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則的補充和細化,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辯護權的有效行使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兩高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正式頒布實施。作為長期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結合刑辯實踐和執業感受,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規定》對刑事辯護的影響: 一、《規定》新增了一些對非法證據的明確界定、對法庭審理的規范要求和對檢察機關的舉證限制,有利于辯護權的有效行使。 首先,《規定》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情形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以家屬的合法權益相威脅,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違背意愿的供述”“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通過變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以及“重復自白”等情形,尚未確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規定》第一次以“一般規定”的形式,對這些有爭議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界定,擴大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規定》新增了對人民法院“書面告知調查結論”的規定,明確“對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法庭應當當庭作出決定”,同時,也明確規定“對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要列入裁判文書,說明理由”。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排非申請無果或者無結論的現實問題,是對辯護權的一種有效加強。 再次,《規定》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出示證據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關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在第二審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證據”的規定,這既是對檢察機關二審舉證范圍的限制,也是對辯護權有效拓展,有利于進一步增強控辯平衡。 二、《規定》在申請時間、配套制度方面,為律師提供了更大的辯護空間和更多的保障機制。 從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時間看,《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辯護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可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為辯護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間和更加充裕的時間。 《規定》還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規定,這為刑辯律師更多、更早地介入、參與案件提供了機遇。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實現值班律師及時充分地介入、參與,更為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還需要不斷總結和探索。 相信《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則的補充和細化,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辯護權的有效行使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規定》是否會成為有效辯護的法律武器,還有待實踐和時間的檢驗,讓我們積極踐行、拭目以待! |