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討論了結婚事宜并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后,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余彩禮未付。半年后,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審理過程中,賈某稱其給李某買的手機、首飾以及轉賬均為彩禮,要求李某返還全部轉賬及手機、首飾折價款。(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因此,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需要據實判斷是否為應當返還的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系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屬于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于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后,性質也曾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根據《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賈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未有孕育情況,結合雙方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時間非常短暫的情況,最終判令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時,既要依法裁判、衡平雙方利益,更要通過“小案”講好“大道理”,引導人民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健康的婚姻關系。給付彩禮是以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該目的包含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項因素。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離婚時一般不予返還彩禮。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但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應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專家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賈某給予李某的財物是否為彩禮的問題。法院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根據事實將賈某在談婚論嫁前為李某購買的手機及“5·20”為李某購買的首飾等,認定為賈某是為表達和增進與李某之間的感情所進行的消費性支出,不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于彩禮的范疇。而賈某在與李某商議了結婚事宜并確定了彩禮數額之后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法院在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后做出的賈某贈與李某的財物不予返還,但給付的彩禮全部返還的判決,符合《規定》中有關彩禮的認定與返還的處理意見。
該案的意義在于,提出了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標準:一是發生的階段不同。贈與主要發生在雙方戀愛但尚未到談婚論嫁階段,而彩禮主要發生在雙方已就結婚和彩禮數額達成或初步形成共識之后。二是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直接目的和相對特定的財物范圍。而一般意義上的贈與主要是一方或雙方自愿、無償給予對方財物,以維系、促進雙方感情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將戀愛不同時期給予的財物結合給付財物的原因作為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標準是較為合理、妥當的,不僅較好地詮釋了《規定》關于給付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的認定標準,而且清晰的裁判思路也能給社會以指引,對移風易俗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邱宇婷律師從“彩禮返還”“夫妻共債”“家庭暴力”“忠誠協議”等熱點問題出發,引發現場聽眾思考及互動。
同時,邱宇婷律師結合實操案例,并通過通俗易懂的表達,對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中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既提高了宣講內容的趣味性,使宣講內容貼近生活實際,又讓員工能夠從宣講的案例及法律規定中得到收獲,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真正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活動中,員工們就宣講內容積極提問互動,宣講活動圓滿結束。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未婚已育,但雙方當事人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包括:(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之一,所以彩禮法院會支持返還,但是具體返還多少有待考量。
這就導致在不同案件中,法官會參考不同情形,做出不一樣的判斷,需要當事人雙方出示證據進行舉證。
3、平衡法理和情理
法官的考量因素通過案例檢索可以大致總結出來。如(2022)滬0115民初18205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例中寫道:“本院認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涉案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相關(2020)滬0114民初17045號、(2022)滬0115民初18339號、(2016)滬0115民初29584號……等法院的案例可知,法官在酌情考慮返還時通常會參考以下因素:
(3)?彩禮數額;
(4)?風俗習慣;
(5)?給付是否造成經濟困境;
(6)?在解除婚約中雙方過錯情況;
(7)?扣除必要花費;
(8)?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
比普通返還彩禮案件中更為特殊的是未婚生育通常會涉及到撫養關系,撫養關系與彩禮返還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在實踐中不會同案判決(調解除外)。
另案起訴的撫養費支付與否、有無生效的判決,這對未婚生育彩禮返還案中的法官來說,有很大的參考價值,近期的(2023)豫1502民初1552號、(2023)甘08民終167號判決可供參考。
作者:雷春波 黃睿君
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一直是各地民間習俗,福州地區亦是相當盛行。因地區差異以及當事人雙方身份、地位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彩禮的數額也是各異。訂婚之后解除婚約的情形,在現今這個多變的時代,自是不少見。那么,訂婚之后又解除婚約或者結婚之后又離婚的,已經支付的彩禮(聘禮、聘金)還能要回嗎?能要回多少呢?影響彩禮返還的因素又有哪些?
作為福州離婚專家律師,筆者在十余年辦案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福州地區法院公開的關于彩禮返還所有案例,對福州法院彩禮返還案件裁判規則作一全面剖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顯然,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表面上法律條文似乎支持全部返還。但在司法實務中,即便支持返還的,對于返還數額亦會有所調整。當然,對于哪些情形會影響返還比例及金額的,法律對此并未明確規定。但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實際會產生一些不成文但確實會照此執行的裁判規則。對于該類似裁判規則,由于并非正式的司法文件,法院不會公開,公眾亦無從查找相關規則,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惑。
對于影響返還數額的因素,福州法院在審理時又會關注哪些?翻看福州各法院判決,我們會發現,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返還數額比例仍有區別,具有一定的地域差異,但對于影響因素仍是是否同居、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是否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等,當然一些特殊情形也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
一、未登記結婚
(1)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最主要因素:是否共同生活
你可能以為,訂婚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數額越少。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就拿長樂市法院的兩個類似判決來說,一個是訂婚一年后解除婚約,期間未有共同生活;另一個是訂婚半年后解除婚約,但期間有短暫共同生活。兩種情況,最后的判決結果顯示的是,后者返還的彩禮比例更少。
(2)同居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越少
按照民間習俗,男女訂婚多數會有訂婚儀式,且有大部分人會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先行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辦結婚喜宴。之后,女方便以妻子名義居住在男方家中。那么,如若之后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未能成功登記結婚隨即分手的,法院出于保護婦女權益等原因,則會根據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來判決最后返還的彩禮數額。相同情況下,同居時間越長的,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比例越少。
(3)是否流產、生育亦是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不是只要考慮是否登記結婚、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就可以確定彩禮返還數額了呢?當然遠沒有這么簡單。如果你跟你的未婚妻在訂婚后曾懷有孩子,但最后不幸流產,婚姻也未能成功締結的,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必定會考慮此情節,酌情減少返還的彩禮數額。如果雙方在訂婚期間生育的,則返還彩禮的數額必定更少。如長樂市法院的一類似案例,雙方訂婚時間一年半且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的,男方曾支付彩禮438000元,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最后判決女方返還彩禮數額為70000元;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在一起類似案件中,雙方訂婚時間近五年,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法院在返還彩禮訴訟中駁回了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二、已登記結婚
(1)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是影響彩禮返還的重要因素之一
很多人會慣性以為,彩禮返還只有在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方可請求,但依據法院判決而言,并非如此。就福州法院來說,若夫妻登記結婚后僅共同生活一兩個月的,男方在離婚后可要求女方返還一定數額的彩禮。依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判例,若夫妻同居時間為1-2個月的,法院最終將會判決女方在扣除彩禮總額20000元左右后,將余下部分返還予男方。而根據其他判例,亦可得知,若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達兩個月以上的,大多數情況下將不再能夠要求返還彩禮。
(2)結婚時間兩個多月以上仍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仍有例外
?? ?例外一:但若存在女方出軌,且孩子非親生,結婚時間又不長的,仍然可要求返還部分彩禮
婚內出軌顯然已經越見頻繁,如若婚后一年內,女方出軌,且所生孩子并非丈夫親生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部分彩禮?據福州市某法院一類似判決來說,法院最終因考慮到雙方登記結婚一年,女方出軌生下非親生子,判決女方返還男方一半的彩禮。
例外二:結婚時間近五年,但女方長期在外,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可見,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給付人即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當然,此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福州市某法院就曾判決結婚五年長期在外的女方,返還一半的彩禮予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
婚姻之事紛繁復雜,彩禮之事更是因影響因素之多而帶來結果的難以確定。但掌握上述裁判規則,再加之更多的實際判例輔助,作為專業律師,仍然還是可以確定相應情況最終的彩禮返還概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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