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也沒有證人,怎么辦?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因此,職工可以自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有職業病,還能領到工傷待遇嗎?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有關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上述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審湖南岳陽縣法院觀點:
二審湖南岳陽中院觀點: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明確認定,水灣公司為安東衛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性質上是水灣公司為安東衛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己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上述規定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無論從性質、目的,還是從強制性、賠償范圍等各方面來考量,都是獨立的險種,不具有替代性。保費不管是用人單位繳納,還是扣勞動者工資,結果是一致的。本案投保費用系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繳,只是以用人單位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勞動者有權在獲取雇主責任險的權利后,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但醫藥費、死亡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9月5日
隨后,昌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8月13日,昌江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符斌的死亡不視同工傷。昌江分局向昌江縣政府申請復議,隨后昌江縣政府撤銷昌江縣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015年5月,昌江分局向昌江縣人社局申請重新給予符斌工傷認定。同年7月,昌江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決定就符斌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理由是符斌病發時不在工作時間段。同年8月,符炬等人因對昌江縣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昌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昌江分局在庭審時指出,他們單位的工作性質決定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地點都不確定,昌江縣人社局認為符斌發病不在工作時間進而不認定符斌屬于工傷是不正確的。
昌江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昌江縣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并責令昌江縣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員工符斌的死亡作出工傷認定。昌江縣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南二中院。
近日,海南二中院經二審駁回人社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昌江縣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認定符斌的情形視同工傷,昌江分局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符斌的家屬符炬等人進行了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考勤登記表顯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雖然所在單位的正式上班時間為7時30分,但乘作業車去當天需要養護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業車時就應視為已開始了工作,其在該期間發病當然屬于上班時間。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時40分符斌已被昌江縣人民醫院接至該院的救護車上,隨后符斌在轉院至??谑袇^內醫院的途中死亡。無論從7月14日早上7時符斌在作業車上發病,還是從7月13日符斌感覺身體不適時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轉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
因此,符斌突發疾病身亡的過程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