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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占頭等艙后不走了
據乘客周先生介紹,6月12日,他從太原出發,乘坐海航HU7041航班飛往重慶,他購買的是頭等艙機票。飛機原定于下午1點半起飛,1點左右,乘客準時登機。周先生登機后發現頭等艙內已經有兩名男性乘客,“一個40多歲,一個是個年輕小伙子,說話是山西口音。”
隨后,空乘在查票時發現兩名在頭等艙內的男性乘客購買的是經濟艙機票。空乘告知兩人,升艙需補齊費用,因為機上沒有刷卡機器,只能交現金。但兩人以現金不夠只能刷卡為由拒絕。“他們說自己身上沒那么多現金,倆人不交錢也不回經濟艙。”周先生說。
在空乘再次提示兩人返回經濟艙后,兩人情緒激動,出言不遜并毆打空乘。一名在經濟艙內的年輕男子曾試圖制止兩人。
隨后,空乘向機長求助,一名空警前來處置,不料空警也遭到兩人的毆打。周先生說,“他們把空警堵在座位上,空警的鼻子都被打流血了。”
受此影響,原本已滑行的飛機重新回到原點。機組人員報警后,機場警方到場處置。據了解,兩乘客對警方的工作也并不配合。事件造成飛機晚點2小時。周先生稱,重新返回飛機上后,他注意到兩打人乘客、被打的空乘和空警都沒有上飛機。
通報稱,
海航已第一時間安排傷情檢查及專人陪護。同時,海南航空對此類行為強烈譴責,并將根據中國民航局及中航協《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將兩名涉事乘客列入中國民航”旅客黑名單”,并將堅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涉嫌尋釁滋事罪
本起事件中,兩名乘客無合理理由要求免費由經濟艙升至頭等艙,遭到空乘人員拒絕后,便隨意毆打空乘及空警人員,其行為屬于無事生非、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的尋釁滋事。兩名乘客存在造成兩人以上輕微傷的可能,以及符合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情形,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決結果
一、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
二、耿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
三、田某、耿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246.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朱欽蓮
【案情】:
2004年6月5日晚9時許,被告人陽鋒、古如平、邱國、張生等人分騎兩輛摩托車去南康市區“紫荊城”玩,經過南康市文化局轉彎處時,四被告人發現前面坐在一輛三輪摩托車上的黎梅時,陽鋒故意用摩托車燈變光照射黎梅,并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起哄口頭調戲黎梅,同在三輪摩托車上的被害人黃坤(黎梅男朋友)指責四被告人不該調戲黎梅。陽鋒騎摩托車搭著邱國、張生追上前以黃坤罵了他們為由,將三輪摩托車攔下,并要黃坤下車。黃坤不肯下車,陽鋒即叫其他被告人:“拿刀來,如不下車,就一刀捅掉他去”。黃坤無奈下了車,陽鋒強行拉著黃坤走進南康市中心農貿市場附近的一漆黑的巷子內,并叫其他三人守住黎梅,不準其打電話報警。在巷內,陽鋒問黃坤這件事怎么辦?并威脅要打黃坤,黃坤害怕挨打,提出給100元錢,陽鋒稱“100元太少,要200元”,黃坤無奈給了陽鋒200元。隨后,四被告人將贓款用以吃夜宵、開房住宿。
【分歧】:
本案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在審理過程中有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陽鋒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他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行為,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理由:在被害人被拉進巷內前,四被告人無事生非,所有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行為。在巷內,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脅,問被害人拿錢只是陽鋒一人所為,其他被告人在外只是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準她打電話報警,對巷內情況并不知情,沒有共同的搶劫故意。
第二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行為,其中陽鋒對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其行為屬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他三被告人只實施了起哄、在外守住被害人女朋友不準她打電話報警等行為,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行為,陽鋒雖然威脅被害人拿出錢來,也只是索要少量的錢財,其主觀目的是一種追求精神刺激的行為,不是以占有被害人錢財的目的,情節不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
第四種意見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理由: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進行調戲,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但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其他三被告人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準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搶劫犯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本案中的被告人開始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客觀上無事生非,從對象上、手段上針對的都是不特定的人,具有隨意性,其行為是尋釁滋事行為。在被告人攔住被害人脅迫其下車,陽鋒強行把被害人拉進漆黑的巷內,威脅被害人拿錢時,本案雖然事前無商議,但其他三被告人明知陽鋒把被害人黃坤拉進巷內將實施包括劫財在內的危害行為而在外守住被害人黎梅并不準其報警,積極配合陽鋒完成犯罪,構成了共同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一伙人多勢眾,內外控制了兩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無法尋求救助,被迫交出財物,性質完全發生了變化,轉化成了搶劫。如果沒有其他三被告人的配合,被害人黎梅可以報警,陽鋒不可能搶劫得逞。區別搶劫與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一是從發生的地點來看,搶劫一般選擇在偏僻的地方作案,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大多選擇在公共場合,如城鄉市場、商店,欺行霸市,擾亂正常的市場貿易活動。二是從暴力程度來看,搶劫采取的暴力程度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是嚴重威脅到被害人的人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基本上沒有尋求救助的機會,被迫交出財物。本案被告人陽鋒先是稱要拿出刀來捅被害人,在巷子內時,又威脅要打被害人,這就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交出200元錢。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雖然也會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但其強度比搶劫中的暴力威脅的強度要弱,一般不會危及被害人的人身,被害人可以有尋求救助的機會。三是從主觀目的來看,搶劫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錢財,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精神刺激,不遵守社會公德,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在乎錢財的多少。本案被害人黃坤因害怕被打提出給100元后了事,陽鋒嫌少,要200元,說明被告人并不是不在乎錢財的多少,而是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的目的。綜上,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以上均為化名)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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