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張某等在江蘇省沭陽縣某中學門口遇見該校女生孫某,當即對同伙提議晚上帶孫某出去“玩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隨后,張某伙同王某、崔某(均已判刑)采取威脅、欺騙等手段將孫某挾持。途經一家食雜店時,孫某進入店內呼救,但張某等人圍住店門,并沖入店內強行將孫某拖出,一路挾持到河邊,王某、崔某先后對孫某進行奸淫。在此過程中,張某對孫某進行猥褻,因孫某叫喊受不了,張某未對其實施奸淫。案發后,張某畏罪潛逃,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共同強奸犯罪中張某放棄實施強奸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一行為是否屬于犯罪中止。
【評析】
由于我國刑法條文的具體表述都是以一人犯一罪為基礎的,因此在處理共同犯罪時,有些制度往往有特殊的規定,例如在處理共同犯罪時就不能簡單地套用犯罪中止的一般規定,而是對行為人有特殊的要求。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各行為人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體行為的表現可能有所不同,但每個具體的行為都是圍繞共同的犯罪故意來進行的,也就是說,共同犯罪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之下,由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所結成的有著內在聯系的行為整體,即各共犯圍繞同一目標,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共同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原因力作用,因此,即使個別行為人由于各種主觀的心理原因在行為過程中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如果這種放棄行為并沒有阻斷犯罪后果的發生,那么共同犯罪作為一個整體并沒有停留在既遂之前,這種中止行為就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中止,只有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侵害后果被避免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中止。
本案中,在被告人張某的提議下各共同犯罪人形成了共同的強奸犯罪故意,在這種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各共犯共同實施了將被害人挾持到一河邊并輪奸的行為,雖然張某在被害人的哀求下放棄了自己的奸淫行為,但被害人被強奸的結果已經發生,張某不僅提議,而且和他人一起實施了挾持行為。同時,當其他人對被害人進行輪奸時,張某始終在場,因此,以張某為主的各被告人形成了共同的強奸故意,在這個共同故意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強奸行為已經實行并已經達到了既遂狀態,考慮到張某放棄強奸的行為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發生,其行為不屬于刑法中止犯的范疇,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既遂。當然,由于張某的放棄行為在客觀上降低了整個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也就減輕了該共同強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張某的放棄行為是其對被害人一定程度同情的主觀心態支配下作出的,因此從主觀和客觀方面來說,被告人張某的放棄行為都應當得到刑法的肯定評價,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男子被認定強奸犯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孫某明知小張在2008年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對其實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在小張年滿十四周歲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孫某是與未成年的小張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對小張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孫某長期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小張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的小張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也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孫某強奸次數眾多且造成未成年小張懷孕的后果,屬于情節惡劣。
孫某曾因犯搶劫罪于1990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993年越獄潛逃后于2012年被抓獲,于2014年6月16日刑滿釋放,其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強奸罪,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認定孫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 ?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 ? ?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 ?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 ? ? 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 ? ?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第21條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第25條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提醒各位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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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要教會孩子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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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訴孩子,凡穿游泳衣會覆蓋到部位,任何人絕對不得觸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只要讓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表示反抗,即使他是老師或其他有權威的人,并盡快告訴媽媽或其他信賴的成年人。
3.讓孩子盡早明白到底什么是性侵和受到性侵怎么辦,受到侵犯應向信賴的成年人或警察求助,切不可害羞、膽怯而拖延了時間。
4.孩子外出,應了解環境,盡量在安全路線行走,避開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5.晚上女孩子外出時,應結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長一定要接送。
6.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圍動靜,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遇有人盯梢或糾纏,盡快向人多處靠近,必要時呼叫。
7.女孩外出,隨時與家長聯系,未得到家長許可,不可在別人家夜宿。
8.應該避免單獨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寧靜、封閉的環境中會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這個孩子這些年的噩夢真的無法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