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楚士將 殷 芹
【案情】
????唐某與余某于2010年8月登記結婚,當天雙方還簽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任一方有違背夫妻忠誠的婚外情等行為,自愿放棄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016年9月,唐某與王某同居被發現,嗣后余某在不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單獨訴請唐某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并承諾若唐某不再“違約”時給予其永久居住權。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原則上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若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無異于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協議離婚后或者訴訟離婚時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離婚是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當然屬于損害賠償,亦應以離婚為前提。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應成為不受理即剝奪訴權的理由。首次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具有較大改過自新的可能,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可懲罰警醒過錯方,挽救陷入危機的婚姻,不能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須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而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如下特點:
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橐龇ǖ谒臈l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無論該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均不可否認法律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行為的規制。實現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過處罰過錯方挽救婚姻。
3.本質屬于附條件的協議?;橐龇ǖ谑艞l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梢?,我國婚姻法認可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財產給付內容以身份關系為前提,本不適用合同法的違約條款,但約定條件成就后的財產給付內容便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
綜上,夫妻忠誠財產協議意在通過簽訂協議、互相約束、設定責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進信任、互敬互愛并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自愿接受懲罰。將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延伸,在不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按照約定給付財產內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亦可以達到提示、警醒過錯方,修復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訴權是國家賦予人民司法救濟的請求權,訴權是連接民事糾紛與訴訟程序的“橋梁”,目的在于使權利得到有效救濟,行使訴權的方式即行使起訴權。單獨訴請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無脅迫、欺詐等可撤銷或無效情形,亦不違背善良風俗,是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
由此可見,夫妻忠誠協議的特點與民事訴權的適用對象決定了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訴訟。否則:一方面,忽視感化對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訴請離婚而僅要求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可見余某對婚姻并未徹底失去信心,與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而給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權,未對唐某的生活造成實質性影響,以財產給付作為代價對過錯方唐某的不軌行為予以懲戒只是手段,其訴訟目的在于讓唐某認識錯誤、感化對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復首次受損的婚姻關系、維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無過錯方的離婚自由。在當事人未訴請離婚的情況下,若強制性將離婚作為承擔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義務的前置條件,勢必導致當事人為解氣,無奈下違心地訴諸離婚以懲罰對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復的夫妻感情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導致權利救濟與“違約”懲罰倒掛。否認其單獨可訴性,無異于放任、縱容婚姻不忠行為,可能導致人們失去對婚姻的信心、對法律的信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關鍵詞:離婚協議、法律效力
2008年,何女士生下兒子小冰,夫妻倆告別了從前輕松的生活。孩子出生后,何女士忙著給孩子喂奶、哄孩子睡覺,可姜先生在家卻沉迷于手機游戲,何女士因此經常抱怨,夫妻倆摩擦不斷。2010年春節期間,夫妻倆又因小事起了爭執,心灰意冷的何女士脫口而出:“離婚!”姜先生也厭倦了爭吵,當即寫了一份離婚協議。雙方約定,孩子跟何女士一起生活,夫妻倆沒有共同財產可分割。
協議簽訂后,姜先生和何女士都沒主動提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且不再提及此事,日子就這么悄悄地過著。
一晃到了2015年12月18日,這一天是小冰7歲的生日。何女士向單位請假,計劃著一家三口去游樂場玩,可姜先生卻以陪客戶應酬為由,拒絕了妻子的提議。因為這件事,夫妻倆再次爭吵、冷戰。當天晚上,姜先生走在大街上,越發感覺這段婚姻無趣,再次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然而這一次,何女士卻不同意離婚。隨著年齡增長,何女士已不再像以前那樣追求完美的婚姻。在她看來,夫妻爭吵太平常了,怎能一吵架就離婚呢?姜先生卻想早日擺脫這段婚姻,得知妻子不同意離婚后,便翻箱倒柜找出了當初的離婚協議。
隨后,姜先生告到了海安縣人民法院,他認為多年前何女士已先提出過離婚,兩人還簽訂了離婚協議,最近一段時間兩人頻繁爭吵,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依照協議判決離婚。
法庭上,何女士辯解說,離婚協議是一時沖動所簽,她堅決反對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先生與何女士雖有多次爭吵,但兩人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姜先生僅憑幾年前一張離婚協議,主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證據不充分,遂判決駁回了姜先生的離婚請求。
姜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孫翠燕介紹說,不少夫妻在鬧矛盾離婚時,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好了離婚協議書,就能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完成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其實,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因此,在這個案子中,姜先生持離婚協議書要求離婚,何女士是有權反悔并反對離婚的。
法院審理時,會參照雙方提供的證據、當庭陳述等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夫妻一方有過錯,出于愧疚往往會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讓步,但是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能算數。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條件優厚的離婚協議書,也不意味著掌握了財產分割的主動權。不過,離婚協議書里記載的內容,可作為夫妻感情及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來使用。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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