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小说排行榜,好看的玄幻小说,《完美世界》txt全集 http://www.jshgsx.cn Tue, 01 Apr 2025 01:19:5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父母為女兒婚后購房出資并不當然視為贈與,應審慎判斷真實意思 http://www.jshgsx.cn/?p=10134 Tue, 07 Jun 2022 11:06:59 +0000 http://www.jshgsx.cn/?p=10134 蔡律師比較喜歡本案一二審判決。父母為女兒婚后購房出資,女兒在夫妻感情不合期間單方出具借條,前女婿則抗辯該出資應是對雙方贈與,一二審法院辨析都非常得力,尤其二審重慶一中院“贈與系贈與人向受贈人單方給付利益,借款則為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有權收回借款。兩相比較,贈與對行為人所產生的不利益程度顯著高于借款。故對于付款前及付款當時既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也未同步生成其他足以實時體現付款人意思表示的相應證據的,應當審慎判斷付款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表述我特別認同,本案可成為律師辦理類似案件的學習范本。

案情簡介:

劉大勇、楊麗芳系劉曉紅的父母。2016年3月31日,劉曉紅與王強登記結婚。

2017年12月5日,劉大勇將東風標致牌小汽車出售給郭志強,郭志強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61000元給劉曉紅,轉賬明細上備注:標致308購車費用,劉曉紅隨后轉入其銀行賬戶。

2017年12月14日楊麗芳銀行轉賬5萬元給案外人陳某;同日,案外人陳某轉賬5萬元給重慶長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楊麗芳銀行轉賬15萬元給劉曉紅。

2017年12月26日,劉曉紅通過銀聯POS單刷卡支付購房款321297元,與案外人陳某向重慶長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購買了位于重慶市渝北區店面(按份共有,份額各占50%),成交總金額為796281元。

2019年3月30日,劉曉紅向劉大勇、楊麗芳出具借條一張,載明:“為購買重慶市渝北區長安錦繡城門面,劉曉紅于2017年12月曾向母親楊麗芳借款人民幣貳拾陸萬壹仟元整(261000元),其中于2017年12月14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門面合買人陳某伍萬元定金(5萬元),于2017年12月2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曉紅支付壹拾伍萬元(15萬元),于2017年12月5日賣掉父親名下標致車輛,將賣車款陸萬壹仟元(61000元)交予本人。現承諾將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此筆借款,并從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益1%付息。逾期未付,則按月利益2%計付逾期利息,直至本金歸還完畢之日止。如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均為違約方承擔。借款人:劉曉紅,身份證號碼5003821990********。2019年3月30日”。

2019年12月27日劉曉紅與王強法院調解離婚,民事調解書將上述店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該房屋50%的產權份額由劉曉紅所有。

后楊麗芳、劉大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劉曉紅、王強返還劉大勇、楊麗芳借款261000元及利息并承擔5000元律師費等。

王強主要抗辯楊麗芳、劉大勇、劉曉紅為虛構夫妻債務偽造的《借條》不應采信,借款關系不成立。借條系劉曉紅單方出具,落款時間也晚于轉款時間,落款時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雙方已分居,劉曉紅有虛構債務的動機;陳某與楊麗芳、劉大勇、劉曉紅具有密切的親屬關系,一審法院不應當采信陳某的證人證言等。

一審重慶合川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261000元系贈與還是借款,若為借款,是否屬于劉曉紅與王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劉大勇、楊麗芳以款項交付事實以及涉案借條為據,認為匯付款項系劉曉紅與王強向其所借用于二人共同買房的夫妻共同債務。王強則認為該涉案借條不真,系劉大勇、楊麗芳與劉曉紅事后共同串通所寫,這筆款項實為贈與。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應予理解該條款適用于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反言之,父母出資款并非必然就應該定性為贈與性質。本案涉案房屋屬子女用來投資理財所用的門面房,父母并無義務無條件資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其出資目的在于幫扶兒女,子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王強未能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證明劉大勇、楊麗芳的出資行為系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故一審法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案涉借條的問題。王強認為出具借條時間是在劉大勇、楊麗芳出資購房兩年后,且出具借條時系王強、劉曉紅關系惡化,準備離婚期間,故該借條系劉大勇、楊麗芳與劉曉紅串通偽造的,不應作為評判依據。一審法院認為借條作為借貸關系存在與發生的憑據,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具有高度證明力,但就本案而言,王強也認可同劉曉紅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門面房時收到了劉大勇、楊麗芳出資的資金,只是對該筆出資資金是贈與還是借貸發生爭議,故案涉借條對于本案的處理并沒有決定性的證明作用,即使是事后出具,也不影響借貸關系認定的事實。楊麗芳、劉大勇與王強、劉曉紅在借條中關于利息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劉曉紅向劉大勇、楊麗芳借款用于同王強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門面房投資,并在購買后不久便取得租金作為回報,且王強、劉曉紅在重慶市九龍坡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綜上,該筆款項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強、劉曉紅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因楊麗芳、劉大勇與王強、劉曉紅在借條中約定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現劉大勇、楊麗芳主張律師費50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

二審重慶第一中院觀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有關款項是否系劉大勇、楊麗芳出借給劉曉紅、王強的借款并由劉曉紅、王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應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本案是否適用及如何使用該條文的關鍵在于在本案相關情形下如何區分贈與與借款。一般而言,贈與系贈與人向受贈人單方給付利益,借款則為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有權收回借款。兩相比較,贈與對行為人所產生的不利益程度顯著高于借款。故對于付款前及付款當時既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也未同步生成其他足以實時體現付款人意思表示的相應證據的,應當審慎判斷付款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結合本案實際,在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案涉爭議款項系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亦無證據證明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給付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神,初步推定有關給付具有借貸性質。

2019年3月,劉曉紅向其父母出具借條,楊麗芳、劉大勇并未提出異議而是予以接受并據以向王強主張權利,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款項并非贈與而是借款,故案涉爭議款項應當被認定為系楊麗芳、劉大勇出借的借款。

關于該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本案已得查明的事實,案涉爭議款項的最終用途系購買門面房,而該門面房在劉曉紅、王強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認定該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且案涉借條約定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楊麗芳、劉大勇因本案實際支付的律師費也并未超出國家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該費用應當由劉曉紅、王強共同負擔。

故一審判決對案涉債務性質、金額的認定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亦予認同。王強上訴稱案涉借條系劉曉紅單方出具,該債務系劉曉紅虛構,劉曉紅有虛構債務的動機,但并未充分舉證證明。王強上訴另稱證人陳某的證言不應被采信。本院認為,據以認定案涉款項性質的證據并非僅為陳某的證言,而其證言亦可與本案當事人陳述、借條、銀行憑證、明細即有關單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相互印證,一審法院采信其有關證言并無不當。故王強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我們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類似情形。父母在子女婚后購房出資,一般而言很少會在事先明確書立借條的。但如夫妻感情不合,婚姻關系瀕臨破裂時父母出于己方子女利益,常會要求子女出具借條,明確是債務關系,以防被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種情形,各個法院判法不一,要個案考慮,很難有統一的裁判規則。

但本案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觀點倒是非常清晰。總體上法官認為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確實有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后購房出資的是對配偶雙方的贈與,但該規定有個潛在的前提,則要先行認定屬贈與性質,其后才是贈與單方或者雙方的判斷。而贈與與借款相比對行為人不利益程度顯著高于借款,出于保護行為人權益角度出發,子女配偶一方應承擔更高的舉證義務,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系贈與的前提下,認定為借款則更為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畢竟我們應該都能理解,父母給子女購房出資,肯定想著夫妻之間能和和美美過一輩子,肯定不會想著真離婚時這錢還想著是給雙方的。給錢之間我父母可以模糊定義,但真若婚變時那肯定是債務了。

一二審法院對于借條的分析倒是讓我學習了,其辨析角度很是高明。一審法院稱我們審理這個案件的關鍵是要看這個出資行為是贈與還是借款,與后補的借條本身關系不大,借條本身對案件處理并沒有決定性的作用。二審法院則認為借條雖然是后面補簽署,但實質是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明確了本案款項是借款并非贈與。

其實,如果不是大富人家,如果父母不是對出資毫不在意的,類似情況父母與子女雙方事先簽署借條明確債務關系,并通過微信聊天方式雙方確認該筆出資是出借而非贈與那就可以高枕無憂,根本沒有必要去擔心后面的變故。

案例索引:(2020)渝01民終3716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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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4種方式(別賠了青春又賠錢!)||福州離婚律師推薦 http://www.jshgsx.cn/?p=2775 Thu, 27 Apr 2017 12:33:09 +0000 http://www.jshgsx.cn/?p=2775 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4種方式(別賠了青春又賠錢!)||福州離婚律師推薦

來源:法臨天下,轉自:律師商學院。

導讀:女孩子都想嫁給有錢人,然而嫁給有錢人,她們就能夠變成有錢人了嗎?

當青春不在,容華老去,當有更年輕、更美麗的女孩取代她們的位置,她們不得不離開的時候,她們能夠成為有錢人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

這場對婚姻的投資,女孩們以自己的青春和美麗作為投資,最后是青春不在,卻不得不兩手空空的離開。如果不采取措施,這樣的婚姻對女孩子注定是一場悲劇。

通過對婚姻的法律風險管理,把本來是屬于對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之后,如果出現了離婚這樣的事情,就可以把自己的一半拿走,獲得一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當個人財產變成共同財產后,離婚意味著對方將分去他的一半財產。所以,一個人越富,就越難以做出離婚的決定。在這個意義上,對婚姻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更有利于維護婚姻的穩定性。

本文的核心就是:如何通過結婚,把對方的財產變成自己的財產?

現在我們來研究如何把對方的婚前財產變成另一方個人財產的方法。

一、所有權轉移方式一:婚前贈與

第一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方法:婚前贈與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后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后,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愛情是什么?直教人生死相許。命都可以給對方,財產又算什么。因此,在結婚之前,戀人之間總會有一些財產相互贈與的行為。尤其是有錢人,贈與是他們表達愛的方式。在他們看來,贈與的財產價值越高,他們的愛也就越深。所以他們經常會送房、送車,以博紅顏一笑。

而作為受贈人,要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贈與的東西要到手才能夠生效。所以,當你的有錢男友承諾送你某件東西的時候,一定要盯著他兌現自己的承諾。沒有到手的贈與是在天上飄。

第二,如果贈與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那么請記住,交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真正有意義的是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沒有產權登記做保障的贈與,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諾言,隨時可以反悔和收回。

第三,區分戀人之間的贈與與彩禮返還。所謂彩禮,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財產,即必須給付彩禮才能締結婚姻。

彩禮的三個條件:基礎是當地風俗習慣,目的是締結婚姻,結果是被動給付。

彩禮的法律后果: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隨后離婚的,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因此我們在接受材料的時候,要和彩禮劃分界限:

區別1:彩禮是根據風俗習慣,而財產贈與則是男方對女方的感情表達。

區別2:彩禮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贈與則是男方主動送給女方,甚至是求著對方收下。

區別3:彩禮的目的是結婚,不給彩禮則不能結婚,而贈與與結婚無關,純粹是愛情的表達。

二、轉移財產所有權方式二: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的區別:

贈與以交付、辦理過戶為生效要件,動產交付之后,不動產過戶以后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到效果,在交付、辦理過戶之前對方隨時可以反悔;而財產約定直接產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不以辦理房屋過戶、財產交付為條件。當事人可依據夫妻財產約定主張所有權。

前提:雙方具有婚姻關系。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約定的話,雙方的約定到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后雙方后來沒有結婚,則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財產約定是協議、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后果。

為了白紙黑字的證明,約定應采用書面方式。

約定內容:一般是從婚前的個人財產向共同財產進行轉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號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后都屬于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當事人的目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那么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處理方式,按照贈與處理,動產要交付,不動產要辦理登記過戶,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第二種方式是兩次約定的方式:第一次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次約定,從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1、所附條件合法。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例如有這樣的約定:甲方(男)保證不和乙方(女)離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離婚,則把所有財產都給乙方,甲方凈身出戶。

對此法院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是,這種約定不得設置違法的前提條件。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則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在約定財產歸屬時以“提出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依法均有權提出離婚請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過對財產進行不合理約定限制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對此,法院判決:夫妻的這種財產約定無效。

2、區分法律與道德。

一對夫妻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作為一方對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駁回了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如果賦予夫妻之間的道德協議具備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個后果就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婚姻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雙方的感情通過金錢衡量,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結果。

律師提醒:關于不動產約定共有的問題,目前最高院在相關的解答中認為未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三、轉移財產所有權方式三:消滅對方的個人財產

判斷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一般通過兩個時間點判斷: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后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例如對方在銀行存款100萬元,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存款1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則法官可以認定該存款系個人財產;相反,如果不能充分舉證銀行存款的來源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消滅對方個人財產最好的方式是: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后購買其他財產。

把對方的財產賣掉后,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說,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對方的個人財產。但這時候,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賣房子的錢會有兩個流向:

第一個流向:消費。

——錢花完了,個人財產從此消滅;

第二個流向:購買其他資產。因為這時候新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后,所以新財產的所有權存在三種可能:

1、對方有充分證據證明,新購買資產全部系個人財產購買——則所有權仍然是對方個人財產;

2、對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新購買資產全部系個人財產購買——則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

3、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

在對方財產很多的情況下,我們選擇什么樣的順序來消滅對方的財產呢?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另外一個規定:

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則增值部分仍然為個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因此,首先要消滅的財產是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然后是房產。

同時,這個規定給我們的另一個啟示是:不要做家庭主婦,要做賢內助,幫助對方管理財產。對一些一時消滅不了的財產,例如房產,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話,那么產生的房租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四、所有權轉移方式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處理權,鞏固自己的婚后財產

我們先來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財產的特點:

構成:丈夫個人財產,妻子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所有權增加: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是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除外。

所有權減少:財產被處分的,例如消耗,例如贈與,財產權消滅。

所有權減少原因:丈夫個人使用,妻子個人使用,夫妻共同使用,丈夫履行法律義務使用,妻子履行法律義務使用,丈夫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妻子非因履行法律義務給家人或他人使用,

所有權增加獎勵:不考慮雙方貢獻大小

所有權減少責任:彼此不承擔財產賠償責任

家庭的財務特點:

1、沒有財務賬冊,家庭財產大多支出無憑證;

2、無專款專用制度;

3、如責任追究制度。

分割:夫妻財產只能在離婚才能分割,不離婚不能分割。

分割只能就離婚當時的財產分割,離婚時不存在的財產不能分割。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每人一半;專屬于個人的日常生活用品歸一方所有;對于個人財產,仍然屬個人所有。

【啟示】

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便于有優勢地位的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可能渾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曉時,往往為時晚矣,想追回這些財產并非易事,最后只能追認、妥協了事。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盡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用家庭財產投資自己:給自己購買專屬用品,例如衣服,皮包,個人學習用品;參加教育培訓,投資自己的能力;投資專家的身體,例如美容

隱瞞財產收入,虛報家庭消耗,制造私密財產。

把家庭財產流向娘家人的錢包。

香港媒體曾估算謝霆鋒資產約有6億元港幣(約5億人民幣),但張柏芝瞞著他,把錢挖給娘家,據香港《忽然1周》報導,張柏芝出名顧家,所以養了一群靠她為生的懶蟲,柏芝媽去年在香港開酒樓,就是女兒拿出180萬元港幣投資,加上定期給生活費,約已吸女兒720萬元港幣。而張柏芝為幫助老爸“胡須勇”東方再起,偷偷拿450萬元港幣給他開娛樂公司。

張柏芝2個弟弟也被形容是蛀掉姐姐財產的米蟲,張豪龍2008年開滑水學校和俱樂部,斥資自國外購買高價器材,共花了姐姐270萬元港幣。張柏文早前帶著女友前往歐洲拍婚紗照,姐姐曾買給他價值270萬元港幣白色法拉利,加上外傳他替姐姐買車賺差價,吸金共約360萬元港幣。這樣算下來一家人共掏空約2千萬元港幣。

五、所有權轉移方式五:追回你的家產

這種情況往往是自己無法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相反,家庭財產控制權由對方掌握。家庭的收入與支出由對方一手掌控。

在法律上,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取得收入根本不知情,更談不上有證據;財產支出也是一無所知,對方用賺來的錢買田置地,自己被蒙在鼓里。

一“全職太太”狀告丈夫長期在外“包二奶”,訴求分割丈夫高達5000萬元的財產,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稱近年來做生意虧損,如今債臺高筑,根本沒有5000萬元的財產。

由于這個“全職太太”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根本沒辦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財產的實際情況,甚至“二奶”購買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資,她也找不到證據。最終法院只能就確認的幾套房產進行分割,然而這些房產僅值幾十萬元。

準備離婚的男人一般會賣掉財產或者將其改換一種方式保存。這樣,在表面上夫妻在離婚時已經沒有什么財產可供分割。
為了預防萬一,妻子必須學會關心家庭的財產收入與支出,將文件備份,關心丈夫的公司和銀行賬戶。必要時向私人偵探求助,查清自己家庭資產的情況。

我們現在介紹一些常用的弄清家底的方法。

1、查找隱匿的房產

實踐中,有些人背著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購有房產,但對購房情況有意隱瞞或事后矢口否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礙。如果一點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從資金流向上找。

(1)搜集線索

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

留心對方賬戶支出,對方的某個賬戶每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房屋的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

(2)查詢

房產屬于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現在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

2、查找隱匿的銀行存款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

  1. 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但
  2. 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 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3、查找隱匿的股市資產

如果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所開戶,可以委托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到證券公司調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資金對賬單,或直接去開戶銀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對賬單。

如果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也沒關系,只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就足夠了,只是稍麻煩一些。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直接去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紀錄,但是如果想查到對方的資金賬戶情況,還需要在這兩個公司查出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具體開戶的證券公司調查資金對賬單。最后,將對方賬戶內的股票市值及資金賬戶余額查清。

4、查找所投資公司財產

(1)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

(2)委托律師查找企業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

(3)關注款項去向,注意銀行記錄、財務賬冊。

在這個險惡的世界,你應該學會用法律和心理學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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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離婚律師推薦了解 ||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能不能撤銷? http://www.jshgsx.cn/?p=2051 Mon, 27 Feb 2017 01:33:12 +0000 http://www.jshgsx.cn/?p=2051 福州離婚律師推薦了解 ||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能不能撤銷?

案情

劉某與陳某2015年10月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其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未成年的兒子所有,兒子隨劉某生活,該房屋暫由劉某與兒子居住。

陳某與劉某離婚后隨即又與他人結婚,因經濟因素陳某拒絕將房屋過戶至兒子名下。2016年6月,陳某以收入減少、房價上漲、經濟拮據等為由,訴至某縣基層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

分析

陳某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能否得到支持,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婚姻登記部門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只要求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協商一致作出適當處理,并不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實質性審查。《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條件是贈與房產的產權未發生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贈與合同并不屬于法定不能撤銷的合同,故陳某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撤銷。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房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贈與房產條款不能隨意撤銷。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也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以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法律約束力對抗任意撤銷權的任意性,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這類糾紛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觀點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除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但同樣是贈與房產,性質是不同的,單純的贈與行為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而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是有目的的贈與行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節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陳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來源:金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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