故其中屬于陳某6個人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亦應作為陳某6的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本院綜合全案情況,參考中糧集團售房政策、陳某6的工齡、以及購房款出資情況和陳某6生前工作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房屋中38%的份額應屬于陳某6的遺產。
關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房改房問題,因為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但無一例外都和已故配偶工齡所占的貢獻密不可分。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必須對已故配偶工齡所對應的財產權益或價值進行相應舉證、分析等等。
蔡思斌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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