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文文來說,父母分居后,工作日文文在父親小茂處生活,但因父親工作較忙,她主要由祖母照顧;周末則在母親蘆薈處生活,由母親照顧。一審法院判決蘆薈與小茂離婚,并綜合考慮案情判決文文隨蘆薈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茂認為法院未依法征詢文文對撫養問題的意愿,且對部分夫妻財產的分割也有誤,因此提起上訴。對蘆薈,小茂則開始藏起了孩子。
“現在家里有哪些家庭成員?”“生活環境和以前相比有變化嗎?”“家人經常討論或者商量事情嗎?會爭吵嗎?”“爸爸、媽媽會和你一起商量未來怎么生活嗎?”……社工仔細詢問著文文的家庭環境、學習生活、家庭成員互動等情況,文文一邊思考,一邊回答,也慢慢地放松下來。
“如果爸爸媽媽要分開了,你希望和誰一起居住,可以分享給我聽聽么?”文文思考了一會兒回答說,希望平時和母親一起住,過節的時候去父親家住。文文告訴社工,因為擔心父親生氣和失望,所以她沒有向父親講過自己的真實意愿,她希望由法官婉轉地向父母表達自己的想法。
社工對文文能夠獨立表達想法向她表示肯定與感謝。面談后,社工請文文填寫了相關量表,反映小茂、蘆薈對文文的教育態度和行為,并評估文文與父母間的情感聯結與親密程度。
根據調查結果,社工制作了兒童訪談工作報告。報告顯示:文文的父母在家庭環境方面都有適合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條件;父母都能參與到孩子的學習輔導和生活中,孩子對父母雙方均表達了情感需要,相對父親,孩子與母親溝通較多;父母在教養方式和親子互動方面均良好,孩子對父母均有較強的情感聯結,相對而言,孩子與母親的親密度更高。報告還提示二審合議庭,向文文父母反饋報告內容時,需注意保護文文的意愿及她和父母的關系。
最終,二審結合社工的調查結果,從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維持一審關于文文隨蘆薈共同生活的判決,并增加了關于探望事項的判決。對雙方爭議的其他判項,二審法院也一并作出處理。
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社工
本案中,社工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邀請涉案未成年人來到陽光中心,在柔和的環境中,采用易于理解且循序漸進的具體問題,以及分享式的語氣開展訪談,保障未成年人能夠在輕松的氛圍里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想法。訪談前的介紹和訪談最后關于能否反饋父母的意見征詢,也都是為了給未成年人足夠的安全感、信任感。二審法院也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用變通的方式向當事人說明報告核心內容,再聽取當事人對兒童訪談報告的意見。這是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尊重和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也有利于維護今后涉案未成年人與相關家庭成員的關系。
文中案件當事人名字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二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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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丈夫,我就和他發生過關系,孩子不是他的,還會是誰的呢?”說起兒子樂樂的身世,林小姐既心疼又有些慚愧。
林小姐出生于浙江,在上海讀的大學。大學期間的一次朋友聚會時,同學小李帶來了自己的高中同學李先生。因為都是年輕人,林小姐和李先生很快就相談甚歡,并留下了電話和微信。此后各自畢業,林小姐留在了上海工作,李先生則自己開了一家公司。兩人依舊保持著經常微信、偶有見面的朋友關系。
林小姐說,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先生約她吃飯。吃完飯后,李先生就提議林小姐到他家中去喝酒。林小姐便帶了一個朋友去了李先生租住的酒店公寓。之后發生的事情,讓林小姐至今悔恨不已。發生了這一切后,林小姐不敢告訴準男友吳先生,便當一切都沒發生過。
之后,林小姐和吳先生戀愛,并很快發現自己有了身孕。去年5月,林小姐和吳先生“奉子成婚”,3個月后兒子樂樂呱呱墜地。
正當一家人都沉浸在孩子降臨的喜悅中,一個事件改變了一切。當林小姐夫婦為樂樂申報戶口時,派出所以林小姐懷孕三個月后結婚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本以為只是例行的手續,但當鑒定結果出來后,所有人都驚呆了,樂樂不是吳先生的親生子。這時,林小姐才將與李先生的那一次酒后發生的事和盤托出。吳先生沒有原諒林小姐,最終兩人還是以離婚收場。
林小姐找到了李先生,告知其孩子一事。李先生在驚訝之后,對于自己“喜當爹”的事情并不認可。于是,林小姐和母親,約了李先生見面,并與之協商親子鑒定及孩子撫養問題。
李先生表示,自己與林小姐并不“熟”,兩人僅見過兩次面,他否認2014年年底的那次醉酒后,兩人發生過性關系。在他看來即使發生過一次關系,懷孕的可能也極小。
為了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李先生表示愿意做親子鑒定。他在網上找到了一家鑒定機構。但是在鑒定當天,李先生沒有按約出現在鑒定機構,他寄來了一份自己的血樣。
而林小姐卻對這一鑒定結果堅決不認可,她懷疑李先生郵寄的非本人血樣,故要求重做鑒定,但遭李先生的拒絕。為此,林小姐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1萬元至樂樂成年。
庭審中,林小姐向法院申請對李先生和樂樂進行親子鑒定。但李先生認為,自己已經配合做過親子鑒定,且此事涉及他的聲譽、隱私,因而拒絕配合。他也不同意就此前親子鑒定中送檢的血樣是否是其血樣進行鑒定。
當天庭審結束后,李先生還將當庭飲用過的“百歲山”礦泉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
而目睹了這一切的林小姐卻突然想到,是否能從這個礦泉水瓶上的唾液檢驗出李先生的DNA與樂樂親子配型呢?于是她向法院申請以該棄置水瓶為送檢樣本用以鑒定親子關系。法院準許了她的申請,申請結果也印證了林小姐的推測。樂樂確實與李先生有親子關系。
對此,李先生持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程序違法,檢材來源不明,違反法院中立審理原則,屬強制鑒定,并申請對送檢水瓶上有無被告指紋進行鑒定,但此后又撤回了該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訴訟中未予遵守誠信原則,其對事實的陳述意見缺乏可信度。他雖在訴前通過寄送紙巾血痕樣本進行了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并未對其當場取樣或確認過樣本來源,故不能作為否定他是樂樂生父的定案依據。
而對于那份由礦泉水瓶所做的親子鑒定,法庭認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認為,李先生將庭審中飲用后的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是其自身意愿及自由處分行為,該事實有庭審錄像等予以證明,并與鑒定檢材一致,故該送檢材料來源及鑒定程序合法。
法官認為,林小姐要求DNA檢驗是其在窮盡自身舉證手段的情況下為補強證據而提出的申請,該申請既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條件,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權益,屬于她的合理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法院強調,林小姐對樂樂陷入身份不明的境地難辭其咎,但不慎重的婚前性行為是男女雙方共同所造成。李先生拒絕配合親子鑒定雖然導致查明親子關系中喪失了一條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但并不意味著法律事實不應或不能查明。明確親子關系不僅關乎身份關系的穩定及家庭和睦,更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案啟動DNA檢驗符合民事訴訟審理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樂樂隨林小姐生活,并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李先生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2000元直至18周歲。(文中均系化名)
(文章來源:上海法治報,作者:陳穎婷,本文編輯:周浩)
]]>據民政部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2年以來全國離婚率急劇上升,每一千人的年離婚率從上一年的0.9漲到2.8。中國離婚率的上升從國內日漸增長的法庭爭議上也可見一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聲稱,2013年到2015年十月底共計有400萬件此類案件。有些專業人士指出,離婚率高與人們的人格獨立和缺乏包容與忍讓有關,因為大多數生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夫妻都是獨生子女,他們更強調獨立,但也缺乏包容。那么離婚率的不斷升高,真的和這些八零后,九零后的夫妻有關嗎?離婚原因又有哪些呢?
另一方面,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和經濟發展、人們思想解放不無關系。對于飽受婚姻折磨,無法從婚姻中收獲幸福的夫妻而言,離婚有時候也不失為是個明智之舉,那么怎樣才能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從離婚的漩渦中擺脫出來呢?
資深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通過對2016上半年度福州地區的375份(包括一審351份,二審24份)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書進行研究,將對以上問題一一解答,并對離婚糾紛案件予以分析,力圖找尋離婚案件的處理規律,以期為更好地解決離婚糾紛提供幫助。
一、離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表1:
表2:
表3:
從表1可以看出,離婚案件多達73%是由女方提起的。近年來,隨著婦女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在家庭中經濟地位的上升,使婦女在經濟、社會、家庭等各領域中,越來越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她們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氣吞聲,由此以女方為原告主動起訴離婚的比例逐漸加大。
但是,卻存在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偏低的問題。 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的文化程度通常低于男性,特別是在農村,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匱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往往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較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而離婚當事人的年齡密集分布在25到40歲之間(表2),這個年齡段大多是八零后,可知八零后一定程度上推升了離婚率。結合表3數據,八零后婚姻正處于5-10年的婚姻危險期,這也是相較于剛步入法定婚齡的九零后以及婚齡長久的七零、六零后等老一輩而言,八零后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根據表3的變化趨勢可以發現,婚齡越長離婚的比例越低,相反婚齡越短離婚比例越高,婚齡在10年以下的是婚姻危險期,約有60%的離婚案件產生于該階段,而在10年以下的婚齡中,5-8年婚齡的比重較大。結婚后,兩個人的愛情的逐漸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兩個家庭的家庭瑣事,這在一定程度上考驗雙方的感情,可見“七年之癢”之說是有一定依據的。婚齡越長,也說明年齡的增加,生活閱歷和經驗的增長,使得雙方學會在矛盾和摩擦中相處和平衡,更加能夠體諒和包容對方。相反剛結婚不久的年輕人不善妥協、不愿將就的傲氣往往導致相互之間矛盾的加深。
二、離婚案件基本情況
(一)提起離婚原因
1.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在現代社會,人口的流動性不斷加強,夫妻之間也會因為種種原因分居,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動分居,不愿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長的結果往往導致夫妻間的隔閡加大,最終走向了離婚。很多離婚案件的起訴狀中,離婚理由十分簡單,只有寥寥數語,多為“分居,感情破裂”等,由于“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在發生一點小沖突后,就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2.草率結婚,感情基礎差。當代年輕人面臨著婚戀的壓力,往往通過他人介紹后就草率結婚,沒有經過深入了解和磨合。婚前雙方的不合被愛情、婚姻壓力所裝飾和掩蓋,在婚后愛情被生活的繁瑣所沖淡,價值觀、性格上的種種不合在婚后暴露無遺,甚至雙方都難以忍受,尋找不到磨合點。
3.性格不合,爭吵頻繁。工作壓力以及雙方家庭的壓力,例如婆媳等家庭成員之間相處,也成為家庭和諧的干擾因素。
4.酗酒、賭博、家暴等陋習。一些當事人脾氣暴躁,常為一點小事就對配偶動粗,特別是一些男方,往往還伴有酗酒、賭博等陋習,并屢教不改,致使對方難以忍受,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5.婚外情。在當今社會,一部分人道德觀念不牢,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后,就產生了 “包二奶”、紅杏出墻等見異思遷的不忠行為。過錯方欲通過離婚“去舊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長痛不如短痛,決意沖出“圍城”。但是婚外情由于舉證難等原因,一般法院不予認定。
6.一方無責任心,不愿承擔責任。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離婚案件中常有一方缺乏責任心,對另一方與子女不聞不問,不給予生活費,不承擔扶養和撫養義務,導致另一方壓力過重,從而提出離婚。
7.一方有生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般是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病而導致離婚,雙方沒有進行婚前體檢,婚后發現一方生理上患有疾病,醫治后仍不能生育子女或者無法進行夫妻生活,從而引起離婚訴訟。
(二)婚生子問題
因為離婚案件中大多數都有子女,故子女撫養問題日益突出。從表中數據可以得知,婚生子對于維系婚姻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雙方爭取婚生子撫養權的占了大部分,關于撫養權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基本條件、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孩子生活環境等等。而隨著社會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問題不再局限于生活費數額的確定。主張探視權、爭奪撫養權、推脫撫養責任、子女教育、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如何分配等問題突出。
(三)聘請律師的情況
由圖表中可知,接近四分之三的人在離婚訴訟中沒有聘請律師,只有28%的人選擇聘請律師,其中又有7%聘請了兩個律師。婚姻屬于雙方當事人較為私人的事情,有些較為特殊的個人情況或者隱私,當事人不愿意讓過多的人知曉,這是不聘請律師的一個原因。也存在著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況,當事人不愿聘請律師。
但是法律專業化程度較高,相關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短時間難以熟練掌握和運用,訴訟程序、適用法律、取證等等方面的進行需要專業離婚律師的參與和幫助。一般而言,對于法律適用復雜、家庭財產構成復雜、爭議較大的情況,往往需要聘請離婚律師居間調解或者代理訴訟,能夠對爭議化解促成調解,婚后的財產分配、撫養權分配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維護自身的權利。
(四)婚后財產
一般而言,房產是家庭財產中占比最大的一項財產,所以房產分割問題成為了離婚糾紛首當其沖的問題。在許多離婚糾紛中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往往造成了曠日持久的消耗,浪費司法成本和當事人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房產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補償。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房屋取得的具體方式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很多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實中大量的房產糾紛不是產生在如何分割房屋上,而是產生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上。
涉及日常用品、電動車、機動車等動產分割案件占比14%,僅次于不動產。投資款占比接近于動產,約占10%。對于以上財產應當確定其是否系夫妻共有的財產,一旦這些財產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應該按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分割原則,按照不同財產的特性予以分割。
股權在財產糾紛中是占比最小的,我國法律也沒有關于離婚股權分割問題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關于一方隱名、單方轉讓等等存在的股權爭議問題還很多。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等。通常來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論該筆債務是以兩人名義亦或是個人名義。現實中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判斷債務是否系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案件處理結果
從案件的處理結果數據圖來看,離婚訴訟最后被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即使在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中,也有70%的案件是第二次起訴,且第一次起訴就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很大部分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中國歷來都受“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等傳統思想的影響,在離婚訴訟中同樣體現。我國法律中就規定了法院判定離婚之前必定要經過離婚調解程序。而法官也不會輕易判定準予離婚。
同時,《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一般標準,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雖然法條規定的很明確,但是由于該標準較為抽象,同時舉證困難,在實踐中較難把握分寸,故法院一般都會以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卻以破裂為由,而判決駁回起訴。所以,如果當事人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承辦法官一般會傾向于判決駁回離婚訴請。這種裁判做法事實上在許多法院已經成為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后,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相反有些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反而更加嚴重,再次起訴,法院一般就會認定感情確以破裂,但是實踐中也不乏起訴兩次,法院仍駁回起訴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
在二審判決中,維持原判占了大比例,接近80%,可見上訴得到改判的成功率并不高。故在一審當中得到相對理想的判決是很重要的。在離婚訴訟中,律師作為一個地位中立的專業人士,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素質和經驗說服不太冷靜的當事人接受對自己最有利的調解方案或提出對己方有利的可行方案,也就是最優解。同時律師的介入有助于糾紛得到公平解決,提高效率,有效地節約當事人成本。避免糾紛進入無休止的消耗。
鑒于二審較高的維持原判率,為增加一審得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考慮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訴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
四、建議
綜合以上數據,資深專業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想為離婚當事人提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在打算提起離婚或是對方提出離婚時,應第一時間開始著手準備證據,特別是有關財產方面,更應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以及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如財產證明、財產出資證明、爭取撫養權證據,甚至是若對方有婚外情的,搜集婚外情證據;
第二、保持冷靜,在對子女、財產等有一個較為客觀的認識的基礎上,與對方先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可委托律師代寫以保障權利,同時更能在嚴謹的程度上防止后續糾紛發生;
第三、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意欲起訴或對方已經起訴的,建議委托律師,分析案情,并就證據予以搜集,制定切合個案實情的訴訟策略,防止錯失最佳訴訟時機,特別是關于證據方面,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如怎樣的證據才能構成婚外情、家暴等,需由專業律師予以分析更為有效;
第四、而就撫養權問題,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糾紛時,傾向于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環境,所以,現孩子跟隨的一方獲得孩子撫養權是有利的。為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應盡量展示有益于小孩成長的環境,除此之外,除了爭取撫養權外,還可主張探視權、明確子女教育、醫療等大額支出費用分配等問題。
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原創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