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也是關于拆遷安置房買賣的,買家膽子可不小了,拆遷安置房本身已經存在著風險,還買了不是賣方本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且拆遷安置方還已經過世了。所以雙方毫無意外就發生爭議了。
案情簡介:
合同簽訂后,楊素英依約向姚亮、陳金妹支付購房款共計526300元。姚亮、陳金妹向楊素英交付訟爭房屋。楊素英即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現房屋仍由楊素英占用使用。后訟爭房屋產權證辦理至姚忠義名下,因姚清與姚忠義其他繼承人存在繼承爭議,訟爭房屋未能過戶至姚清名下,導致案涉合同至今無法繼續履行。
本案審理期間,訟爭房屋經評估(含裝修)市場價值為1485300元,評估價值時點為2021年4月23日。
一審法院觀點:
因姚亮、陳金妹的無權處分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給楊素英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姚亮、陳金妹承擔。經評估機構評估訟爭房屋(含裝修)市場價值為1485300元,故楊素英損失為房屋溢價部分即938092元(評估價1485300元-合同總價547208元)。但是,楊素英明知姚亮、陳金妹在簽訂合同時并無房屋處分權,而仍與姚亮、陳金妹訂立合同,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一審法院結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履行程度、過錯程度及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違約造成損失的可預見程度,酌定姚亮、陳金妹共同賠償楊素英損失630000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10月10日
張某1與林某于2003年3月31日辦理結婚登記,于2009年7月13日辦理離婚登記。張某1與吳鶯于2009年開始同居生活,于2014年8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張某1于2016年3月23日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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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張某1以銀行抵押貸款方式購買了訟爭房產, 2011年7月7日,張某1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2012年8月份開始,張某1與吳鶯對該房產進行裝修。2011年4月25日,張某1出具《契約》一份,載明:本人同意將訟爭房產歸父親張友松所有。
此后,各方因房屋贈與是否生效產生爭執。
一審南平延平區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故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贈與合同便宣告成立,合同的生效不以當事人實際交付為準。張某1在第一份《契約》中明確表示同意并簽名,第二份《契約》亦由其親筆書寫,由此可認定,二份《契約》均是張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贈與合同成立。至于贈與的原因是什么(是張友松給了張某143萬元,還是并未實際給付),均不影響張某1將自有財產贈與張友松,也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吳鶯主張,訟爭房產系其與張某1共同購買、裝修,應是其與張某1的共有財產。張某1購買訟爭房產時,并未與吳鶯辦理結婚登記,故無法推定訟爭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訟爭房產登記在張某1一人名下,房產作為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由此可推定訟爭房產為張某1個人財產。吳鶯是否支付了相關款項,不影響訟爭房產的權屬,此為吳鶯與張某1之間債權債務關系。
故張友松要求確認訟爭房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龔雙修、張某、吳鶯、易某作為張某1的繼承人有義務協助張友松辦理訟爭房產的權屬轉移登記。但張友松作為訟爭房產的所有權人后,對于吳鶯所支付的購房、裝修款項應予以償還。吳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支付的具體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吳鶯與張某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吳鶯享有一半的份額,對此份額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張友松負有償還義務。
二審南平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張某1在出具兩份《契約》時系案涉房產的單獨所有權人,其對案涉房產的自由處分權,應予保護。吳鶯、易某提出張某1的處分行為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案涉兩份《契約》的署名均系張某1本人所簽,其中第二份《契約》由其親筆書寫,應認定張某1已明確認可兩份《契約》的內容,吳鶯、易某主張文本內容并非張某1真實意思表示,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該主張不能成立。張某1在《契約》中明確,其基于之前收取張友松43萬元款項之事實,與張友松共同確認,案涉房產歸張友松所有,前述確認房屋歸屬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故張友松訴請確認案涉房屋為其所有,于法有據。至于案涉房產之后的裝修支出及償還銀行貸款等糾紛,當事人可另案尋求救濟。
再審福建高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契約》是否張志軍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贈與合同是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張志軍于2009年7月20日購買訟爭房產,2009年9月9日簽訂按揭貸款合同,2011年7月7日取得訟爭房產所有權證書,2011年7月12日辦理抵押登記,均發生在吳鶯與張志軍結婚之前,該房產系張志軍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前,由張志軍簽字的《契約》兩份均載明張志軍將訟爭房產贈與其父親張友松的意思表示。雖然不動產的贈與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因張志軍意外身亡,已無法協助辦理該手續,結合該房產的權屬證書原件現由張友松持有的實際狀態,原審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系張志軍的真實意思表示,張志軍與張友松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張友松已實際接受贈與,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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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契約》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吳鶯主張二份《契約》均非張志軍的真實意愿,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吳鶯主張其貸款裝修、現金支付裝修費用,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即使存在雙方婚后共同償還房貸的情況,亦不能改變訟爭房產系張志軍婚前財產的事實。綜上,吳鶯、易佳樂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再婚夫妻有時就是這么悲哀。女方自認為婚前即已同居,婚后且有共同裝修及共同償還銀行抵押貸款,自己應該是對房屋有產權份額的,男方也不可能將毫不顧及夫妻情分及貢獻,將房屋贈與給公公的。可現實就是這么殘酷,雖然女方后期可以主張相關房屋裝修及增值補償,但那僅能挽回部份損失而已,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居住問題。
從該案可以得知: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未經產權變更登記,即使妻子參與裝修及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等都無法改變房屋性質。
房屋贈與只要簽署合同即可生效,除非贈與人主動撤銷,否則在贈與人過世后亦無法抗辯受贈人要求繼承人辦理過戶的請求。
接受贈與的方式非常靈活,法律亦不作苛求,即使未實際接收入住贈與房產,但只要持有房屋權證亦可認定為接受贈與的。
人心隔肚皮,有些事想在前面,寫在前頭總是好的,不然最終陷入被動局面后悔未及也不濟事了。
改判要點
案例索引:(2020)閩07民終1467號、(2021)閩民申374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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