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并不復雜,但亦有值得學習之處。作為不動產性質的贈與,即便簽署拆遷安置協議,后續亦辦理了相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但仍視為贈與標的沒有轉移,贈與人仍有權行使撤銷。
案件基本情況:
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上海王老先生老宅拆遷,當時安置人口是王老先生夫婦及父親、兒子,后為家業傳承及節約稅費需要,王老先生作主加上了孫子王某的名字。不想,后面兒子離婚,在分給女方一套房屋之后,女方仍代理孫子進行分家析產訴訟等,這下老爺子惱了,遂認為前兒媳不義,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孫子王某贈與等。
前兒媳周某當然不同意,她作為孫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抗辯:第一并沒有贈與協議,贈與是雙方的合意。原、被告和第三人葛引芳曾經因為分家析產案件在本院審理中,尚未結案,屬于家庭內部分配,并非贈與;第二即便是贈與,也非原告一人的贈與。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沒有認可周某的意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來源、《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申請書、第三人的陳述以及被告王某的出生時間,可以認定王某并非安置對象,不享有動遷利益。
故以拆遷上海市青浦區XX村XX組XX號而獲得的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系動遷利益,原告王老先生及第三人王老先生妻子、父親、兒子在配套房屋商品房供應單上增加王某的名字,應認定為贈與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現系爭房屋產權尚未轉移登記至被告王某名下,拆遷安置對象四人均表示撤銷對系爭房屋的贈與,原告行使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贈與撤銷后,原配套商品房供應單上王某的姓名應當予以去除,原告明確要求撤銷《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撤銷網簽備案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滬0118民初11023號
]]>? ?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拆遷補償協議都已經簽訂了,而且自己的房屋也早已被拆了,才發現約定的房源不存在。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對原告蘇某與被告某辦事處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因城市改造需要,原告位于城市改造區的105平方米宿舍需要拆遷。2012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被告同意原告用住宅按3∶1置換經營用房,安置位置在改造路東側第一通道旁,建筑面積35平方米,不找補差價,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簽訂后,原告即從拆遷房中搬出。但被告卻未按約定時間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繼而向貴池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合同約定的經營用房并賠償經濟損失。
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書,請求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合同約定的35平方米門面房價值進行評估,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確定給原告的安置房位置不確定,鑒定機構無法鑒定。
經調查,原告認為位于改造路30#門面房即業主為周某的經營用房、改造路22#門面房即業主為徐某的經營用房可能系為其安置的經營用房,并向法院提交了該經營用房所處位置的照片。
法院分別調取了原告提供的兩位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兩位業主合同均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買的經營用房均位于改造路某廣場,徐某的門面房建筑面積38.01平方米,每平方米38726.65元;周某的門面房建筑面積分別為62.16平方米、94.41平方米。
被告認為法院調取的徐某、周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本案無關,該合同約定的經營用房也非應當安置給原告的經營用房。法院要求被告在限期內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的房號、業主名稱及購房合同,逾期將比照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面積類似的經營用房即徐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計算原告的經濟損失。期滿,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但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在被告未能提供安置房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確定給原告的安置房位置不確定,被告未能在限期內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及購房合同,對原告的安置房經濟損失法院參照徐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格計算,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63272.75元。
(唐金法??陳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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