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9月2日在北京市懷柔區溫某駕駛小型客車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本次事故經交警認定溫某承擔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張某與溫某登記離婚日期為2018年9月3日。2019年1月25日,王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溫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溫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等費用。后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溫某的配偶張某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北京懷柔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溫某與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溫某駕車致王某受傷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實行過錯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之債專屬于個人債務的一般歸責原則,不完全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有兩個標準,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對于運行利益的認定,除了謀取經濟利益以外,還應當包括機動車的運行為家庭帶來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機動車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就應該視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機動車的運行利益如果已為夫妻共享,所產生的侵權之債,則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本案中,首先,機動車變更信息查詢單載明了車輛×××的變更日期為2019年5月14日,變更前所有人溫某。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9月2日,且,張某稱與溫某登記離婚日期為2018年9月3日,故在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張某與溫某還未解除婚姻關系,涉案車輛應屬于溫某、張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車輛享有平等的處置、支配權。其次,雖然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溫某為侵權人,但庭審中張某所述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為孩子想父親了,所以其與孩子在涉案車輛上,綜合王某、張某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可以認定在此過程中機動車的運行利益由雙方共同享有,其運行風險亦應當由溫某、張某夫妻共同承擔,因此,溫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承擔的侵權債務為其與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北京第三中院觀點
侵權之債原則上為個人之債,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的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9月2日,張某與溫某登記離婚時間為2018年9月3日,故侵權行為發生之時處于張某與溫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合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與孩子在涉案車輛上的情況、張某與溫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一審法院認定機動車的運行利益歸家庭使用,案涉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且一審法院已進行詳細論述,本院在此不予贅述,依法予以維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由于侵權之債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夫妻另一方對該債務的產生并不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不存在享受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因此對于侵權之債原則上為個人之債。但本案不同之處在于,溫某的職業系司機,其駕駛客車是為了賺取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產生交通事故的基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溫某駕駛客車的行為屬于家庭生產經營的一部分,由此產生的收益與風險亦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此該筆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更為合適。反之,若溫某駕駛車輛產生的交通事故系因其與朋友喝酒后醉酒駕駛所導致,那其配偶未從中收益,亦無預料該風險的可能,此時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2021)京03民終11952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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