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迂飛,男,漢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無業(yè)。2005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侯瑛,男,漢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張朝剛,男,漢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聶兵,男,漢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關德鑫,男,滿族,1964年6月8日出生,無業(yè)。2007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5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劉志順,男,漢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高寶璠,男,漢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張金龍,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劉巍與迂飛合謀制造海洛因勾兌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劉巍出資,二人共同或由迂飛單獨數(shù)次購買海洛因共1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劉巍先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又在新城子區(qū)雇傭被告人張朝剛將勾兌液裝瓶封口,制成針劑。至案發(fā)時,劉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3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裝勾兌液13瓶(約600克/瓶,共7.8千克)、礦泉水桶裝勾兌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裝勾兌液19瓶(約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計約160千克。其中張朝剛參與制造海洛因勾兌液2桶(重17.7千克)及針劑47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間,被告人劉巍在沈陽市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20500支、600毫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3瓶(折合針劑約3900支)、2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9瓶(折合針劑約19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別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000支、17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劉巍將制成的海洛因勾兌液販賣給被告人迂飛,并將買毒“下線”介紹給迂飛。迂飛在沈陽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關德鑫分別販賣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聶兵向靳丹平、周巍、關德鑫分別販賣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聶兵在沈陽市多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16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關德鑫在沈陽市3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800支。
2007年1月間,被告人劉志順在廣東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共計80克。
2007年5月間,被告人劉巍與高寶璠合謀制造氯胺酮。高寶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獲悉被告人張金龍發(fā)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術的信息后,由劉巍出資,高寶璠至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向張金龍學習制造氯胺酮技術,后高寶璠據(jù)此制造出氯胺酮1540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巍與被告人迂飛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結(jié)伙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進行販賣,劉巍還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金龍向他人傳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劉巍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迂飛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小于劉巍,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聶兵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關德鑫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罰。關德鑫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劉志順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張金龍為牟利,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出售制造毒品技術的信息,并向高寶璠傳授制造氯胺酮的具體方法,高據(jù)此制造氯胺酮1540克,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巍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迂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對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對被告人張金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編輯而成。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和歡,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孫忠濤。 被告人孫程,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宋巖,黑龍江思普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嘉寶,出生于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牙克石市,戶籍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牙克石市。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朱秀娟,黑龍江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楊,綽號小飛,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葛耀光,黑龍江峰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辛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因涉嫌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訴刑訴[2015]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楊、辛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躍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李楊、辛某某、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忠濤、宋巖、朱秀娟、葛耀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一、制造毒品事實
2014年6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孫程、周嘉寶、劉和歡經(jīng)預謀,劉和歡使用孫程、周嘉寶出資購買、借用的制毒工具,在孫程、周嘉寶出資租用的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18號藍鉆公寓2808房間內(nèi),對之前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制造出的液態(tài)半成品毒品加工結(jié)晶。在操作過程中,由于使用的用于結(jié)晶的化學制劑不當?shù)纫蛩兀瑢е挛茨苤圃斐龀善范酒贰?014年6月20日,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18號藍鉆公寓2808房間內(nèi)查獲了抽濾瓶、漏斗、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以及半成品毒品。經(jīng)檢驗,查獲的半成品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總重量為380.5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于2014年6月2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查獲的制毒工具及半成品毒品照片、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國通快遞郵寄單、租房協(xié)議、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劉和歡、孫程、周嘉寶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人李某甲、香某某、王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隊尿檢報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
二、販賣毒品事實
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楊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先鋒路大潤發(fā)超市旁邊的肯德基快餐廳對面一小花園內(nèi),以人民幣1 2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某冰毒兩包(共約1克)。
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辛某某、李楊吸毒期間,辛某某的朋友宮某某打電話欲購買冰毒,辛某某告訴宮某某沒有“貨”。后辛某某將二人吸食后剩余的冰毒送給李楊,并將宮某某的手機號碼告知李楊,李楊隨后與宮某某聯(lián)系,宮某某將購毒款人民幣1 200元匯至李楊的女友李某乙銀行賬戶后,李楊將冰毒(重約1克)送到二人約定的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大慶副路某住宅單元樓內(nèi),并于當日從收到的販毒款中取出人民幣1 000元匯給辛某某,余款被李楊揮霍。
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楊通過網(wǎng)購支付了部分購毒款后,從“周哥”處訂購了20克冰毒欲販賣獲利。同年6月25日,李楊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遼河路209號中通快遞公司提取郵包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郵包內(nèi)查獲白色晶體一包。經(jīng)檢驗,被查獲的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為4.88克。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楊于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抓獲,被告人辛某某于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查獲毒品照片、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通快遞郵寄單、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李楊、辛某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人劉某某、宮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李楊、辛某某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隊尿檢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三、引誘、欺騙他人吸毒事實
2014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大安街與高誼街交匯處“袋鼠”賓館租用房間內(nèi),以“水煙能治胃疼”為由,欺騙其女友徐某某吸食冰毒。同年6月14日晚,王某某在同一地點,再次誘使徐某某吸食冰毒。經(jīng)檢驗,二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類物質(zhì)均呈陽性。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王某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人徐某某、李某乙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隊尿檢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制造毒品,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應當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楊、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引誘、欺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制造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均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本案第二起販賣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楊、辛某某均系主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劉和歡、周嘉寶、李楊、辛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劉和歡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其辯解認為是孫程和周嘉寶約其來制作冰毒,房子和設備都是他們提供的。鑒定報告是297.54克,與起訴書認定的克數(shù)不符。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認為劉和歡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小,其最初目的是為了接近、討好周嘉寶,劉和歡的制毒行為應當評定為方法不能的未遂犯罪,涉案毒品數(shù)量應以第一次鑒定結(jié)論297.54克為準,劉和歡不應列為本案第一被告,劉和歡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次犯罪,懇請法庭能夠?qū)ζ鋸妮p處罰。
被告人孫程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認為涉案毒品數(shù)量應為297.54克,本案犯意是由劉和歡、周嘉寶提出,孫程與他們沒有預謀,只是與周嘉寶一起購買了輔助工具,并為劉和歡安排住處,孫程的行為對毒品成分生產(chǎn)沒有作用,屬從犯,本案毒品成品沒有產(chǎn)生,沒有流入社會,應當認定犯罪未遂,請法院在量刑時考慮上述情節(jié)。
被告人周嘉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認為制毒工具均是孫程購買和借用的,租用房間也是孫程所為,周嘉寶雖是主犯,罪責相對是較輕的,周嘉寶當庭自愿認罪,請法庭對其從輕量刑。
被告人李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認為李楊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郵寄的毒品沒有流向社會,應考慮李楊以販養(yǎng)吸的情節(jié),因李楊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將同案犯辛某某抓獲,懇請法庭對其酌情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制造毒品事實
被告人劉和歡與周嘉寶通過網(wǎng)絡認識,二人商量欲共同制造毒品,周嘉寶將此事告知其男朋友被告人孫程,孫程亦同意共同制造毒品。2014年6月17日劉和歡將之前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制造出的液態(tài)半成品毒品郵寄到達哈爾濱市,周嘉寶將液態(tài)半成品毒品取回后,劉和歡于同年6月19日到達哈爾濱市。劉和歡將要使用的制毒工具告訴孫程,孫程與周嘉寶出資購買、借用了制毒工具,劉和歡在孫程、周嘉寶出資租用的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18號藍鉆公寓2808房間內(nèi)對液態(tài)半成品毒品加工結(jié)晶。在操作過程中,由于使用的用于結(jié)晶的化學制劑不當?shù)纫蛩兀瑢е挛茨苤圃斐龀善范酒贰?014年6月20日,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18號藍鉆公寓2808房間內(nèi)查獲了抽濾瓶、漏斗、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以及半成品毒品。經(jīng)檢驗,查獲的半成品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總重量為380.5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于2014年6月2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制毒工具及半成品毒品照片:顯示有漏斗、抽濾瓶、真空泵、燒杯、電子秤、電磁爐及約半燒杯褐色液體冰毒。
2、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2014年6月20日,接舉報稱,一名叫周嘉寶的女性在哈爾濱制造冰毒,其制造冰毒的師傅是請的齊齊哈爾籍的年輕男子,另外,周嘉寶還有一個合伙人叫孫程。2014年6月21日在南崗區(qū)和興三道街33號振興佳園小區(qū)內(nèi)將孫程抓獲;同日在學府路2號如家賓館1310號房間將劉和歡抓獲;同日在南崗區(qū)和興三道街33號振興佳園A棟2單元2層4號將周嘉寶抓獲。
3、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被扣押時間2014年6月21日,被扣押人周嘉寶,被扣押物品燒杯盛裝、褐色、有沉淀液體冰毒一杯,白瓷質(zhì)漏斗一個,陳舊電磁爐一個,玻璃材質(zhì)、600毫升抽濾瓶一個,玻璃材質(zhì)、300毫升燒杯一個,真空泵一個,紅面白底電子秤一個。
4、國通快遞單及國通快遞單調(diào)取的相關說明:記載寄件地址寧夏銀川,郵件名稱硅油膏,郵發(fā)時間2014年6月13日,收件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耀星街30號,收件人姓名王偉,電話131XXXXXXXX,簽收人周嘉寶。對國通快遞單調(diào)取是在抓獲周嘉寶、孫程、劉和歡后,經(jīng)訊問得知劉和歡是通過速遞業(yè)務從銀川發(fā)往哈爾濱的液體冰毒,于是通過哈爾濱市公安局行動技術支隊寄遞管理大隊查詢,獲知是通過國通快遞哈爾濱漢廣街網(wǎng)點(漢廣街73-1號)派送的。2014年6月22日,分局偵查員到漢廣街網(wǎng)點經(jīng)出示工作證,調(diào)取了由周嘉寶簽收的單號為5032166980的速遞單。
5、租房協(xié)議:第一份記載甲方私家白領公寓將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公寓18座2808號公寓租給乙方孫程,租金150元/天,押金50元,租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6月20日;第二份記載甲方私家白領公寓將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公寓18座2808號公寓租給乙方周嘉寶,租金150元/天,租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6月21日。
6、公安機關關于物品送檢情況說明及繳獲送檢的液體冰毒數(shù)量的相關說明:2014年7月9日,偵查員將這兩個瓶裝的物質(zhì)送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進行鑒定時,無法取出抽濾瓶中的物質(zhì),故當時在刑事技術支隊只對燒杯中的液體進行了鑒定,鑒定出該燒杯中液體為297.54克,且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8月22日,偵查員將這兩個瓶裝的物質(zhì)送到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時,公安部工作人員將抽濾瓶打碎后,將里面粘附于瓶底的沉著物一并進行了鑒定,最后鑒定全重為380.50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公安部已全部留檢)。因此,藍鉆公寓2808房間繳獲的液體冰毒總量應為380.50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
7、劉和歡、孫程、周嘉寶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均無犯罪記錄。
8、證人李某丙證言:我舉報周嘉寶販賣毒品,我看到她那兒有電子秤,我也看到她吸過毒。前段時間她說讓我?guī)退u冰毒,所以我知道她肯定是賣冰毒的,我和她是通過陌陌交友認識的,后來見過幾次面,舉報她是因為她要我?guī)退u毒品,我沒有同意,而且在她的鼓動下我曾經(jīng)吸過一次冰毒,之后她和她的那些朋友總騷擾我,我現(xiàn)在很后悔,所以想舉報她,希望你們能把她和她那些吸毒的朋友一起打擊了。五天前她讓我?guī)退u冰毒,她說她從外省剛買了一批冰毒,而且還說通過查貨單號,這批冰毒已經(jīng)到西安了,她當時還用我的電話給對方打過電話,她說給她提供冰毒這人是齊齊哈爾的,這次給她寄過來的是液體的冰毒,齊齊哈爾這人過幾天來哈爾濱幫她結(jié)晶。
9、證人香某某證言:我是做公寓短租中介公司的,我的中介公司在南崗區(qū)學府路1號富順尚都18號樓藍鉆公寓510室,名字叫白領公寓,我出租的2808號房間的房客在房間里面制造毒品,在19號早上5點多,一男一女上我這來租房間,說要一個房間,便宜點的小點的,當時只有2808號房間空著,就租給他們了,租金是150元錢一天,這兩個人都用身份證登記了,一個叫孫程,男孩20多歲,還有一個叫周嘉寶,女孩,也是20多歲,房費是那女孩拿的,第一天那女孩付了200元房費,第二天中午那女孩又付了150元房費,這兩人租房有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他倆都簽字了,他倆當時說他倆不住給一個朋友租的,我沒見過他倆那個朋友,他們說出去吃飯走了,之后你們警察就來了。
10、證人邱某某證言:2014年6月21晚上我給孫程打電話,問他有沒有冰毒,想要買一包,讓他送到道里區(qū)安升街。他來了以后,我讓他到建國街和安廣街口,我站在那里等他,就被抓了。我以前沒在孫程那里買過冰毒,前幾天他說過有東西。
11、證人鄭某某證言:我所吸食的冰毒是從成成那里花五百元每克的價格購買來的,我不知道成成叫什么名字,不過成成就是剛才我到凱德廣場那的高層2808室見的那個年輕人,我拉個乘客在凱德廣場的高層下車,我尋思著找成成吸點毒品,所以我就上樓了,結(jié)果到2808室就被你們給抓了。我手機里有他的聯(lián)系方式,我和成成共交易過兩次,第一次也是在香坊區(qū)樂松廣場那里進行的交易,那時候是2014年4月上旬下午的時候,我給成成打電話說要買毒品,成成問我在哪里,我說在香坊區(qū)樂松廣場那里,我也不知道成成從哪里出來的,反正他把冰毒交給我之后,我把錢給他,我們的交易就結(jié)束了。第二次是在5天前下午,也是我給成成打電話說要買毒品,成成讓我在香坊區(qū)樂松廣場那里等著,不大一會也不知道他怎么就出現(xiàn)了,他把冰毒交給我之后,我把錢給他,我們的交易就結(jié)束了,然后我就把冰毒吸食了。
12、證人韓某某證言:大概在大半年前,孫程開車帶我去他一個什么叔家和他這個叔一起吸的冰毒。今天我給他打電話,問他在什么地方,他說在學府路藍鉆公寓28樓,我就說一會兒我去你那取個東西,他說來吧,我就去了,我坐電梯剛到28樓出電梯就被你們抓了。我說的取東西就是取點冰毒,我打算取500元錢的。
13、證人王某某證言:我和徐某某吸食的冰毒是我從孫程那里購買的。因為2014年5月份的時候,孫程說他急需用錢,我就借給孫程六千元錢,孫程始終就沒有還我錢。正好2014年6月14日左右的時候,我要和我女朋友吸食冰毒,我就跟孫程聯(lián)系,孫程讓我在安發(fā)橋的肯德基附近等他。然后,孫程來了之后給了我有3分的冰毒,說用這3分冰毒頂200元錢,我看要錢也挺費勁,我就把冰毒收了。我以前在孫程那里購買過兩、三次冰毒。一般是五百元錢一個自封袋,應該是一克。我記得一次是五百元一克購買的,還有一次六百元一克購買的,再有一次是白給我的,前兩天我過生日的時候?qū)O程領著周嘉寶還有幾個人我們在一起吃飯,孫程就和我說誰要購買冰毒可以找他買。正好2014年6月15日的時候劉中奇找我購買冰毒,我就趕緊和孫程聯(lián)系,孫程告訴我這個價格,我就告訴劉中奇這個價格了。2014年6月19日早上9時左右的時候,我在我同事趙楠家所在的經(jīng)緯七道街呆著呢,孫程給我打電話問我干什么呢,我說呆著呢,他說要還我錢,讓我等著。過了一會兒,孫程和周嘉寶就來了,孫程開著黑色的轎車,周嘉寶在副駕駛坐著,我上車后就管孫程要錢,孫程說沒有錢要去道外買泵和電線等電工器材,他不認識道讓我給他指路。這樣,周嘉寶就坐到后排座,我就到副駕駛位置了。我就給孫程指路,我們先到的南勛街,孫程把車停在南勛五道街街口我們?nèi)齻€人都下車了。我說我要吃飯,我就到南七道街的張飛扒肉吃飯,我正吃飯的時候,孫程給我打電話說地址不對,我就問他到底買什么?孫程說買玻璃壺和泵什么的,就是醫(yī)療器械什么的,我就告訴他應該在靖宇街。然后,孫程說他錢不夠,過來到張飛扒肉管我借錢,我兜里也沒有錢,我就把中信信用卡給他了。晚上我回家的時候,發(fā)現(xiàn)孫程刷了350元錢購買的東西。我吃完飯先給孫程打電話,結(jié)果孫程不接電話,我又給周嘉寶打的電話說要回家,周嘉寶說他倆買完東西了。孫程把電話接過去說晚上要請我吃涮羊肉,讓我到靖宇八道街靖宇街交口就能看到。我到那里之后,我只看到了周嘉寶,我問周嘉寶買的什么?周嘉寶說她買的燒杯和溫度計。周嘉寶買的東西放在她背的包里了,那時候?qū)O程還沒有回來,我就和周嘉寶往停車的地方走,我們走到停車的地方的時候,孫程也到了,一個40多歲的女子和孫程一起過來的,孫程買的東西用紙箱包著,我也沒有看到孫程買的什么東西。孫程說他一晚上都沒有睡覺,讓我開車,他把東西放在車的后排座,周嘉寶在后排坐著,孫程坐在副駕駛。孫程和我說他家爐子壞了晚上要請我吃涮羊肉,我就說到底是爐子壞了還是吃涮羊肉。孫程說都有了。我開車到經(jīng)緯七道街,我上樓去取的黑色的電磁爐給孫程和周嘉寶。他倆就走了,我就上單位了,孫程說晚上請我吃飯。后來我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第二天早上,我才打通孫程的電話。孫程讓我打車到南崗區(qū)的凱德廣場的阿薩帝找他。我到那里之后,孫程讓我到那里的一個高層的28樓,我到了之后,看見大磊在沙發(fā)躺著呢,屋里全是瓶瓶罐罐的,我就覺得不太好。我就問孫程錢呢?孫程讓我和周嘉寶一起去取錢,我和周嘉寶下樓后到旁邊的一個建設銀行取的錢。周嘉寶當時拿的是信用卡,取了一千五百元。我和周嘉寶一起又回到了28樓。我管孫程要錢,孫程就讓周嘉寶給我一百元錢說到晚上就有了。然后,周嘉寶和我一起又下樓了,問我洗甲水哪里有賣的,我告訴她透籠有賣的。我倆一起坐上的車,我坐的副駕駛,到和興路附近就下車了,我去接的我女朋友。我和周嘉寶分開之后,我就給孫程打電話問屋里的瓶瓶罐罐是干什么的?孫程說和一個朋友研制冰毒。我就說這不是作死呢嗎!我把這事情又跟孫程他父親說了,結(jié)果當天晚上孫程就出事了,當天晚上20時左右,孫程他父親給我打電話說孫程因為制造毒品被抓了,讓我也小心點。我說和我沒有什么關系,孫程他爸說連累上也犯不上啊!這兩天我就沒敢出門。
14、被告人劉和歡供述:我和周嘉寶是在一個專門討論毒品的一個群里聊天時,她問我能不能弄到冰毒,我說我能制作冰毒,我還說我可以幫她,后來經(jīng)常聊天,她說她是賣冰毒的,但是現(xiàn)在在外面欠了很多錢,要我?guī)蛶退艺f可以。大概到了6月11日左右,我跟她說,我發(fā)點“油”到你那兒,然后我去哈爾濱幫你結(jié)晶,結(jié)完晶你拿走就行了,算我?guī)湍懔耍f怎么也得給我點錢,我說那就少給點吧。就這樣,我把半成品給她寄到了哈爾濱。一開始我想跟她處對象,所以一開始我說只算我?guī)退f怎么也得給我點錢,我就說那就少給點就可以了,初步說成做成冰毒后,按每克100元的價錢跟我算賬。到后來,她總說自己沒錢,我就主動把一克的價錢降到了50元,但由于始終沒有結(jié)成晶體,所以錢也就沒有得到。我在被抓前的半個多月前去的銀川,也是在網(wǎng)上和別人聯(lián)系的,我說去教銀川這人制作冰毒的技術,我就去銀川了。到銀川后,所有的原料都是銀川那人提供的,做成了半成品,最后一步就是結(jié)晶了。我是通過快遞的方式發(fā)到哈爾濱的。我先從銀川到哈爾濱,見了周嘉寶一面,當時我告訴她,我給她寄的(準備用來結(jié)晶的)“油”已經(jīng)發(fā)出來了,并且把貨單號告訴她了,然后我就回了趟齊齊哈爾。在齊齊哈爾我上網(wǎng)查了一下我發(fā)的半成品的貨單,看貨已經(jīng)到哈爾濱了。然后我就跟她打電話聯(lián)系,她說把貨單號忘了,我讓她跟物流公司聯(lián)系,讓她先把“油”取回來,然后我就在6月18日從齊齊哈爾坐火車到了哈爾濱,我和周嘉寶見面時她還帶了一個男的,她說那個男孩是她哥,后來才知道她這個哥叫孫程。見面后,她先把我安排到一個賓館住,第二天她和孫程過來接我,我們一起坐孫程開的車到了學府路凱德廣場那兒,到旁邊的藍鉆公寓現(xiàn)找的房子。當天晚上孫程領我到他一個什么朋友開的公司去喝茶,因為當時這個老板和客人在另一個屋里,喝茶就我和孫程。在喝茶的時候我說,我做這個結(jié)晶需要一些工具,他讓我告訴他,然后他去買,我就把他的手機拿過來,把需要的工具編輯到他的手機里,有負壓泵(也就是真空泵)、抽濾瓶、軟管、燒杯、漏斗,然后我又告訴他再準備一個電磁爐。周嘉寶與孫程都跟我說過,要是我結(jié)晶結(jié)不出來,要我給她錢,他們的意思是我耽誤他們時間了,還有就是那幾天他們供我吃住花銷了,算是賠償他們的損失。一開始我把那瓶給周嘉寶發(fā)來的冰毒半成品放到抽濾瓶,后來又轉(zhuǎn)到燒杯里,這時抽濾瓶里還殘留一些液體,我就用酒精涮了一下,但沒把那些東西倒掉。其實就是在抽濾瓶里沒有結(jié)成晶,所以就把它倒到了燒杯里,想讓它在燒杯里繼續(xù)結(jié)晶,但一直沒有結(jié)晶。
15、被告人孫程供述:我、周嘉寶、劉和歡參與制造冰毒了,時間是2014年6月18日至20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凱德廣場旁邊的藍鉆公寓2808房間,我和周嘉寶處對象。是周嘉寶聯(lián)系的劉和歡,周嘉寶跟我說這個男的喜歡她,他來哈爾濱就是沖周嘉寶來的。劉和歡6月18日來哈爾濱的,自己坐車到撫順街的繽紛假日賓館,因為我和周嘉寶住那個賓館,把他接到那個賓館后,我們就把我們住的那個房間給他住,我和周嘉寶就回到我自己家住了。我請他出去喝茶了,在喝茶過程中,他讓我們?nèi)ベI一些工具,他把要買的這些東西寫在我手機上,我保存了,后來買完東西后就把它刪了。我和周嘉寶一起去道外區(qū)五道街和靖宇街交叉附近那兒的商店買的,花了大概800多元錢,是我借的錢,買了漏斗、燒杯、泵,后來又讓周嘉寶再買洗甲水,后來我們搬到藍鉆公寓后,周嘉寶跟我說這個做冰毒的師傅說要用一個電磁爐,于是我就借了個電磁爐,6月19日早上我開車載著周嘉寶把這個做冰毒的師傅從繽紛假日賓館接出來在外面吃了點飯后就開車到了學府路凱德廣場旁邊的藍鉆公寓。到公寓后,到510房間找出租公寓的管理員租了2808房間。制作冰毒用的原料是劉和歡從外地發(fā)來的一瓶液體,就用這瓶液體結(jié)晶。17日左右寄到哈爾濱的,周嘉寶自己去取回來的,劉和歡做了半天沒有結(jié)成晶體,后來他說里面少點東西,說是少丙酮,周嘉寶就上網(wǎng)找她的網(wǎng)友問能不能聯(lián)系到丙酮,結(jié)果都說聯(lián)系不到,最后劉和歡說洗甲水里含有丙酮,所以就讓我們再買點洗甲水回來,用里面的丙酮,洗甲水是周嘉寶自己去買的。冰毒一旦做成了,劉和歡會得到什么報酬是周嘉寶跟他談的,我不知道,但周嘉寶跟我說冰毒做出來后,她就給我點冰毒,我就不會上外面去花錢買冰毒了。租公寓的錢第一天(19日)是我交的錢,第二天(20日)是周嘉寶從劉和歡的信用卡里取出錢來后交的錢。劉和歡來哈爾濱這幾天的吃住花銷是我和周嘉寶承擔的,我看他弄了大半天都沒弄出冰毒來,我們就跟他說你要再結(jié)不出來,這幾天的費用你就得給我們,后來劉和歡同意給我們?nèi)″X。19日我們?nèi)艘黄鹱〉焦⒑螅砩衔屹I了一克冰毒回來,就在公寓房間里我們?nèi)司臀它c,到了20日的早上,我和周嘉寶又把剩下的吸了,后來劉和歡從里屋出來看到了自己也過來吸了幾口。
16、被告人周嘉寶供述:我和我男朋友孫程還有我的一個網(wǎng)友劉和歡,劉和歡是我找來的技師,一起制造冰毒,劉和歡是2014年6月18日來的哈爾濱,剛開始在撫順街的一個旅店住的旅店的名字叫繽紛假日旅店,后來又到的制毒的那個場所也就是我們現(xiàn)場指認的那個南崗區(qū)凱德廣場附近的高層2808室。制造冰毒的場所2808室,第一天是我們?nèi)齻€一起去的,是孫程找的房子,孫程簽的字,用他身份證租的房子,第二天是我簽的字。第一天的房租是我交的200元錢,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6月20日我又交了150元錢。孫程知道劉和歡是來哈爾濱制造冰毒的,我告訴他的,我和劉和歡在陌陌上聊天,孫程知道,是我告訴孫程的,我們都知道對方吸食冰毒,沒事我們就在陌陌上嘮嗑,劉和歡在陌陌上和我說他也販賣冰毒,價格是260元每克,我就把這個事情和孫程說了。孫程讓我和劉和歡好好聊聊問一下怎么才能交易,能直接取貨還是劉和歡給發(fā)貨。后來,劉和歡總主動找我聊天磨嘰我,想和我搞對象,但是因為我有男朋友孫程,所以我不太愿意搭理他。我和劉和歡在陌陌上嘮嗑的時候,我和他說過我的經(jīng)濟不太好,劉和歡就說可能能幫助我,說免費給我50克冰毒就當是幫我的,我和孫程把這個事情說了,但是我和孫程都沒有當回事。后來,劉和歡也沒有給我郵寄。再后來,劉和歡跟我說他會來哈爾濱市,讓我給他介紹買毒品的人,剩下的事情就不用我管了,他販賣的冰毒的錢就會打到我的卡上。我跟孫程把這個事情說了,孫程跟我說讓我和劉和歡說讓他來哈爾濱。當時劉和歡說他要去銀川教別人制造冰毒,等教完別人學會做冰毒掙完錢后他就來哈爾濱幫助我掙錢,還跟我說先給我郵寄些半成品然后他來到哈爾濱后稍微加工一下,兌點東西就會成為冰毒。我把這個事情跟孫程說完之后,孫程就說等劉和歡來哈爾濱之后他安排。劉和歡其實一共來了兩回,第一回他自己跟我說他是自己坐的飛機,那時候是2014年6月18日之前的事情,在見面之前孫程跟我說讓我跟劉和歡說我和孫程是兄妹關系。孫程跟我說如果我和劉和歡直接如實說的話,我們就不會得到便宜的貨了。劉和歡到哈爾濱后給我打電話后,然后孫程管磊磊借的黑色現(xiàn)代轎車,我和孫程開著車去見的劉和歡,我們?nèi)齻€人在一個燒烤店吃的飯,最后誰算的賬我就不清楚了。滄桑第二天就回齊齊哈爾市了。2014年6月18日早上的時候,劉和歡跟我說給郵寄的東西應該到了,讓我去取,他吃完飯就往哈爾濱趕。當時我以為東西就是冰毒呢,我就跟孫程把這個事情說了。孫程就要去取,但是當天不巧,孫程和王某某要去什么刑警隊辦以前的案子的事情去不了,我就自告奮勇去取,然后我就到漢廣街取的貨,取完后就放到我和孫程住的繽紛假日旅店了,然后我就在外面辦事,劉和歡就給我打電話問我收到貨沒有,還問我貨是液體還是固體,我說我在外面一會兒回去看。等我再次回到賓館后,我把郵包拆開后,里面是一個塑料瓶裝的油狀液體,我就把這個情況和劉和歡說了,劉和歡就跟我說不用我管了,他會馬上到的。后來,孫程回到我們住的地方后,孫程也看那個油狀的液體了。當天下午17時到18時左右的時候,劉和歡直接到我和孫程居住的旅店了,因為我不想跟劉和歡在一起呆著,我就和劉和歡說要去我姐家,劉和歡就住到了我和孫程的房間了。后來,我和孫程回到旅店后,我覺得三個人在一起特別尷尬,尤其是我和孫程還得裝作不是男女朋友關系,我就和孫程說讓他領著劉和歡溜達溜達,這期間我給他倆都發(fā)了短信,他們告訴我,孫程和劉和歡在一起喝茶去了。等到孫程和劉和歡回來后,我和孫程回到了孫程的家,孫程就把手機掏出來給我看,說劉和歡把制造毒品所需要的工具都編輯到孫程的手機上了,孫程還展示給我看,說劉和歡讓他準備這些工具好用來制造毒品,我看了一眼,里面有很多字我都不認識,我就說了一句人家讓你買你就買唄。我和孫程還有劉和歡吃飯期間,孫程就問什么時候能夠把冰毒做出來,劉和歡說把制造毒品的工具準備好后大約3、4個小時就可以了。孫程就開車拉著我倆到的南崗學府路的凱德廣場的高層,孫程先進的高層我和劉和歡在車里等著。等了一會兒,孫程給我打電話讓我倆也上去,我們在一樓大廳會面后就一起到的510辦理的住宿手續(xù)。用的孫程的身份證,我交的二百元押金,然后我們就上樓了,劉和歡在屋里呆著,我和孫程就出來去購買劉和歡給孫程所列出的單子上的物品。因為孫程不知道哪里能買到,所以孫程開著磊磊的黑色現(xiàn)代到經(jīng)緯街接的王某某,孫程跟王某某說那個人來了,讓他買東西他不知道地方讓王某某陪著去買。這樣,我們?nèi)齻€人就由孫程開車到了道外區(qū)靖宇街去買制造毒品的東西。我們到靖宇街后,我和王某某在一個醫(yī)療用品商店買了兩個燒杯,一個是500毫升的,一個是400毫升的。我和王某某買完燒杯在車里呆著的時候,孫程管王某某借的銀行卡去化工商店購買的另外一些物品,那些物品就是我在現(xiàn)場指認的那些物品。孫程購買的物品應該是刷的王某某的銀行卡購買的。我們往回走的時候,孫程說還差一個電磁爐,王某某說上二手市場買一個不就得了,孫程說不是沒有錢嗎,王某某說他家有我們就到王某某家取的電磁爐后,王某某就留在家里,我和孫程回到了凱德廣場高層的2808室。孫程在里屋睡覺,我在外屋睡覺,劉和歡在廚房開始制造毒品冰毒,就是一會兒加熱,一會兒放到冰箱里冷凍,結(jié)果折騰一天不見效果,孫程就不干了,讓劉和歡給他錢,還把磊磊找來嚇唬劉和歡,劉和歡說他能做出來就是差點東西,我就上網(wǎng)查,網(wǎng)上說應該買丙酮。我在網(wǎng)上問了好幾個網(wǎng)友,網(wǎng)友都說買不到,后來,劉和歡和我說沒有丙酮有洗甲水也可以,洗甲水也包含這些成分。我自己在透籠批發(fā)市場花了不到30元錢買了一瓶洗甲水。把洗甲水給劉和歡之后,我和孫程還有磊磊就走了。我們?nèi)齻€人在整個制造毒品過程中,劉和歡主要就是技師,主要是他一個人在那兒忙乎,他說需要什么,我們就去買回來。孫程主要就是買了制造毒品的工具和聯(lián)系制造毒品的地點,還有自從劉和歡要來哈爾濱制造冰毒開始,他就跟他的朋友說,他馬上要有便宜的冰毒了,就有人找他預定了,如果冰毒做成了,將是他往外賣。我主要就是聯(lián)系了劉和歡,也聯(lián)系了制造毒品的地點,另外也買了兩件制造毒品需要的工具(燒杯)。
17、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在南崗區(qū)學府路藍鉆公寓2808室查獲的褐色液體1燒杯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檢材凈重為297.54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留檢380.5克液體編號1號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
19、尿檢報告:經(jīng)對劉和歡、孫程、周嘉寶的尿液進行檢測,其中甲基苯丙胺類物質(zhì)均呈陽性。
20、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載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1-18號藍鉆公寓2808房間櫥柜臺面上有一電磁爐,客廳冰箱上門內(nèi)裝有裝深色液體的大燒杯。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證據(jù)之間相互關聯(lián),互為認證且客觀真實,本院均予以采信。
二、販賣毒品事實
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楊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先鋒路大潤發(fā)超市旁邊的肯德基快餐廳對面一小花園內(nèi),以人民幣1 2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某冰毒兩包(共約1克)。
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辛某某、李楊吸毒期間,辛某某的朋友宮某某打電話欲購買冰毒,辛某某告訴宮某某沒有“貨”。后辛某某將二人吸食后剩余的冰毒送給李楊,并將宮某某的手機號碼告知李楊,李楊隨后與宮某某聯(lián)系,宮某某將購毒款人民幣1 200元匯至李楊的女友李某乙銀行賬戶后,李楊將冰毒(重約1克)送到二人約定的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大慶副路某住宅單元樓內(nèi),并于當日從收到的販毒款中取出人民幣1 000元匯給辛某某,余款被李楊揮霍。
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楊通過網(wǎng)購支付了部分購毒款后,從“周哥”處訂購了20克冰毒欲販賣獲利。同年6月25日,李楊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遼河路209號中通快遞公司提取郵包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郵包內(nèi)查獲白色晶體一包。經(jīng)檢驗,被查獲的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為4.88克。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楊于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抓獲,被告人辛某某于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楊、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查獲毒品照片、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通快遞郵寄單、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李楊、辛某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人劉某某、宮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李楊、辛某某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隊尿檢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引誘、欺騙他人吸毒事實
2014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大安街與高誼街交匯處“袋鼠”賓館租用房間內(nèi),以“水煙能治胃疼”為由,欺騙其女友徐某某吸食冰毒。同年6月14日晚,王某某在同一地點,再次誘使徐某某吸食冰毒。經(jīng)檢驗,王某某、徐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類物質(zhì)均呈陽性。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王某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人徐某某、李某乙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禁毒大隊尿檢報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劉和歡辯解認為鑒定報告的毒品克數(shù)是297.54克,與起訴書認定的克數(shù)不符。其辯護人及被告人孫程辯護人關于本案應當認定犯罪未遂的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劉和歡從銀川郵寄到哈爾濱市的液態(tài)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6.7%,應當認定為半成品,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已經(jīng)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本案涉案毒品數(shù)量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為297.54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為380.5克,經(jīng)審查認為,偵查機關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雖然只記載了存于冰箱中的盛裝有涉案液體燒杯,沒有記載瓶底底部有凝固物質(zhì)的抽濾瓶,但偵查機關情況說明已經(jīng)對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記載瓶底底部有凝固物質(zhì)的抽濾瓶、查獲該抽濾瓶經(jīng)過的問題進行了補正說明。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只是對送檢燒杯內(nèi)的涉案毒品總量和成分進行了檢驗,因未能提取出附著在抽濾瓶底部的物質(zhì)而未予以檢驗和記載,公安部物證檢驗中心是在將抽濾瓶打碎刮出附著于瓶底物質(zhì)的情況下,對該附著物及燒杯內(nèi)的液體物質(zhì)一并進行了檢驗,所得出的涉案毒品總量與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得出的結(jié)論之間存在差異,符合客觀情理。應當認定本案涉案毒品數(shù)量為380.5克。本案系共同犯罪,孫程、周嘉寶對劉和歡制毒是明知的,也知道劉和歡是對從銀川發(fā)過來的液態(tài)毒品進行再加工結(jié)晶,二人對于劉和歡制成毒品持積極追求的目的,并出資購買、借用制毒工具,還出資租用制毒場所。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也應對劉和歡制毒總量即380.5克負責。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制造毒品,其行為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楊、辛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引誘、欺騙他人吸毒,其行為構(gòu)成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應予懲處。本案制造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均系主犯。本案第二起販賣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楊、辛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劉和歡、孫程、周嘉寶、李楊、辛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和歡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沒收財產(chǎn)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孫程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沒收財產(chǎn)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周嘉寶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沒收財產(chǎn)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李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辛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 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 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訴機關
被告
經(jīng)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
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