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陳青支付工資,第一筆轉賬記錄為大白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陳青轉賬12110.27元,摘要為“代發工資PAY026.7月工資”。大白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2日周例會紀要中記錄了陳青相關工作安排,陳青自2019年8月開始在周例會紀要上簽字。
一審福州市鼓樓法院觀點: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10日
來源:法制日報
安徽一橡塑制品公司員工辭職后入股競爭對手,不僅帶走老東家的技術資料,還“搶了”老顧客生意。法院采取“實質性相同加接觸”規則推定其與新東家構成侵權,判賠80萬元。今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體現懲罰性賠償導向的侵害商業秘密上訴案。
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為江西榮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開發和生產制造圖號為P2403-10013、P2403-10014和24543229、24543231汽車左、右防護罩和伸縮套產品。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在開發這些汽車零部件產品過程中制作形成相應的技術文檔資料,即案涉四種型號產品PPAP文件包,而且文件包的封面均印有保密字樣。
2009年4月,與中鼎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曾任上述防護罩產品項目小組業務主管的汪建國辭職,到寧國市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工作,為該公司股東,負責公司生產、技術和采購。汪建國認可其經手向江西榮成公司銷售的案涉汽車防塵罩產品業務金額大致有四五百萬元。
2012年,中鼎公司以汪建國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寧國市公安局報案。寧國市公安局從汪建國處扣押了電腦主機一臺及防塵罩模具。在電腦中發現圖號為24543229左伸縮套產品PPAP文件包等文檔資料,其格式內容及客戶名稱與中鼎公司該型號PPAP文件包基本相同。
中鼎橡塑制品公司認為汪建國、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決汪建國、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鼎公司商業秘密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雙方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具有實用性,能為中鼎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所涵蓋的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中鼎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中鼎公司指稱,汪建國等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對其的證明要求采取“實質性相同加接觸”規則。本案中,寧國市公安局不僅在汪建國的電腦中發現了與中鼎公司相同的產品PPAP文件包等技術文檔資料,而且從汪建國處扣押了四種型號的防塵罩模具,結合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向江西榮成公司銷售產品的事實,可以認定生力公司使用的商業信息與中鼎公司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的商業秘密實質性相同。汪建國在中鼎公司主要從事產品銷售工作,曾是防護罩產品項目小組的業務主管,再結合扣押的防塵罩模具,以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銷售的事實,足以表明汪建國接觸了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的商業秘密。由此,可以認定汪建國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侵犯了中鼎公司的商業秘密。
該院二審綜合考慮案涉商業秘密對中鼎公司經營的重要性、汪建國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過錯程度、持續時間及銷售案涉產品金額等因素,將賠償金額由原判的10萬元提高至訴請的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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