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劉剛與張芳共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二人向海淀區民政局提交了個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劉剛、張芳在婚姻登記員的監誓下,分別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對劉剛的國籍均填寫為中國,劉剛的戶口所在地均填寫為哈爾濱市南崗區,同時承諾申報身份完全真實并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海淀區民政局對劉剛與張芳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為劉剛、張芳辦理結婚登記,并向劉剛、張芳頒發x號結婚證。
張芳對上述結婚登記不服,認為劉剛早在2017年7月21日就以LYU Gang姓名加入俄羅斯國籍,護照號為x,且每月使用該外國人護照從北京出入境,入境后均在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天竺派出所辦理報到登記。劉剛提交婚姻登記材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第九條,就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剛刻意隱瞞雙國籍身份,導致被告將外國人視為內地居民、并按照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程序辦理涉案登記行為,這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被告職權范圍,于2020年4月1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登記字號為x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一審北京海淀區法院觀點: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因此,海淀區民政局作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對于本轄區內的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申請,具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定職責。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該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本案中,劉剛與張芳申請結婚登記時提交了有效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其提交的上述婚姻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海淀區民政局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愿結婚,未發現雙方存在法律中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而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其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針對張芳關于劉剛自取得俄羅斯國籍時起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涉案結婚登記行為因劉剛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的主張,本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結婚登記的本質屬性是婚姻登記機關代表國家對要求結婚的男女確立夫妻關系的確認,一經結婚登記,非因有法定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婚姻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本案中,張芳自愿與劉剛締結婚姻關系,不存在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且劉剛在結婚登記時所提交的中國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登記未被有權機關注銷或確認無效,因此,海淀區民政局經審查后,認定劉剛提交的身份材料真實有效,并據此按照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規定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無不當。張芳要求撤銷海淀區民政局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做律師真是很難。筆者撰寫的上篇文章《最高院案例:隱瞞外國身份以中國身份在基層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登記可撤銷》最高院認為“因TIan Lai辦理婚姻登記時未如實告知其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亦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本人無配偶證明等申請材料,導致鏡湖區民政局超越職權范圍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據此,一、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婚姻登記行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這邊北京海淀區法院則認為“結婚登記的本質屬性是婚姻登記機關代表國家對要求結婚的男女確立夫妻關系的確認,一經結婚登記,非因有法定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婚姻效力是不容置疑的。”根本不予考慮當事人是否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問題,根本不予考慮民政部門是否超越職權的問題,而徑自認定民政部門登記行為合法有效,直接駁回原告請求撤銷的請求。依據目前筆者個人查詢,目前未發現該案的二審判決,不知當事人是否放棄上訴或者尚在二審過程中。
本案一審判決是在2020年7月15日,最高院裁定書則在2021年1月25日,時間相差近半年。案件當事人后續不知有否注意到該裁定,否則二審或者申請再審改判可能性極大。不過,筆者個人支持本案觀點,婚姻登記確實有其特殊性,不宜單純因國籍而撤銷婚姻,否則有可能會損害當事人權益,某種意義也是將中國司法及行政管轄權拱手讓人,這其實沒有必要的。
改判要點
案例索引:(2020)京0108行初269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24日
]]>男方唐磊與女方李美美于2012年2月12日在安徽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另唐磊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取得愛爾蘭護照,名字為TIan Lai。后雙方于2014年10月8日協議離婚,并在鏡湖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6月8日,TIan Lai以唐磊之名與李美美在鏡湖區民政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鏡湖區民政局經審核雙方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戶口簿、《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后,作出婚姻登記行為。
后男方起訴鏡湖區民政部門并列李美美為第三人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一二審法院均支持男方請求,女方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最高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即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本案中,TIan Lai于2013年10月取得愛爾蘭國籍后,未及時主動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并以唐磊的名義與李美美共同至鏡湖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因TIan Lai辦理婚姻登記時未如實告知其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亦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本人無配偶證明等申請材料,導致鏡湖區民政局超越職權范圍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據此,一、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婚姻登記行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實中,很多中國人雖然在境外取得外國身份,但出于各種考慮及回國便捷性,并不會主動向國內部門報告,主動注銷戶籍、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時更愛使用中國身份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務,包括購房、投資以及婚姻登記等。
最高院通過本案實際上給廣大雙重國籍人士敲響警鐘,國內行政機關根據《國籍法》相關規定,始終不予承認雙重國籍,始終認為自取得外國國籍止,則中國國籍自動喪失,相關以國內身份處理的行為如違背針對外國人特殊程序規定的,則依法無效,相關利益人是可以請求撤銷的。換言之,作為律師在處理實際具有雙重國籍人士法律事務時,要特別慎重,謹慎考慮有否違反國內法,其所從事的法律行為能否生效。
另外,本人更好奇的是,如果再婚婚姻登記是可撤銷的,那雙方離婚登記也是隱瞞國外身份使用國內身份辦理的,那該離婚登記是否也是無效,女方也是可以請求撤銷,則雙方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呢?
改判要點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行申1136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